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丹:“扩大法律服务对台开放”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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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07日讯】为了“进一步扩大法律服务对台开放”,中国大陆的司法部门于近日出台了这样的三项政策:其一、扩大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地域范围,由原来的两个市扩大到四个省和一个直辖市;其二、允许在上述四省和一个直辖市“成立满3年”的台湾律师事务所与大陆本土的律师事务所联营;其三、允许上述四省和一个直辖市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台湾地区的法律咨询服务。

表面看来,这三条政令意在表达“为推进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的强烈意愿,但其实不少人都心知肚明,在中国大陆的“一党制”下,不享有独立地位的司法部门无论怎样寻求“开放”,始终都是在绕道而行。这里的“道”显然直指司法独立问题,例如党政组织干预司法、律师的辩护权利被严重侵犯等等。因此,出台上述三条,不过是司法部毫无实质内容的缓兵之计而已。

既然是缓兵之计,则必然要在时间上做文章。其中最明显的当属第二项,意即,台湾的律师事务所要想“与大陆本土的律师事务所联营”,开到扩大的区域之后,也还要等3年。此外,以个体存在、自由度更高的执业律师,所担任的职位只能是“法律顾问”,并且只提供台湾的法律咨询。也就是说,台湾的律师来到大陆之后,他们的权限就被架空、律师本身的职责也被完全剥离。

相关的报道还指出,大陆司法部有负责人表示,2010年大陆方面允许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市试点设立代表处,目前已批准10家。不难看出,“扩大法律服务对台开放”说的天花乱坠,但真正的行动却一直处在“试一试”的阶段。而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这样的“试点”也仍只有屈指可数的10家。无论是由于审批太严,还是因为台湾的律师普遍对大陆的“司法市场”不看好,都足以表明,司法部如今出台政令,看似雷厉风行,也不过是一场毫无意义的表演。

对台湾的律师和事务所来说,这些政令之所以毫无意义,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两岸”的法治得以施展的深度、广度、强度呈现出“天壤之别”。要知道,台湾自实行民主政体以来,“司法独立”就已根植其中,与之相应的是律师能够独立、自由的为任何人、任何案件进行辩护。在关乎人权的重大案件上,民主、自由价值与司法独立这两项基本原则,都足以保障台湾的律师根本不必担心来自任何势力、尤其是政治势力的恐吓与威胁。

值得一提的是,这样的保障无法在大陆发挥效力。一旦律师涉足人权案件,就意味着要以身犯险,因为随时都有被抓捕的可能。比如曾发生在2015年7月的“709大抓捕”,就是中共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镇压维权律师和人权工作者的政治行动。那时,“有近三百人被逮捕、传唤、监视居住,并对部分人士起诉、判刑”。他们一直受到非人的待遇,并且直到2017年1月,仍有5名律师和2名人权捍卫者在押。此外,“获释的人至今都被噤声,他们捍卫人权的工作也无法继续”。

除了对人权律师进行抓捕之外,对律师事务所也随即勒紧了咽喉。就在2016年9月,大陆司法部出台了一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其中增设的“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明确规定,“如果律师事务所放任或纵容律师的六类行为将遭到行政处罚,包括律师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等方式,或者就个案召开研讨会,或者炒作案件等行为”。对此有律师表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事务所和律师非法设定义务,没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用行政规章限制律师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荒唐而且无效”。

可以看出,大陆的政府部门居然能给律师及事务所戴上“行政处罚”的紧箍咒,关键是处罚的目地在于限制“言论自由”。如此匪夷所思的行为,不知台湾的律师是否能理解、能接受?即便不为人权发声,靠“辩护”行走的律师一旦丧失了“言论自由”,也就意味着连正常的工作都无法进行。这样说来,当律师又有何意义呢?只按照官方政令、而非法律条文来说话、办事,这还是律师吗?

无论大陆的司法部门如何吹嘘,“上述开放措施将为更多台湾法律界人士……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创造更好的发展机遇”,又如何信誓旦旦的承诺,“为推进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营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都并不影响人们看出,以上的辞令不过是骗子的花言巧语而已。

当律师的,连基本的“言论自由”都没有,人权以及法治遭到强权暴政的公然破坏与践踏,我们不禁要问,不敢彻底放开“司法独立”的独裁政府,又如何能营造一个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呢?

责任编辑: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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