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支持5年 主席指《基本法》条文意思清晰

戴启思:任期争议严重考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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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吴雪儿香港报导)自前行政长官董建华请辞后,有关特首的任期是2年还是5年,一直存有争议,大律师公会最近就这个问题发表声明,对政府接受国内法律专家“没有成文”的看法,转变态度从而接受新特首的任期应为2年的做法感到很失望。为进一步了解这项事关重大的法律争议,本报记者专访了大律师公会新任主席戴启思。

戴启思指出,现时的特首任期争拗是一项政治问题,而大律师公会所关注的是事件的合法性。大律师公会认为,《基本法》清晰说明特首任期为5年。

普通法诠释任期为5年

他强调这次争拗是对普通法系统的一个严峻考验,因为以普通法来诠释《基本法》,清楚说明特首任期是5年,特区政府多年来都是这个看法。现在说是2年的原因,是因为政府接受了国内法律专家的意见,而这些法律专家为了支持两年的看法,搬出了所谓的“立法原意”。
戴启思对梁爱诗首次表达对国内法律意见的偏向感到不安。他说,梁所指的专家的想法没有在《基本法》内写出来。戴启思强调,要确立法律的原意,是根据法律条文的用词,而非尝试去了解十多年前参与立法的有关人士当时没有表达的想法。

对香港特首任期的争议,中共当局可以有两种正式的处理办法:一是修改《基本法》,二是释法,两种做法都可以改变《基本法》。但现在香港的法律意见,绝大部分都同意特首任期为5年,因此委任的任期应为5年。

目前,部分人士可能会提出司法复核,有人害怕会演变成领汇事件重演。不过戴启思认为,两件事不可以相提并论。他解释,领汇事件涉及公共机构是否有权将公营事业上市,权力来自于一般的条例,而在一般条例中,永远都有司法复核的可能性。但《基本法》不同的地方,是因为《基本法》是制定香港法律的基础,司法复核将会是有关立法方面,是香港法律根据《基本法》有关特首任期的部分。《基本法》第46条说明特首的任期是5年,本地有关选举的法例也说明特首任期是5年,因此两者现时是一致的,若要修改法例加进补选的“特首余下任期为2年”一条,该条法例将与《基本法》不一致,这是市民要求司法复核的原因所在。

有意见认为,修改《基本法》完全删去有关特首任期一项说明,将可解决问题,戴启思不认同这个说法,因为选举后才会进行委任,选举过程中可以有候选人说要2年任期,有候选人希望任期是5年,这种分歧将可令一个选举发展成法律战。他又说,任何一个成熟的选举制度,都会清楚说明任期。

戴启思认为,今次事件中政府反应过急,很快否定以普通法去诠释《基本法》,从而接受国内的观点。他希望在这个问题上应有多一点时间去讨论,最后才考虑是否释法。

释法事件应减至最少

对于近年来释法事件越演越频,戴启思说,每一次的释法,都是对香港自治的侵蚀,最后所有的主权都在中央当局的手中,只有北京说了算。他建议港人应尽量令释法事件减至最少,只有绝对需要时才释法。

在特首任期的问题上,戴启思指特区政府的态度是“释法可行,为何不照做”,却没有适当的解释人大释法所存在的问题,是欺骗了港人有关普通法的价值。◇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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