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洛:魂断三峡工程

王维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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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0日讯】2003年12月19日,重庆市高级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重庆市丰都县建委原主任黄发祥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此次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黄发祥 的罪行是贪污三峡工程移民款1207万余元。

一、违纪、违规还是违法

中国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层次的腐败,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作为体现“三个代表”思想、反映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作用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三峡工程则更是“头顶生疮,脚底流浓”──腐败透顶。至2003年初,已经查明有4百多名党政干部在长江三峡工程中有贪污、侵吞、挪用工程款等行为,其中有31名副厅级干部。黄发祥则是第一个被判处死刑、魂断三峡工程的官员。

中国决策层把长江三峡工程形容是“高压电线”,多次表示对在长江三峡工程中发生的贪污腐败现象,要加重加速处理。但是在具体个案上,还是采取有杀有保“区别对待”的政策。这个政策的奥妙就在于,同样是贪污腐败事件,却要区别是违反了党纪、还是违反了规章制度,还是违反了法律。因此,一旦贪污腐败事件败露,不是国家监察部门立案,而是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先插手,进行调查。然后根据党中央关于“九种的人要保”的规定:决定该干部是否该保。这九种的人是:

一、在政治上、路线上、方针政策上,能同中央保持一致的;二、在地方、部门,不搞拉帮结私、不搞小山头、不搞宗派活动的;三、在党内、政府部门,不搞阳奉阴违、不搞两面派活动的;四、在党内、在社会上,没有引起民愤、民怨的,党内外关系较好的;五、挪用、侵吞公款,不是用于个人利益、不是用于家属、亲属的;六、挪用、侵吞公款,借工作名义搞吃喝玩乐性挥霍的;七、收受不正当钱财、财务,但未给国家带来较大危害、损失的;八、能较主动交代,上交挪用、侵吞、收受贿赂的钱财、财物的;九、已经退休或退下领导岗位,并对自己腐败情况作出检查、认识的。

如果该干部属于保护范围,则不将案件移交国家监察部门,也就不能起诉、更无法判罪。最多只给予党的纪律处分,或者给以行政处分。就是说,只要是九种人,贪污腐败只是违纪、违规而不是违法。

按照上述第七条规定,重庆市丰都县建委原主任黄发祥贪污三峡工程移民款1207万余元,已经全数追回,未给国家带来较大危害、损失,应该属于保护范围,为什么会命归黄泉?

二、借你的头用一下

三国演义中有这么一个故事,说是曹操率十七万大军攻打袁术,但袁术部下李丰闭门不战。曹军攻打一个多月多,粮食将尽,曹操令粮官用小容器分粮。士兵因分到的粮食少,多埋怨曹操欺骗众将士。曹操乃秘密召见姓王的粮官,说:“吾欲问汝借一物,以压众心,汝必勿吝。”粮官问:“丞相欲用何物?”曹操回答说:“欲借汝头以示众耳。”粮官惊喊:“我实无罪!”曹操说:“我也知你无罪,但不杀你,军中必然生变。”粮官还想说什么,曹操早已经呼刀斧手将其推出门外,一刀斩讫,悬头高竿,出榜晓示曰:粮官故行小斛,盗窃官粮,按军法处置。军中大震。次日曹操下令:“如三日内不并力破城,皆斩!”并亲自率兵攻城,又亲自杀了两员畏避而回的将军,最后终于破城。

黄发祥一案早在三年多前,也就是2000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丰都县人民广场公开审判,2000多名群众旁听了宣判。法院认定黄发祥的主要罪状是:利用职权贪污移民安置费,土地出让资金15,565,471.75元,其中最大一笔为2400人的移民安置费1200万元,平均每个移民5千元。法院认定黄发祥利用职权,指使征地办公室副主任王学禄,虚列2400人移民,从三峡工程中冒领移民安置费1200万元。并将此款从征地办的账上划拨到国土局的账号上,在丰都县城市信用社作为定期储蓄,作为国土局的账外资金使用.1997年4月,县国土局依有关规定,将移民安置费移交移民开发区管委会,移交时,黄发祥指使工作人员只移交有关证书,并未移交所剩资金,将1200万元和利息继续藏匿。同年12月,黄发祥调县建委,并未将账外资金情况向国土局领导、丰都县领导汇报和通报,使该笔资金完全脱离丰都县国土局的控制。1997年下半年至1998年间,黄发祥将该账外资金陆续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借外商名义,投资修建丰都县新县城铭山饭店。另一笔是黄发祥虚列债务冲消房地产公司账面资金289万余元,并假借外商名义接收银行拖欠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及利息86万余元用于个人储蓄、投资获利。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黄发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黄发祥及辩护律师认为所述案情不符合事实,提出上诉。

