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奎德﹕对仰融案的一些思考

陈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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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0日讯】自一年多前开始,一股霉运潮向中国的民间企业迎面扑来,民营企业家们纷纷中箭落马。且看《福布斯》富豪榜上的中国富豪们:第二富豪杨斌被捕受审,第三富豪仰融逃亡美国,明星富婆刘晓庆进驻秦城,开明企业家孙大午身系囹圄……人人惶恐终日,不少企业家并悄悄设法从《福布斯》的富豪榜上除名,以策安全。

富豪“落马”

笔者在当时曾指出,北京之所以从”官商合流”转向”杀鸡儆猴”,一为充实被银行烂账淘空了的国库,二为平抑日益加深的贫富鸿沟导致的民怨。”一石二鸟”,何乐不为?反正高官子弟富豪如江绵恒等绝不会被损及毫毛的。至于民间企业家呢?对不起,借用毛在文革后期抛弃造反派时语言,”现在是你们犯错误的时候了。”虽然每个人的情况各不相同,但总体上并不影响民营企业家琅裆入狱的这一基本背景的真实性。

但是,算盘虽精,如今运作起来却出现了问题。毕竟,今日之世界与毛时代”关门打狗”的情势不同了。那种在封闭国门内北京垄断真理裁判台–抓你和放你都正确,杀人又平反皆有理–的时代恐怕已经一去不复返。

最近发生的一件事典型的凸显了这一新的态势,这就是仰融起诉辽宁省政府事件。

仰融案

不久前,华晨汽车集团前董事长仰融起而反诉,指控辽宁省政府侵占产权,而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法院2003年8月8日已正式受理此案。鉴于此案将很可能开创一个重要先例,故值得探究。

仰融是美国永久居民,他夫人是美国公民。仰融在1992年与属于辽宁省政府的沈阳金杯客车合资成立华晨中国,并于1992年10月把这家公司在纽约证交所上市,成为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华晨汽车集团,并任总裁。从1992年到2002年,华晨中国一直由仰融经营管理。在这一期间,他使华晨的主要资产–沈阳的金杯客车扭亏为盈。2001年,经由仰融代表协商,华晨与德国生产顶级轿车的宝马集团达成协议,由沈阳金杯客车在中国生产宝马三系,在亚洲市场销售。仰融依律师要求将个人持有的股份注入《中国教育金融发展基金会》。此举遗留下产权不明的隐患。

2002年3月,辽宁省政府接到了财政部企业局的函件,将仰融及其家属注册的华晨汽车及其它控股公司一律划归辽宁省政府。仰融认为,他拥有《中国教育金融发展基金会》的绝对股权,但是该基金会却认为它的性质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仰融在注册时出的钱属捐赠性质,是公共财产。而仰融则称其在香港的华博财务公司拥有华晨中国39.45%的股份,而辽宁省政府却认为其属于国有。于是,双方之间爆发了产权之争。 随着华晨产权之争的不断升级,仰融在去年5月出走美国。华晨中国在去年6月19日也宣布免去仰融董事局主席的职务。仰融因此沦为中国政府通缉的经济罪犯。

仰融曾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过财产确认的诉讼,希望还他清白。但是该官司却因为中国政府的介入而不了了之。

于是,仰融的唯一出路就在于:寻求能够合法起诉的地方,提交司法解决。

无可避免地,就这样,仰融找到了财产共同拥有者-妻子的归化国以及他本人的永久居住国–美国。于是,一场跨洋产权官司由此兴焉。

这里有三个基本问题需要厘清。

管辖权问题

一、 美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与之相关,中国地方政府对此案有没有管辖豁免权?

二、 辽宁省政府是否应当应诉?

三、 这场官司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经济后果、政治后果乃至观念后果是什么?

首先我们简略看一下第一个问题。

关于管辖权问题,控方的基本观点认为,按照国际法,该案是一个经济法的案件,若一个国家的地方政府,涉及了美国上市公司的经济纠纷,就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纽约上市公司(NYEC)华晨集团的融资行为,使用了美国的资金资源,使用了美国的媒体资源,使用了美国的投资人资源,使用了美国的政府管理资源,对于其中的违规操作,美国联邦法和国际法可以适用,因此美国联邦法院具有管辖权。

而关于管辖豁免权问题,根据美国有关外国主权豁免的条例,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外的商业行为在美国境内造成直接影响时,外国政府没有管辖豁免权。由于华晨集团在纽约上市,包括在纽约交易所的融资行为、使用美国投资人资源以及媒体等行为,都对美国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其中的违规操作,中国政府在此案中没有豁免权。

国际法专家、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律系教授丘宏达表示,仰融在中国讨不回公道,而他和妻子又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当然可以在美国起诉。

实际上,甚至连中国的一些法学家也承认此案美国拥有管辖权。如中国外交学院国际法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卢松认为,辽宁省政府几乎无法摆脱美国法院的管辖权。辽宁省政府在”仰融案”中作为被告主张管辖豁免是不会被美国法院接受的。虽然国际上对于外国主权豁免的争执仍没有停止,但主张绝对豁免的声音越来越不合时宜了。

不同的意见,如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费能文( James V.Feinerman)则认为,民事诉讼不论在国际法或是国内法上的惯例都是在”被告的所在地”起诉,才不会引起是否有管辖权的争议。本案的被告是辽宁省政府,因此他认为中国才是最适当的地点。同时鉴于辽宁省政府在美国的财产可能不够原告所要求赔偿的六亿多美元,因此这也是不适合在美国打官司的原因,不但无法强制被告到庭,就算胜诉也无法完全执行。不过他也说,仰融基于便利性以及政治上的考量,在美国起诉是可以理解的。

