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贻春:无害的行动自由是社会前进的原动力(一)

郑贻春

标签:

【大纪元1月26日讯】正如思想自由和言论、舆论、出版等等的自由一样,自由的行动是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言论的外延,是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论的自然而然的和顺理成章的结果。这种具有思想必然性的行动自由是不可被他人所轻易剥夺的人之为人应有的表现。在没有给他人带来任何危害的情况下,为什么就不能我行我素呢?天马行空,独往独来究竟又有什么不好的呢?独特性格的形成是高度文化的结晶,然而却不能为闭锁型的社会环境所肯定,但人的与生俱来的行动自由非得由某种长官意志来圈定范围吗?难道还要循规蹈距地年复一年地重复着“日出而耕、日落而息”的小生产的狭隘作为吗?为什么不妨碍他人的行动自由在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环境中竟为他人所轻蔑并被无情地剥夺净尽呢?这种典型的容不得冒尖的杰出人才及其性格生存与发展的平庸无为的社会难道是正常的、合理的和不可动摇的吗?

人之为人的行动自由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强大的原动力,是人类文明演进的永不枯竭的源泉。人的行动自由是世界历史发展过程的现时表现,并且是其高度的综合表现。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总是以对于反自由、反民主等等的专制和强权的破除和摧毁为特征的。说到底,人类历史进步的开拓事业就是寻求更大程度的自由的事业;就是对于人的思想、言论以及行动的松绑的过程;就是人类自身,亦即每个人自身的丰富的创造力、想象力和无尽潜力得以充分发挥的自由化过程。

行动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本质特征,只有人的行动自由,才有社会的普遍的行动自由,亦即发展自由。限制人的行动自由,也无异于限制社会的发展自由,也就是使社会变得不自由或者根本没有自由。不自由的社会究竟是个什么社会呢?它只能是独裁者的社会。独裁者的社会是不自由的社会,也就是只有独裁者的自由,而没有人的、即没有广大民众的自由的社会。

诚如上述,行动自由以不损害他人为限,这是明确的法律界定。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是应当允许的;凡是法律所禁止了的,都应当照此不误地遵守执行。但这种法律界必须以符合普遍的民意为准,而不应以长官意志或所谓的执政者的愿望、随心所欲地和心血来潮地鉴定的结果为准。倘若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有力武器,并为统治者所滥用,那麽法律对于广泛的民众来说也不过是值得彻底打破和完全销毁的紧箍咒而已。法律所提供的应当是人的行动自由的保障措施和有关内容,应当以人的无伤害行动得到原则性肯定和赞同的结果为目标。对于人的行动自由的限定应当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尚无规定的一切行动都是不应当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或剥夺的。如果对于这种符合普遍民意的法律的有关行动进行处罚或剥夺,无论这种处罚和剥夺被冠以多少美妙的名称和多么巧立的名堂,那麽这些都是统统地违法的,都是不符合人权的基本精神的,都是妨碍人权的正常、正当而有效的利用的。法律应当对于这种反行动自由的所做所为进行追究和判处,是为合理。

人的行动自由权作为极其广泛而深入的内容是包罗万象的,诚如思想和言论自由权的涵量一样地广大无边。但就其主要的表现来说,大致有如下几种:(1) 结社之权利;(2) 请愿、集会、游行之权利;(3) 选择领导人的权利,竞选的权利,罢免国家或地区行政长官的权利;(4) 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政治、经济、文艺、教育、科技活动等等的权力;(5) 正当防卫的权利;(6) 参政议政的权利及其保障;(7) 爱与被爱的权利。(8)信仰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就内在机制而言是相互贯通的,是相辅相成的,是相得益彰的。人的行动自由权虽然不仅仅包括上述权利,但就它的广泛意义而言则以上述的内容为其基本框架。下面,我来分而述之:
(1) 结社之权利
公民为着正当目标而进行的有组织活动,并在自愿的基础上使有组织的活开展起来,这应当而且必须予以准许。但倘若公民为着不正当的目标,比如通过暴力的方式企图建立暴政而结社,司法应当予以干涉和阻止。任何类似于合作机构的协会、团体、集团、党派等等,只要不是用暴力的方式而只是用和平的方式,只要不对社会本身造成危害,只要有助于增进社会福利和社会进步的,那就应当全面和深入地予以支援。

