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福建居民“一胎化”政庇被拒

法庭指“福建文件多数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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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6月17日讯】(纽约编译报导)对于福建居民“一胎化”政庇案而言,国土安全部《2007年简介》(2007 Profiles)是杀伤力最大的。法庭一旦以这一系列的文件为基准,政治庇护案件上诉肯定被拒,吴和张的案件只是新增的一个脚注而已。

不过,如果律师得力,也会有例外,在第七巡回法庭就发生了多次否决《2007年简介》的情况。

M-Y-W(下称“吴女士”)和R-C-Z(下称“张先生”)为夫妻,俩人非法入境,分别在1999和1997年接到递解令,但俩人都没有离境。此后,俩人在1999年结婚,并在2000年、2002年和2005年生下三个小孩,三个小孩均为美国公民。

2004年和2005年,俩人均申请了开案,但被拒绝。2007年再次申请开案,这一次移民上诉局批准了两人的开案申请,并将案件发回移民法庭,让移民法官对证据进行验证,并对俩人的政治庇护申请进行重新考虑。2010年移民法庭重新进行了听证,移民法官在听证之后拒绝了俩人的申请,俩人的上诉在2012年被移民上诉局拒绝。吴和张上诉到联邦第十一巡回法庭。

在国土安全部,关于中国的强制堕胎政策有两套主要的文件:一是2009年《中国人权报告》(《2009报告》),一个是美国国务院2007年政治庇护申请简介与中国国家情况(称为“2007年简介”)。两个文件基于不同的事实,观点大相径庭,总体上“2007年简介”对来自中国福建的“一胎化”政治庇护持非常否定的态度,认为很多来自福建的文件都是造假的。在“2007年简介”的附录中,有一份2006年10月13日的通讯,该通讯认为中国对待美国出生的小孩与在中国出生的小孩不一样:1)美国出生的小孩不会认为是中国的永久居民,除非在回国以后,小孩通过居住获得了中国的永久身份。2)在执行强制堕胎政策时,美国出生的小孩不会计算在内。3)村委会没有权利决定强制堕胎的政策。

联邦第十一巡回法庭对案件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分析,但总体上采信了“2007年简介”的立场:一是认为证据不足轻重。巡回法庭认为证据没有进行验证,而且是为了申请身份而获得的,所以这些证据本身的份量很轻。而且,联邦法庭再三强调来自福建的很多证据都是造假的。二是中国发生迫害的情况。联邦法庭认为吴和张没有提供任何从美国回去以后被强制堕胎的案例。

案件名:M-Y-W和R-C-Z诉美国司法部长霍德(M-Y-W, R-C-Z v. Eric H. Holder, Jr.)
案件编号:No. 12-16150,联邦第十一巡回法庭2014年3月18日公布 。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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