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军转干部真相告白(三)

谁在歪曲事实,谁在掩盖真相,谁在造谣诬陷,谁在制造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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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讯】四、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解决之道

从根本上来说,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是关乎国家大局的政治问题,所以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以国家为重,以军队建设为重,以大局为重。单从所谓“稳定”的角度考虑,以花钱买稳定的方式,避重就轻地围绕“解困”打转转,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因此,我们建议:

1、中央和地方良机,由政府、部队和企业军转干部代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企业军转干部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得出负责任的结论,为中央彻底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提供依据。

2、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需要中央下决心,更需要地方支持,但关键是地方的态度。中央要给地方做工作,要以大局为重,不要搞“诸侯政治”。过去地方没有按中央要求落实军转政策,已经错了,现在不要再干扰中央的决心。

3、采取一揽子方式解决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不落实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离休干部待遇和教师待遇问题的解决,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提供了成功的范例。企业军转干部为“国家干部”身份问题可以模糊处理,把政治、生活待遇(包括住房、医疗、退休待遇等)提高到接近党政机关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基本上可以满足企业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要求。所需资金可以按“三三制”的原则解决。

4、应采取特殊办法,解决企业退休的师、团职军转干部的退休待遇问题,把退休师、团职转业干部的退休待遇提高到接近国家公务员的水平(河南濮阳的做法值得借鉴)。

5、尽快修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制订《退役军人权益保护法》

退役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同时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在战争年代,他们是幸存者;在和平时期,他们是把生命交给祖国的人,为国防建设贡献了自己的青春。他们应受到国家的优待和社会的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不落实,合法权益受侵害,其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保护。政策缺乏刚性,地方习惯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军转政策执行也行,不执行也行,军转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荡然无存。

对退役军人的安置和待遇问题,党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加强军队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其落实情况千差万别。尤其是被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由于政策不落实,是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出现生存危机,并由此引发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落实政策、兑现政治生活待遇的大规模上访事件。如何在法律上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关乎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大局的重大问题。

1、必须高度重视军转政策不落实的问题及其危害

我国是政令统一的国家,凡政令所及的地方,中央政策必须落实。但事实并非如此。就军转政策来说,经济发达地区落实较好,相对不发达地区落实不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落实较好,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落实不好。

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不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的问题,主要有:

(1)“国家干部”身份被剥夺

政策规定,“就对转业干部都是国家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应安排与其原部队职务相应的地方干部职务”,“降职安排或不能安排职务的干部,应享受与原军队职务相应的地方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退休时,“职务等级低于原军队职务的,按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办理提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事实上,军转干部到企业后即变为“企业干部”,没有安排职务的变为工人。退休时一律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发《职工退休证》,彻底丧失了“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待遇。

(2)政治、生活待遇被取消

在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中,由于没执行“对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导致其“国家干部”身份被取消,与“国家干部”身份相关的待遇随之丧失,变为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不少转业干部下岗、内退或被买断工龄,使他们生活处于低下水平。在岗的不能按月开工资,甚至拿不到工资,退休的最低收入只有150元/月,绝大多数在500-600元/月,最高的不过800-1200元/月。

政策不落实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不仅是严重的侵害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党的威信,破坏了国家形象,破坏了党的政策的严肃性,制造了不稳定因素,扰乱了军心。所以,落实军转干部政策,是关系到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大局的大事。

2、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为什么不能落实

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不能落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就政策本身说,首先是政策缺乏刚性,在落实上缺乏法律的保证。其结果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落实也行,不落实也行。党的政策变成了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荡然无存。

其次是政策本身有缺陷,没有重视和解决好军转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的矛盾。如,军转政策规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职务安排偏低的应享受与地方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退休时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到1998年,党和国家已经意识到企业改革可能对企业军转干部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在中发(1998)7号文件中规定,“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等。这些政策精神从建国初期到2000年,都是连续的,一贯的。而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打破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干部实行聘任制,干部落聘也可以当工人,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退休时按所在岗位待遇办理提休手续等。这些政策,是从1992年以后陆续出台实施的。这些改革政策以及在改革过程中没有保护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3、企业军转干部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

当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确实受到严重侵害时,谁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用什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用过去的政策吗?很显然,过去的政策已经无能为力了。所以,我们强烈呼吁,必须用法律在保护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企业教师的待遇问题为什么能解决?就是他们有“教师法”。企业离休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为什么能解决?为什么1954年以后,2000年以前的企业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就是不能解决?

1954年以前参军的转业干部可以离休,国家养起来了,2001年以后的转业干部,国家“包”下来了,唯独1954年以后、2000年以前转业的干部被抛在一边没人管了。

4、建议

(1)修改补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理由是,1)《办法》作为法规,在个别条款上可以规定特定的适用对象,而不应当在整体上只适用于公布实施(2000)年以后转业人员。既然是法,就应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军转干部是一个整体,应一视同仁,不能有政治地位和待遇的差别,不能厚此薄彼。2)《办法》没有对2000年以前转业人员作出保障性的规定,至少应规定以前转业的适用以前的政策,并保证落实。3)应保证不同时期转业的军队干部在待遇上大体平等。同是军队转业干部,只因转业时间不同,没赶上好时候,在待遇上就有天壤之别,有失公平公正,不应执行双重政策、双重标准,人为地制造差别待遇。4)江主席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要“包下来”的指示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军转干部都应执行。

(2)制定《退役军人权益保护法》

理由是:1)退役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同时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在战争年代,他们是战争的幸存者;在和平时期,他们是把生命交给祖国的人,随时准备为国家利益贡献出自己的鲜血和生命。他们有理由、客观上也需要法律的保护。2)政策缺乏刚性,难于落实。应将“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部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3)在世界不同的国家,都有法律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退役军人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和优厚的生活待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损害它们的利益。4)在我国,退役军人特别是企业军转干部,其待遇之低下,合法权益受侵害之严重,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称。(完)

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之声
200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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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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