结社自由是进步社会的特产,而限制结社自由则是专制社会的表现。也许专制社会为限制结社自由编造出种种冠冕堂皇的然而却似是而非的理由,但无论其弥天大谎撒得多么天衣无缝,也仍然掩盖不了它的独霸天下、垄断一切的专制本质。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基本原则的第二条规定:“共和国无论对个人或对人格借以发展的社团,均承认并保障其人权之不可侵犯,并要求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团结方面的神圣义务。”“人权宣言”的第二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的现行宪法,都曾开诚布公地规定了结社的自由权。通常地说,结社的权利是以造福于自己,通过造福于自己而有益于社会,从而获得双赢或多赢的局面为已任,而不是相反。

结社自由的好处就是使社会的潜力能够通过有系统的、有组织的和有规模的行之有效的方式表达出来。这种途径从历史上看来,利大于弊。当然,我们不能否认也有对于社会造成危害的结社自由所形成的团体,但这只能证明法律的失去效用,而不应当归咎于结社自由本身。结社自由本身的含意早已昭然若揭,那就是以不危害和妨碍社会和他人为根本,离开这一条,结社自由本身就丧失了它的终极目的。所以,当有人企图利用这种结社自由权来从事毁坏社会的不良行为时,法律是决然不应当无所作为的,是决不应该熟视无睹,且坐视不管的。而与此相反的以良好目的为指导的自由结社倘若遭到禁止,那就只能证明是对于社会正常发展和人的固有能力的无情的乃至于惨无人道的破坏,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犯罪行为。

目前,在我国科学技术领域里的结社,在高等教育机构中的结社,在社会生活中的结社,如雨后春笋般地兴盛起来,这是社会开始自由和民主的标志,但究其应当达到的目标而言,还尚嫌不足,某些结社还是遭到了无情的禁止和有力的镇压。这些表达民众基本意愿的社团,毫无道理地和牵强附会地被中共当局认定为“非法”组织。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有其历史的渊源,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社会生活普遍地习惯于极权专制的陋习所致。要知道,两千多年的封建主义专制统治是决然不会允许任何违拗其意志的个人和集团存在的,稍有不慎,便是株连九族,哪里还有什么结社自由之论呢?而且,现实的我国人民素质还没有达到思想解放所应要求的程度,因而对于结社自由的合理意义还没有什么真正的理解,权力本位和官本位的陈腐观念使他们认为,凡是来自民众之中的创造性的组织形式既然与官方所肯定的有所不同,因而也就不能不是“非法的”。即然这种符合于普遍的民众意志的组织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合法的,既然官方已经判定这种组织为“非法”,结社的不自由,尤其是政治性的结社不自由,使整个社会始终处于唯一的长官意志的统摄之中,并使这种统摄在没有反对派、没有反对组织和反对党的制约、制衡与限制之下而拥有无限的权力。无限的权力是极为可怕的社会现象,它是专制魔王产生的基地,它是暴政 —- 苛于猛虎的暴政的滋生土壤。

社会生活的正常的结社自由是破除专制暴政的天然死敌。专制与结社自由是格格不入的,就象火与水的不能相容一样。我们反对专制,就不能不追求结社自由,就不能不实现结社自由。结社自由的社会必定是开明而进步的社会。这就是结社自由的本意所在,其目的在于使社会成为现代化的文明的和进步的社会。
(2) 请愿、集会、游行之权利
首先谈谈请愿。请愿是民众向国家行政首脑或一定组织及其首脑表达意愿并要求回复的表现。请愿的活动一般以和平的方式进行,非暴力的请愿活动就进步社会的规定来说,通常都是允许的。请愿是民众与他们所认可的政府建立勾通和联系的一个方式。倘若认为民众的请愿活动有悖于政府的工作,有损于政府的利益,即认为民众的请愿活动是错误的话,那麽这个政府究竟是个什么政府呢?只能是排斥民意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只能是无所作为的政府。