中国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杜钢建认为,在管辖权问题上中美双方很难达成一致,而且这个案子本身也不是一项简单的民事案。”案子显然与政治、外交有密切的关系。” 对比以上两造的意见,笔者以为主张美国联邦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论据更充分。实际上,反对的意见也并未断然否定此管辖权,只是认为放在中国审理”更适当”而已。但是,问题的要点在于,仰融早先就曾在中国提出过诉讼,但因为中国政府(作为被告的一方)干预司法而无法立案,所以是不得已才求其次。而中国大陆不存在独立司法是世所公认的事实,连主张中国是此案最适当的审理地点的费能文教授也承认中国的司法体系不能独立审判。其实,美国联邦法院受理这一案件的事实本身,已经表明于法有据,并在实际上行使其合法的管辖权了。

二是有关”管辖豁免权”问题,依照美国法律,已经很清楚,辽宁省政府无法获得豁免,此问题似已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空间了。

所以,目前首要的关键点,其实是辽宁省府是否应诉的问题。只是在这里,主动权才的确真正掌握在中国政府身上。而应诉与否,各有利弊,辽宁省府应当衡量利弊,做出决定。

倘若拒绝应诉,法院就会依照原告的陈述作出”缺席判决”。而如果辽宁政府败诉,这个判决在一年之内倘没有异议就将确定其效力。有人认为,仰融即使胜诉也无法完全执行判决,因为美方的判决无法去辽宁执行。但他们忘了,辽宁省政府在美国的财产以及辽宁省出口到美国的货物,美国都有权扣押。这就无异于对辽宁的对美贸易立下了禁制令,后果是很严重的。而倘若辽宁省府应诉,结果也许并不如所想像的那样可怕。有法律专家指出,辽宁在程序上仍有抗辩空间。譬如说在中国,产权涉及国有资产和中央部门,辽宁地方政府作为本案被告是否适合等都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并不一定绝对败诉。况且中国法律界还将获得此类涉外案例的诉讼技巧,有利于将来依国际惯例解决类似难题。当然,还可能有第三条路。实际上,在8月15日,香港中文大学财经系教授郎咸平已经接受仰融的邀请担任他和辽宁省政府之间的协调人,这就表明控方并不排除转寰的余地。郎咸平说:”最好就是说,辽宁省在两三个礼拜后先派代表初期地沟通一下,看看有没有合作的空间,如果没有,那就不用谈了,就直接打官司了。如果有的话,我们再进行进一步谈判。谈判的话,必须有一批专家学者,把双方产权文件作一个汇整,然后用最科学、最先进的方法来看产权归属应该是怎样的比例。”笔者相信这一办法也许是能照顾到双方面子与利益的较好出路。

虽然,调停也需要有其所依据的司法体系作背景。然而香港是属于中国的一部分,同时香港的司法体系也应能获得美国公民仰夫人及美国永久居留权拥有者仰融的信任,也获得国际公认,因此在香港的普通法背景下通过协调解决是可能求得公正,并能避免”零和游戏”的最坏结果的。笔者对此乐观其成。

有关此案,我们最感兴趣的还不完全是上述法律过程及其开创的先例,我们更关注其经济后果、政治后果以及观念形态上的后果。

“绝对主义”不复存在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中国有相当部分企业在产权方面处于混沌不清的状态。而此案有可能帮助在中国确立一个法治观念,也就是”判例判案”的观念,能够为以后民营企业与政府产权之间的纠纷建立一个范例,从而可为后世遵循。因此,此案若进展顺利,将被赋予某种象征意义和历史使命:为民间企业产权确立司法案例的保障。

人们日益清楚了,在资本全球化的今天,任何有关资本运作的方式都必须按照国际资本运作的法律进行,加入了WTO并实施市场经济的中国当然也不能例外。中国公司进入国际市场上融资将会越来越多,在这个市场上早就有着一套行之已久的国际法和法规,任何公司必须要遵照游戏规则进行,否则就会带来麻烦。仰融等状告中国辽宁省政府正是是否按照国际市场规律运作条件下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一案例,人们可以进一步深入理解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则。

虽然当今世界仍然主要是以民族国家为单元的国际体系,然而国家相互之间的关联已经日益紧密,甚至相互渗透。所谓”国内”与”国际”之间的严格分际已经打破。”绝对主权”已不复存在,在经贸领域,尤其如此。

自从苏联东欧解体,欧盟的崛起,北约和WTO的扩张,以及”9.11″事件的发生和全球反恐战的兴起后, 无论右翼还是左派(如左派作家 Michael Hardt & Antonio Negri 不久前写作的《EMPIRE》(帝国)一书就是一例),任何深具有历史感的人都隐隐感到,一种世界国家(或称”帝国”)正在形成之中,目前已经开始了在世界历史上从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阶段向一个不确定的世界国家阶段的过渡时期 。虽然这段时间会很长,但是世界的权力结构已经决定性地改变了。这是一个长程的历史转折期。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看,全球价值的普泛化,越来越难于阻挡的国际移民潮等等各种因素,必将使”世界公民权”的概念逐步伸展开来。经贸、司法……都不是能够绝对局限于一国边境之内的事务了。仰融起诉的事件在此时出现,并非偶然。倘若中国当局能体认到这一历史趋势,因势利导,以此案为契机,让阳光投射进中国司法领域,促进司法独立,加速推动中国进入全球文明主流,则仰融先生的破产苦难颠沛流离,辽宁省长薄熙来先生的担惊受怕惶惶不安,也可算是值得的了。

BBC(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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