三、三峡工程移民资金和关于移民资金应用的规定

根据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三峡工程移民大纲,移民资金共400亿人民币,用于113万三峡工程移民安置使用。中央政府与湖北省和四川省(后改为重庆市)签订了包干合同,中央政府将移民资金(扣除了中央留成部分)按移民人数比例分摊给湖北省和四川省(平均每个移民3万人民币),中央政府不管两省如何具体处置移民资金,而湖北省和四川省政府则保证按计划完成移民任务。四川省政府在扣除了省政府留成部分外,将移民资金继续按移民人数比例分摊给各市县,各市县领导则以乌纱帽担保按计划完成移民任务。

1993年8月李鹏签署发布了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条例。这在中国是第一次,国务院为一个工程专门颁布行政条例。

“开发性”移民的核心,就是用移民安置费作为投资资本,去创造利润。三峡工程论证组提出的办法是,各市县政府可以将移民安置费,以贷款的形式发放给企业,让他们安置农村移民.这部分贷款,可以回收,也可以不回收。如果安置移民企业归还贷款,由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回收,应该继续以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其他企业,安置农村移民.当农村移民安置完毕,这笔移民安置费归各市县政府所有,不用上缴国库,以鼓励地方政府在三峡工程移民中的积极性.如在移民试点中,万县市给川东油墨厂,化妆品厂,石柱县碳黑厂,化肥厂,巫山卷烟厂等企业的贷款,就是用移民安置费当贷款用.把移民经费当作贷款发放,是三峡工程的一大创造。贷款可还,可不还,往往市县政府在回收了贷款之后,就将这笔钱另作他用了,因为规定不用上缴国库。

国务院的三峡工程移民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此有这样的规定:?安置农村移民的企业所得到的相应的移民经费,按照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订立的协议,可以由企业用于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企业经济好的,也可以按照协议由该企业在安置好移民后,如期归还。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回收,继续用于移民安置,国家不核减该市、县的移民经费。本市、县移民任务完成后,所回收的移民经费可以继续用于本市、县的建设事业,不上缴国库。?

三峡工程移民条例规定,移民经费可以当企业贷款使用,最后归市、县政府所有,而不是归移民所有。这规定完全弯曲了移民资金的使用目的。既然移民经费的最后所有者是地方政府,那么移民经费就属于地方政府,他们有权力决定资金的使用。

加上三峡工程移民是前无古人的事业,要“摸着石子过河”。一时出了许多投资使用的办法:有人提出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费400亿人民币,只要把400亿存到银行去,每年提取存款利息,支付给移民,就足以安置移民;而且可以保证提高移民的生活水平;有人提出用移民安置费去买股票、债卷等,因为股票、债卷的利润比银行存款高,比投资企业也高,用股票生意中的所得,安置移民,提高生活水平,这样效果更好。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撰文说,每个移民3万移民费,存到银行,以5%的年利息计算,每年的利息为1500元,远远超过当时三峡地区人均年收入。并说买股票、债卷的收入肯定高于银行存款等等。三峡工程移民条例并没有说这些办法是不许可的。

由于移民经费由湖北省和重庆市包干,各县市又向湖北省和重庆市包干,今后在移民资金上发生短缺,上级机关不管。再说,移民经费到位在前,移民迁移在后。各县市都把移民经费投放到他们认为能获得最大利润的地方,以此来扩大移民资金的“动态”额,预防到头来包干的移民资金不足。丰都县国土局在1994年7月至1999年5月之间把移民资金存入银行,是符合三峡工程移民条例的。这也是辩护律师认为所述案情不符合事实的原因之一。

