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梅荪:从教育部当被告的两案 看招生制度创新的迫切性

附件:真有“分数线歧视”吗?--青岛三考生欲告教育部

俞梅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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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3日讯】读了中评网法律专栏王振宇博士转来,要我评说的考生状告教育部的两案(见附件),心情很沉重。首先是钦佩4位尚未完全涉世的学子,千里迢迢来京,把教育部告上法庭,依法维护其受教育权的勇气和理性。更有意义的是,爆光了招生中的弊端一角,迫使教育部门反思体制中存在不合时宜的传统做法,将促进招生工作的制度创新。

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念是为了整体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实际上社会是由许多个人组成的,离开个体利益,又谈何整体利益?立法公正是追求社会的普遍公正,而司法公正则是追求个案公正。只有维护一个个具体的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纠正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行政差误,才可能实现全社会的普遍公正。

由于我国的高考及其分数线是统一的,考生的人身权利是平等的,其录取标准自然应该是统一的;从经济上来看,我国的税收是统一的,各地纳税人对国家财政及其教育经费开支,所作的贡献是平等的,对其子女受教育权的权利自然应该是平等的。任何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做法都是非法的。

3位考生的高考诉案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目前的招生制度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的传统做法,即每年由教育部向各省下达招生名额,得到名额多的地区,其录取分数线自然就比名额少的地区低了,因此而发生“同样的分数在甲地可能上重点大学,在乙地却可能名落孙山”的尴尬局面。京沪等地越是发达,其高校越多,招生名额则越多,分数线就越低,能上学的越多;落后地区的高校少,因整体教育水平低,分数线也低;中等发达省区,其高校少,招生名额少,整体教育水平较高,则分数线就高,能上学的少。从而造成全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名义上的平等,实际上却并不平等;进而造成越是亟待发展的中等发达省区,其发展速度反而越慢的反差困境局面;况且这种招生制度在我国实行了几十年,似乎已习以为常,无人异议与挑战,实际上成为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在看来,因循守旧的招生制度早已不合时宜,这种计划经济的产物已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必须改革:

对面向全国招生的重点高校,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分数线,使每一位考生的竞争机会均等,保障其中最优秀的入学。

-各地高校的分数线应尽可能统一,缩小地区差别,鼓励平等竞争。

-为发展本地教育事业,由地方政府办的大学或民办大学,可适当放宽分数线,使本地考生优先入学。

-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考生,应适当降低其分数线,以支持其加速发展。

当然,今年的招生工作已过,无法再作政策调整。

由于这是一个延续几十年的招生制度和政策性的问题,不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非法,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造成的纠纷,不在法院受理范围的规定。因此,这3位青岛考生的诉案,依据目前《行政诉讼法》,不可能胜诉。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大力发展欠发达地区的教育事业。

但是,考虑到他们的美好愿望是符合《宪法》的公民权利平等的规定,和《教育法》第36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也符合招生制度创新的发展方向,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为保护他们的维权法律意识,法院可以动员教育部门应作为特例按排,满足其上学的愿望,调解解决此案。由于这类考生在全国有不少,都来诉讼则无法解决,不鼓励这类诉讼,法院可不再受理这类案件。

曾绍玉考研诉案

在考研招生制度中,导师有权根据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要求,在符合基本条件的若干考生中酌情挑选,往往招收了第3或4名,而未能录取第1或2名,均属正常现象。当然,如果导师违反有关规定,招收了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考生,而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弃之于不顾,这是违法的,应予纠正。

按规定,本科毕业才能考研、大专毕业两年以后才能考研,而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曾绍玉,不具备考研资格,所以导师可以不要其复试,不予招收。

但是,既然已经破格让他参加了考研,且成绩优异,就使他的诉求有了一定的合理合法性。由于他求学心切,上下求索了两年多,且不屈不挠,法院也可以动员教育部门作为特例,通融招收,满足其读研的美好愿望,调解解决此案,亦息事宁人。

以上两案说明,应进一步完善高考和考研的制度,使其各项操作,有章可循,明确具体,公开透明,有所监督制约,才能减少舞弊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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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真有“分数线歧视”吗?--青岛三考生欲告教育部

本报青岛8月21日讯(记者李艳)各省市高考录取分数线已划定,但是各地的分数线并不一致,同样的分数在甲地可能上重点大学,在乙地却可能名落孙山。青岛3名今年参加高考的女生就摊上了这样的遭遇,她们准备明日赴京状告教育部侵犯了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据代理此案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介绍,根据《宪法》,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教育部制定招生计划的形式,导致全国不同地域考生之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特别是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线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山东低100多分)。教育部的这一行为已侵犯了《宪法》公民应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他们将诉请最高法院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据透露,这3名学生均为女生,她们的高考成绩在500分左右,其中1名低于500分,另两名在500分以上。

据法律界人士分析,此案在立案方面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本报将对此事继续予以关注。

(2001年8月26日13:4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济南8月24日消息:据齐鲁晚报报导,昨天上午9时,三名青岛考生与其代理律师递交诉状的过程并不顺利。在最高人民法院门口,警卫让其去接待室办理有关事宜,两名律师认为不合适,于是他们转而选择到附近一家邮局用特快专递将诉讼状寄给高法。

代理律师李强说,他们认为接待室是接待上访者的地方,来诉讼不是上访,不应去那里立案。于是他们决定不用当面递交诉状立案的形式,改用特快专递将诉讼状寄给高法。李强说,两天的邮寄时间再加7天的答复期,初步估计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能确定受理意见。 (李艳)

考研感到不公平 农村青年状告教育部

6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应试青年诉国家教育部不作为案。

原告是一个普通的农村青年。他叫曾昭玉,今年23岁,家住山东省平邑县临涧乡分岭村。在报考研究生前,他只接受过高中文化教育。

据悉,这起诉讼起因是曾昭玉在考研后遇到的“不公平”。1998年1月16日、17日、18日三天,他报考了中国社科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而同系还有一个“国外社会主义”专业。当时,曾昭玉的初试成绩为英语62分、政治63分、科学社会主义81分、中国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66分、历史唯物主义62分,总分334分,位列第三名,而英语为第一名,是投考马列所硕士生中惟一各科成绩均过及格线的考生。

然而,他却没能取得参加下一步复试的资格,自然也就谈不上被录取了。曾昭玉对记者说,如果准予参加复试并且被录取的考生确实比他考得成绩好,他自己对落选并无异议。可是,当他了解到在被允许复试并最终被录取的考生中有一人并没达到初试的分数线时,他认为中国社科院招生办有舞弊行为。

于是,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他先后上访于中国社科院、教育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等多家单位,强烈要求维护自己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经过调查,认为中国社科院招生办并无舞弊行为,因此认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在此情况下,曾昭玉认为,作为国家最高一级的教育管理机构,教育部对他所反映的问题没有拿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查结果,因此,属于不作为行为。于是,他便以教育部行政不作为而将教育部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其实仅有一个,即那位没有达到初试分数线的考生为什么能够参加复试,而已经达到复试标准的曾昭玉却为什么不能参加复试?

据受委托代理出庭的教育部官员提供的证据表明,199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主义专业所招考的硕士研究生的名额只有两个,而这两个研究生又将分别参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国外社会主义”两个专业的学习。由于每一专业只招收一人,就造成了曾昭玉没能参加复试的结果。

记者在开庭前和开庭后曾先后走访了双方当事人及本案审判长。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研究生招生处处长张凤有说,他是以教育部长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前来出庭的。他认为曾昭玉将教育部长告上法庭,其本意没有错,原告是在以法律维护自己接受教育的权利的。

(法制日报记者张和平)(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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