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黑社会案轻判惹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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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9日讯】亚洲时报垚远8月18日报导﹕”黑社会老大犯下如此行。。。。。死缓?!”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恶案,终于落下了帷幕”,而这明显难以服却的轻判却在民间掀起了新一轮的不满声潮。

“是法律还是儿戏?!” “刘涌一案宣判了中国司法的死刑。” 曾轰动一时的沈阳刘涌黑社会案,近日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了判决。其中,头号涉案人刘涌在终审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上周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判处刘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核准宋健飞死刑,立即执行;核准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张新民、马新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鉴于孟祥龙所犯行贿罪有自首情节,对其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9年;对朱赤等3名被告人的起刑日期进行了更正。

回顾之前此案的一审,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2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公开宣判。法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涌、宋健飞死刑,其余20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而对于这次刘涌在终审得以”轻判”,相关解释是:”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刘涌又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一说法无疑难以释众疑,也难以平民愤。在中国各大网上论坛,一片声讨声浪。

“刘涌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是都很清楚了吗?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具体情况’啊??强烈要求辽宁高院向辽宁人大、辽宁人民、全国人民说明一下!!!! “

“首恶必办,协从不问一一想是我党政策,我国司法体制得民心之所在,而刘涌一案,恰恰相反,这样的判决何以服众?试问沈阳法官大人:良心何在?司法腐败,直接结果导致社会公平,公正体系的崩溃,也宣判了中国司法的死刑,老百姓对党,政府的信心还有吗?”

“刘涌以其百死不足以偿其辜之罪,”从轻从慢”只判了个”死缓”,而且改判的”理由”居然还是这种混账的鬼话,真是中国法制的一大奇观。”

“换了其他无权无势的普通老百姓,那结局可能就大相径庭了。即使将这种罪孽平分给另外10个人去违犯,恐怕这10个只犯了刘涌十分之一的罪的人,一早也全数被”从重从快”地送去见阎王了。”
……
对程维高一案处理,民间争议尤未息,这次对沈阳刘涌特大黑恶案的处置再惹民愤,尽管两案性质不尽相同,却无疑昭示着中国司法的公信力面临着严峻考验。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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