直到1996年中,国务院三峡移民局才制定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存款利息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移民经费存款利息只能用于移民,同时规定不得用移民经费以任何形式办理定期或高息存款,不得购买债卷、股票,不得转借或集资入股谋取资金占用费。但是暂行办法没有说明在1993年到1996年期间已经办理定期或高息存款,已经购买债卷、股票,已经转借或集资入股的移民经费应该如何办理。再说按照行政法,暂行办法和三峡工程移民条例发生矛盾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移民条例办理,而不是按照三峡移民局的暂行办法办理。 四、51个文件规定移民经费如何使用

当各县市把移民经费作为地方资金存入银行,或是直接借私人以获得比银行更高的利息,或是由于购买股票和债卷,有的甚至直接拿到赌场去寻求最大的利润。一时大量的移民经费流入地方的资本市场,而没有被用来安置移民。

在这之后,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和财政部等机关,一连颁发了50个文件,规定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的使用办法。这50个文件,加上国务院的三峡工程移民条例,一共51个文件,洋洋几百页。这51个文件中的规定,前后矛盾,无法执行,特别是三峡建设委员会和财政部的一些规定,和三峡工程移民条例的规定相抵触。无人知道是哪个文件说了算。

三峡工程移民费的使用,只要有一个文件就可以。为什么要制定51个文件,来规定移民经费的使用?又有谁能够掌握这51个文件中的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地方基层干部根本无法照章行事。就象中央的指示一样,初一十五不一样。李鹏说,三峡地区的移民环境容量大,三峡工程的移民都可以在本地区安置;朱熔基说,三峡地区的环境容量不足,三峡工程的一部分农村移民要外地安置。朱熔基说,外迁移民费每人3万元,直接到移民手中;李鹏的意思是,移民费平均每人3万元,但不能到移民手中,主要用于新城镇的建设,能到移民手中的只是一小部分的赔偿费,大约5千元。这样地方基层干部根本无法工作,也给贪污受贿活动提供了方便。

五、关于三峡工程移民人数的问题

三峡工程移民人数113万,是经过三峡工程可行性论证,国务院批准,然后交全国人大批准。三峡工程批准之后,长江水利委员会再进行按市县、按乡镇、按家按户的核实,公布的数字也是113万。按照如此“科学详细”的调查、核实,三峡工程移民113万,应当不会有错,而且每家每户的姓名人数都在统计表上。移民资金是从上到下,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统计的人数按县按乡按镇发放的。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黄发祥虚列2400人移民,多领移民安置费1200万元,就是不可能的事。

既然黄发祥可以这么轻而易举地虚列2400人移民,就说明三峡工程移民人数113万,并没有经过按市县、按乡镇、按家按户的核实。三峡工程可行性论证也不象一些人所说的那样“科学”,那样“严密”。

根据报导,到2003年6月三峡水库蓄水前,三峡工程共完成移民安置70万人,使用移民安置经费390亿(总资金400亿,安置113万移民)。这里要指出的是,所谓安置移民70万人,是指在移民合同书上签了字的人,而不是指实际已经得到安置的移民人数。其实有许多移民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被迫在移民合同书上签字,他们有的领取了移民钱,有的没有领取移民钱,他们还逗留在三峡库区,生活根本没有得到安置。由此可见,至今为止三峡工程移民人数是笔糊涂账,移民安置经费也是一笔糊涂账。

六、结束语

根据原水利电力研究院陈实总工程师的文章, 三峡工程移民人数为180万,而不是公布的113万。经过10年的努力,花费了390亿移民经费,外加120亿的各省市、各部门的支援,一共安置了70万移民。180万减去70万,还有110万移民需要安置。经过10年的努力,人们仿佛又回到了移民安置的初始点。

黄发祥案件2000年2月28日一审被判死刑,到2003年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一共经历了3年10个月。黄发祥的罪行是贪污1200万三峡工程移民款。

在此时判处黄发祥死刑,无非是象曹操一样,在困难的时刻,借他人的头用一下,一来可以掩饰原三峡工程移民条例中关于移民资金处理方法的错误,一来可以达到杀机给猴看的效果,以期到达完成三峡工程移民的任务。

原载《观察》(1/13/2004)(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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