请愿活动古已有之,中外皆然。魏征直言相谏唐太宗李世民、毛遂自荐等是个别人的请愿活动,戊戊变法谭司同等人的进谏书是群体性的请愿活动;在英国资本主义初期所搞的宪章签名运动也是请愿,甚至是大规模的轰轰烈烈的请愿。请愿活动由于其自下而上的形式表明了它所可能具有的极其广泛的社会基础。

一六八八年颁布的“英国权利法案”第五条规定:“人民有向国王请愿之权,凡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公诉,均属非法”。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施行的“日本国宪法”的第十六条款指出:“任何人对于损害救、罢免公务员、制定、废除或修改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其他事项,均有以和平手段请愿之权利,并且不得因其请愿而受差别待遇”,这是从宪法上对于请愿所给予的保证。况且,“英国权利法案”是在十七世纪制订出来的,是早于现实三百年的产物,它都能够明确地认定请愿的合理性,并规定说“凡对此项请愿的判罪或公诉,均属非法”,这就不能不使我们深思。

为什么在比“英国权利法案”诞生之时业已前进了三百年的现实的中国大陆,竟要对
请愿活动限制重重,并且在发生了此项请愿活动之时竟宣称这是“非法”呢?这究竟是什么原因?政府首脑不敢直面来自于民众的请愿,不敢接受这种请愿的事实,而是采取了与之相反的逃避的态度,这是怎么回事?这只能加剧请愿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并且演变成更大规模的抗议活动,这几乎是必然结果。面对请愿,政府首脑应当勇于接受,并给以明确的而不是含糊其词的回答,以妥善地解决请愿所提出的问题是苛。

再来谈谈集会。集会是人民表达意愿的另一种权利和方式。公民有参加集会、召集集会和不参加集会的自由。凡是非武装的、非破坏性的、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集会,都应当全部允许。虽然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允许集会的自由,但在权大于法的普遍概念下,尤其在长官意志的传统习惯势力面前,总是认为集会就是闹事,就是出乱子的根源,所以集会自由几乎没有不被明令禁止和严格取缔的。

“宪法”是这样规定的,“毛泽东选集”又是另一种规定,两者就集会的问题是不一致的,是有矛盾的,最终还是要听主席的话(听“皇帝”的话)。集会的被禁止,被取缔,并不单单是否定人们集会的问题,而是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否定了人们民主意愿的表达的问题,否定了人们相互交流思想这个流通渠道的问题,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问题。一言以蔽之曰,就是专制和强权维护自身利益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的英国海德公园,那里就是英国社会的自由论坛。任何意见、任何建议、任何批评、包括温和的辩论和激烈的争吵,就意识形态上的问题所生发的针锋相对的和大相竞庭的异议,都可以在海德公园的集会上表达出来、宣讲出来。海德公园至少说是自由集会的所在地,因而也是自由集会的象征。

可惜的是,我国社会极为缺少海德公园的自由集会这种精神,因而也缺少海德公园式的自由集会和集会自由的表现。海德公园在专制社会中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在较为开明的专制社会中是只能稳秘地和躲躲闪闪地存在的,但在进步的文明社会中却又是几乎无处不在的。集会自由的宽松的社会政治环境使自由的集会能够有力地表达人民的愿望,振奋人民的精神、提高人民的觉悟,增进人民的素质,克服社会的弊端,使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等的体制朝着正常而合理的方向发展。这是社会历史进步的发动机和鼓动机,缺少这个发动机和鼓动机甚或没有这个发动机和鼓动机,那麽社会只能迟缓而老牛拉破车一样地吱嘎作响地步履蹒跚,毫无进取与开拓之可能。

