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了学术大学,未必进得了社会大学

中国大学毕业生求职被坑蒙拐骗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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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0日讯】每年九月是中国各高校毕业生求职的金色季节,也是各种中外企业用人单位寻求理想的千里马的良机。对于历经了十几年寒窗苦读莘莘学子而言,即将毕业,终于掌握了一技之长,马上就要踏上一个完全崭新的人生历程,内心得激动和跃跃欲试是可想而知的。而对一个月收入在1000元到2000元(人民币)的中国普通家庭来讲,这将意味着从此结束了每年需支撑或借贷五千到一万高额学费的生活,父母在心情轻之余,为自己实现了望子成龙的愿而由衷的高兴。对用人企业来讲,又有一批新鲜血液注入人才市场。真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好事。

然而从北京人才市场报2003年10月6日的一篇的报导看,似乎并不让人感到乐观。

*被坑找工作却当了替罪羊

北京某高校毕业生王丽(化名)按报纸上登的一则招聘广告去某公司应聘,该公司要求她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后回家等通知。几个月过去了,王丽仍没有接到任何消息,她以为自己落选了。可没料到,现已工作的她竟莫名其妙地成了一公司投资100万元的“股东”,而且还被人告上法庭,并被法院一审判决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出校门却先摔了“跟斗”。

北京理工大学一毕业生告诉记者:“我找工作被骗的事情太多了。去了一家单位首先要交50元报名费,却是什么推销、发传单之类的体力活。给他们卖体力还不说,工资也没正常发。有的同学做了几天就以不明理由被辞退了,真是没办法。”

专家建议:学生在打工前应先了解应聘公司的背景,事先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有法人资格。在签订合同前应先核实公司身份:是否有工商、税务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是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招工单位是否有招工权等,以免使自己处于弱势。另外,应多学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困难时就不会感叹“书到用处方恨少”了。

*被蒙合同成了“卖身契”

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的张金岭到北京某企业应聘, 企业以张满意的工资,留住应聘他,然而却有意隐瞒了关于用人单位须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条款。受雇一段时日后,张从朋友那儿打听到社会保险事宜,便向企业负责人质疑并要求, 企业负责人解释为,这是规定的合同,拒绝了他的请求,并称无法更改。张被迫辞职。

专家建议:这也是违法的。合同中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但是容易导致与企业间的纠纷。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些企业提供的合同上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这实际上等于没做任何规定。此外,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注意避免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应该注意的是,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牵涉违约金的问题,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也要三思而后行。

*被拐“三金”不能协商放弃

“三金”是指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前不久,在文案设计方面颇有名气的小林被一家广告公司高薪“挖走”。在进行工资数额协商时,公司老总说:“我们公司的员工都经协商一致不缴纳‘三金’,因为大家都是高素质人才,在人才市场中十分抢手。如果他们离开公司,肯定能马上找到工作。几年来,公司没有一名员工离开公司后失业,既然不会失业,缴失业保险费不是白缴吗?而且,公司给员工的工资都很高,里面就有买商业寿险和商业医保的钱。所以,希望你也就此与公司达成一致。”

小林想想公司给出的工资数目自己相当满意,而且也相信自己是这样的人才,不会找不到工作。况且,公司的做法还为自己省了一笔,于是就同意了。

专家建议: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绝不是用人单位说不参加就可以不参加的,也不是劳动者同意就可以放弃的。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四条规定: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被骗没完没了的见习期

答应3个月的见习期,3个月后却遭解聘。尽管现在找到了新的单位,但北京服装学院的小李遇到单位吃白食这样的求职经历一直让他郁闷。

小李还没毕业就与北京某服装设计企业签定了试用合同。3个月期间,他设计了很多文案,但是最终却被单位以工作不合格为由解聘。与他同时进入的6个人都遇到了同样的遭遇。

因为试用期人员底薪是正式人员的1/4。所以,第二天,公司又招聘了6个新人,当然同样是试用3个月。劳保用品、物质奖励、各种保险和其它福利等当然不能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就这样,又一群学生被单位榨取劳动果实。见习期过长,以有问题为名予以辞退。这是大学生找工遇到的普遍现象。

专家建议: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合同期在一年之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期在一年和两年之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试用期过长,则是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与大学毕业生的见习期时间为1年混淆,将见习期的有关规定生搬硬套到试用期上,导致对毕业生权益的侵害。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支付试用期工资,还要为劳动者上保险。

据有关学者分析,出现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与近年来全国高校招生人数剧增有关。

据可靠消息,中国大陆近年来在教育上的创收,已与房地产业,股市融资,国债发行,并列成为近年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四大渠道之一。教育界增收的方法,就是简单扩大招生,提高学费。据统计资料显示,过去四年,全国高校招生人数由早先的100万,突然猛增了两倍,达300万。每年300万的高校毕业生,一下涌入人才(就业)市场,无形中给人才(就业)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压力。

再加上中国大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官商勾结,官官相护等现象相当普遍。 于是乎,用人单位常常出奇招,黑招,乘火打劫,而只会读圣贤书的莘莘学子缺乏社会经验,哪里会知道,如今的外面世界(校门之外)不再是精彩的世界了,更确切的地说,有如野生动物圈般的险象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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