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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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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1月31日讯】(纽约编译报导)被授权方产品声明“未侵权”,专利持有方有举证责任

美敦力与米卢斯基之间的专利侵权之争告一段落,最高法庭裁定,美敦力公司向法庭申请产品未侵权的声明,专利持有方(米卢斯基公司)有举证责任。

米卢斯基公司持有植入式心脏起博器的专利,1991年米卢斯基公司与美敦力公司达成许可协议,允许美敦力公司使用米卢斯基公司的一些专利,美敦力公司依照协议支付特许使用费。根据许可协议,如果米卢斯基公司通知美敦力公司的产品侵犯了专利权,美敦力公司有三个选择:一是支付这部分专利的特许使用费。二是申请法庭声明,表示自己没有侵犯米卢斯基公司的专利。三是美敦力公司可以不理会,这种情况下,米卢斯基公司可以终止许可协议,并提起诉讼。
  
2007年,米卢斯基公司通知美敦力,指后者的一些产品侵犯了米卢斯基公司的两项专利,美敦力公司不同意,原因是这些产品不在米卢斯基公司专利申诉的范围之内,或者是因为专利本身是无效的。美敦力公司请求法庭裁决自己没有侵犯米卢斯基公司的专利,但仍然通过监管账号向米卢斯基公司支付特许使用费。
  
地区法庭认为,米卢斯基公司指美敦力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所以米卢斯基公司有举证责任,法庭认为米卢斯基公司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联邦巡回法庭不同意地区法庭的意见,认为美敦力希望法庭声明自己没有侵犯米卢斯基公司的专利,所以美敦力公司有举证责任。联邦最高法庭裁定:1)联邦巡回法庭具有专利事务的裁决权。2)被许可人希望法庭声明自己的产品没有侵权时,专利所有人有举证责任。所以联邦法院驳回了联邦巡回法庭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名:美敦力公司诉米卢斯基家族有限公司(Medtronic, Inc. v. Mirowski Family Ventures, LLC)
案件编号:No. 12-1128,2014年1月22日裁决。

联邦法庭“最终裁决”上诉期限,应以案情裁决为准 非成本分摊裁决

根据联邦法庭上诉程序,案件各方如有上诉,要在30天内发出上诉通知。如果先有案情裁决,再有成本分摊裁决,所谓“最终裁决”的时间如何确定?美国联邦最高法庭在RHG诉中央养老基金一案件中认为:案情裁决与成本分摊裁决的30天期限应当分开计算,成本分摊裁决时间期限不适用于案情裁决。

Ray Haluch Gravel公司(下称RHG公司)是麻省一家景观提供公司,公司在“中央养老基金”为一个员工缴纳养老金,养老基金由运营工程师和相关雇主国际工会运作。在查过RHG公司的账以后,中央养老基金认为RHG公司瞒报了一个员工的部分工作,要求RHG公司补交养老金和律师费用。法庭在2011年6月17日裁决RHG公司需要补交2.7万元养老金,一个月以后,法庭在2011年7月25日对律师费问题作出裁决,裁定RHG公司支付3.5万元的律师费。中央养老基金对裁决不服,于2011年8月15日对6月17日和7月25日两项裁决提出上诉,这一上诉是在律师费裁决后30天内提出的,但超过了补交养老金裁决30天。
  
联邦地区法庭认为,根据联邦上诉规则,上诉通知要在最终裁决之后30天以内提出,所以中央养老基金对补交养老金的裁决上诉已经过期(6月17日裁决)。不过,案件在上诉到第一巡回法庭时,联邦第一巡回法庭认为,律师费裁决是整个案件的一部分,因为律师费裁决是在7月25日达成的,所以7月25日应当视为案件的最终裁决日。
  
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庭,最高法庭认为,根据普通法,对参与各方成本的裁定不属于案情裁定的一部分。所以,6月17日的裁定应当视为对案情的最终裁定,中央养老基金对6月17日的裁决上诉不及时。联邦最高法院驳回巡回法庭意见,并将案件发回第一巡回法庭重审

案件名:RHG公司诉中央养老基金(Ray Haluch Gravel Co. et al. v. Central Pension Fund)
案件编号:No. 12-992,2014年1月15日裁决。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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