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卡及信用卡 须订利差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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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维助、陈中兴╱台北报导〕台湾立法院财委会昨日通过由立委谢国梁、张硕文、高思博、蔡锦隆等57人提出的“银行法第47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要求将现金卡的发行纳入银行法的规范,并增订银行办理现金卡及信用卡业务,订定“利差”限制,及申请对象、征授信整合原则、资讯揭露、业务之监理及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订定之,金管会已同意这项决议,并将召集银行公会,针对银行实际成本订定利差上限。

立法院财委会昨天即通过增订银行法第47条之1第2项:银行各项信用卡及现金卡循环利率应真实反映市场风险及成本状况,并不得有联合垄断之行为,其“利率差”由主管机关订定。银行局局长曾国烈表示,面对这项新规定,银行局必须召集银行公会协商后,才能确定日后如何进行利率管理。

亲民党立委刘忆如表示,台湾信用卡、现金卡利率存在订价偏高,以及疑似联合垄断之嫌等两大问题;她举美国为例,信用卡循环信用利率平均只有8.5%、信用卡预借现金(Card Advance )利率也只有14%至15%,但我国信用卡循环信用利率、现金卡利率则普遍在18%以上,她质疑,每家银行成本结构都不同,但利率订价却几乎一致,美国信用卡循环信用利率会视客户信用状况不同,订价从5%到25%不等,台湾则是每家银行、每个客户都在18%至20%不等,就像是“穿制服”;尤其如美国花旗银行的信用卡循环信用利率只有8.5%,台湾花旗银行却是20%。

刘忆如指出,美国房贷利率高达6%,信用卡与现金卡利率却不到16%,台湾房贷利率从过去9%降到现在仅3%左右,但信用卡、现金卡利率却一直高挂18%至20%,银行享有的利率差显然不合理,这项修法目的在促使银行公开成本结构,使利率订价逐步迈向合理化。

民进党不分区立委蔡英文也表示,以台湾目前的银行生态,的确“有可能”产生联合垄断;台联立委廖本烟更主张限制现金卡、信用卡循环利率与存款利率之间最高利差不得超过10%,但金管会认为,有违金融自由化的国际潮流,也扭曲市场订价机制,部分立委也认为不宜,因此这项提案并未通过。

金管会副主委吕东英表示,同意立法院对利率加以限制,就是冲着“利率应确实反映成本与风险”,因为银行经营本来就是要反映市场风险,但金管会订定利差上限前,会将银行这些业务必须负担的成本都考虑进去。

根据金管会的报告,至今年3月底止,发行现金卡的金融机构有33家,总发卡数613万张,尚有贷款余额卡数379万张,放款金额2705亿元。

只订上限 症结未解

台湾立法院财委会昨天针对国内信用卡、现金卡利率问题,透过立法要求金管会订定利差上限,由于都已经立法了,金管会除了照办没什么话好说,但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如果利率真的是因为垄断造成一致性偏高,游戏规则没改,只订了上限,垄断依然存在,且上限是由银行公会来订,未来更可能变成“合法”垄断。

立委要求订定现金卡、信用卡循环利差上限,最大的“对照组”是美国,美国信用卡循环信用利率平均仅8.5%,信用卡预借现金利率约14%至15%一些“卡爆族”听了一定椎心刺骨,但是,如果再拿另一个“对照组”日本来看,有些现金卡利率甚至高达22%至28%,卡爆一族可能又会宽慰不少。

为什么同样是卡,美国可低到14%至15%、台湾要18%至20%,日本又为何高达22%至28%?要对现金卡、信用卡利率设限时,这是第一个要厘清的问题,但金管会除了在第一时间回答不出来,更一口答应立委的要求,这与内政部日前演出的“1万元”ATM转账单日上限,决策过程有何不同?

金管会先要诚实地弄清楚,到底我国现金卡、信用卡利率算不算偏高?如果偏高,原因又是什么?如果根本不算高,就不必再作限制!如果真的偏高,是否因为垄断?或是即使不偏高,但存在垄断必须解决等。解决垄断与单纯订价过高,是截然不同的问题,但两者通常伴随而生,如果只订上限,却未解决垄断,问题绝对得不到解决。

这显然又是一个未经诚实且缜密的思考之下,瞬间端出的政策,只是这回是由民意机关所发起,但如果这次又拿错药方,后续可能衍生的问题将不只是民怨,更会牵动“鼓励过度消费”,或是银行纷纷停办现金卡业务,间接图利到地下钱庄,造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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