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杜义龙: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与不能冤枉一个好人的矛盾

杜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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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0日讯】最近媒体报道,一个云南的大学生孙万刚由死刑改判无罪释放并获得了16 万元的国 家赔偿,我们先不论孙万刚在被错误监禁了八年获赔这点钱以及赔偿金按照当时的日工 资计算是否合理,也不论在这起案件中,当地的法院和公安部门审理 过程的明显错误 之处和不符合程序的地方,是不是应该有人来承担责任-——因为本案照例与以往的类 似案件相同的是,只有对错案的平反,却没有对制造错案的人 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追 究。这些旧话我们都放下不说。

本案的冤情中,刑讯逼供还是一个重要的罪魁。为什么刑讯逼供这种恶行不能从中国的 司法行 为中根除呢?我想,其中主要的原因还是指导思想的错误和制度的漏洞所导 致,从1949年以来,中共就一直在司法过程中主张不能放过一个坏人,虽然同时也提 倡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可事实是,好人在不断地被冤枉,冤案层出不穷。而坏人却越来 越多,并没有因为这一主张的落实就有所减少。而这种主张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的思想 (暂且不论其体制方面的落后),是中共司法部门司法意识、手段落后、不断制造冤案 错案的关键,也是公安部门不断地采取刑讯逼供的直接原因之一。这种思想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也是相违背的。

虽然整个社会都反对刑讯逼供,国家也有法律严禁刑讯逼供,可是对这一痼疾却一直没 有一个好的方法来轭制,常常是当事人指证司法部门刑讯逼供,而检察部门却无法落 实,无法追究,相关部门近年来采用的刑讯逼供方式也越来越精妙,很少给当事人留下 能够用来指证的证据。

其实,解决这一痼疾并不是什么难事,国外就有现成的经验和制度可以照搬采用。但 是首先,要从思想上把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改为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明确要求,在司 法 过程中,绝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样也与宪法中保护人权的原则取得了一致,当然,仅 此并不能根除刑讯逼供,所以,其次,就是仿照西方国家司法程序中的米兰 达警告原 则,在所有较为重大的案件的司法过程中,必须要求有当事人的律师参与,否则所取得 的证据不必然地具备法律效力。即使完全采用米兰达警告原则在中国 目前条件下有困 难,也应该在审讯过程中,要求必须有律师参与,这样做不仅能够保证刑讯逼供不再发生,还有以下好处:一是能够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提高司法 部门的破案技巧;二是弥补了司法程序中的漏洞;三是能够使律师积极地参与到刑事案件中来,充分发挥律师 在各类案件中的作用,而律师的积极参与,是法律制度 进步的最为关键的因素,这对于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长远而有效的重要作用。(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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