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光辉律师专栏

肥咖条款FATCA 海外资产申报

作者:童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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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2月10日讯】“案例”林先生及林太太移民到美国加州。夫妻两人都在原居住地保留了一些存款,股票及一套房地产。他们听朋友说,从几年前起,美国政府国税局开始要求美国公民及绿卡人士要主动申报海外资产。若未依据规定诚实申报,一经追查,将受到很严厉的处罚。经过好友的介绍,他们知道童光辉律师是税法专业律师,因此来咨询他的专业意见。

“童光辉律师的建议”“海外资产申报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为FATCA,取其谐音因此被戏称为“肥咖条款”(在台语话中“咖”是角色或是某人的意思),自从2009年实施以来,的确对于在海外有资产的中产阶级家庭造成一项沉重的税务责任。

并且,美国政府已经与台湾的金融业者完成的申报的作业程序,从7月1日开始,台湾的金融业者,要把美国公民或绿卡人士在台湾开设的存款户,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资料,定期汇报给美国政府,违反规定的台湾金融业者,会被美国政府查扣该业者在美国的金钱往来。

在许多实际的案例,纳税人依规定补报了海外资产之后,仍然被国税局依照未准时申报的法规处以极高的处罚。因此对于尚未申报海外资产的纳税人来说造成进退两难的局面。若不报,担心早晚会被追查到。若诚实申报,又怕被追究前几年未报的迟报处罚。童律师的分析如下:

(一)FATCA既然是法律,大家当然要遵守。好在某些海外资产不在FATCA规定之列,比方说海外的不动产自用住宅就是一例。此外,海外资产并不是所得,只要依规定申报,海外资产本身是不会被课税的,除非该资产又滋生了利息或股息,该利息或股息才会成为所得税的课税项目。

(二)海外的存款、股票或其他类型有价证券的价值,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最低数字以上才需要申报。最低数字的规定相当复杂,先以身份区别为3大类,1)单身人士;2)已婚合并申报(married filed jointly);3)已婚各自申报(married filed separately)。再以纳税人一年之间主要居住美国或海外区分,所有总共有6种不同的状况,拥有海外资产的纳税人只会落在6类中的一类,不会同时符合两种以上的情况。

(三)以本案林先生林太太为例,他们是居住在美国,又是合并报税,那么他们俩人合起来,在去年的年底那天(last day of the tax year),海外现金或股票或类似资产市值达到美金10万元以上,或在去年的任何一天当中,总市值曾经超过美金15万元以上,就要申报。申报的时间与一般申报个人所得税一样,在每年的4月15日,使用的表格是Form 8938。

(四)即使总市值没达到以上的数字,但是国外存款超过美金1万元以上时,也要报另一份表格,叫作TD F 90-22.1(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FBAR”)。如果达到需要申报Form 8938 的纳税人,这两份表格都要报。

(五)至于说纳税人在过去几年内,因为任何因素没有申报,该如何补救的问题,则因为每一位纳税人的状况及被国税局处罚的风险都不一样,因此需要找律师或税务专家面谈,之后才可能研究出比较可行的方案。

(六)FATCA的执行,相当复杂。每一件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各位读者,若有具体的个案需要与童律师讨论,敬请电话约时间面谈。◇

童光辉律师 相关信息
童光辉律师现在在美国加州及台北各设有律师事务所,服务社会大众。各位读者如有法律问题需要与童光辉律师连络,无论您在美国或在台北,请打以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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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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