呼唤海德公园的精神,并让这种精神向春风一样地吹荡着沈闷的大地,大地一定会生长出新思维和新观念的浓密而茂盛的绿茵。呼唤海德公园的精神,也就是让自由的集会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之一,也就是让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充分而有效地利用起来,并加速社会各种机制的良性运转。

最后来谈谈游行。游行是请愿的公开的、激烈的、大规模的方式。游行显示出民众争取自身权利的不可忽视的内在之伟力。和平的游行示威是和平的请愿的深入而广泛的活动。但和平游行只要不是真正地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是搞打、砸、抢、烧、杀的刑事犯罪活动,都是应当统统地允许的;另外,也要警惕行政机关及其首脑制造出种种托词和冠之以种种名称来防止游行示威成为既成事实。他们对于和平请愿的另一种更为高级的形式 —- 游行示威所从事的种种阻挠活动,恰恰证明了他们极端虚弱的无能的本质。

游行示威照某些长官意志看来,是闹事,是捣乱,是破坏。但他们不想一想,如果没有民怨,怎么能有游行示威?如果人民能够在公平而合理的社会里心情舒畅地生活着,丝毫没有感受到不应存在的压力,能有游行示威吗?如果游行示威者的正当权益被尊重,他
们的要求被满足,游行者的游行还能继续下去吗?有游行示威,肯定是有人不满意,不满意的人就一定是暴徒?是捣乱分子?是闹事者?是唯恐天下不乱?我看恐怕不尽然如此,不过是看法不同而已,不过是有怨气发发而已,不过是表达自身的诉求而已。

游行在开明的、自由地进行经济经营的国家里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限制的,而形式上对于游行的规定不过是要求游行不防碍公共交通秩序而已,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游行者的安全的所为。凡是游行者所提出的要求,必须有行政长官(县、市、州乃至国家行政长官)进行明确的答复,必须进行妥善的说明,必须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游行者的合理而正当的要求。游行是民主的理想方式,它包含推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内容。但这里的游行,通常以民众自愿自发为特征,非自愿自发的游行当不属此列。凡对民众游行不予理睬、不给以合理答复而使民众的不满情绪愈加激化的国家、州、市、县的行政首长,必得依照程式尽早下台,以正视听。

阻挠,压制和排除游行的可能性,是专制的彻底亮相。没有什么比专制更加害怕来自于民众的这种自我表达、自我肯定和自我逞能的最佳方式了。游行是专制的死敌,所以专制必得找出种种借口,哪怕是脸不红、心不跳地撒下弥天大谎来消除游行的可能性,来限制游行的发生,来消灭和彻底摧毁游行的保障机制,最后使游行成为不可能,以完全地和彻底地保持住自己可怜巴巴的权力“宝座”和令人鄙视的乌纱帽为能事。

公开的游行倘若做不到,隐蔽的游行却更加有恃无恐地进行;身体不活动的人,心灵的活动和不甘寂寞的思想之跃动更加厉害。也就是说,心灵的游行却在以更加无可控制的方式处在永恒地进行的状态。这正是极度不安稳的状态,是动乱的深不可测的渊薮。世界上任何开明的宪法都规定了人所具有的游行的权利,甚至我国的“宪法”也白纸黑字地写下游行自由的庄严而宝贵的文字,但两相比较,我们对于自身的“宪法”执行得怎么样呢?自由游行纯粹是纸上谈兵,“宪法”根本就是失效。失效的“宪法”甚至还不如一个地方性的行政规定,完全的本末倒置了,基本上无法可依了。

限制游行从根本上就不符合普遍的民意,就是只围绕着自己的权力做文章、兜圈子,就是违拗社会进步趋势的所做所为。限制游行,就是限制人权的一个突出表现。因而,基于这种蔑视人权的不合理的状态,民意的滚滚洪流是注定要把它打破并以其正当而合理的方式呐喊出自己的一切愿望和诉求的。(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林熙蕾雪地耍酷 赢库娃
综艺大哥 “鲔鱼肚”大作战
黄仲崑青春有术 泡冷泉 严冬也不怕
苏逸洪回老家 难忘十五载 
 山居岁月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