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无青天 访民有难求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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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5日讯】案例简介
江西省九江县永安乡白华寺村四组村民文学升,因政府官员大肆贪污村里巨款,引起村民不满,故联名状告县、乡、村三级领导,违法违纪、坑农害农。故对文学升怀恨在心,并借机报复伤害。

白华寺村自1998年至2005年,乡、村两级干部村务不公开,采取收入不记账,弄虚做假,大吃大喝等手段挥霍公款,加重农民负担,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

2003年元月12日晚21时,县政府副县长罗会林指使刘小来(乡党委书记系亲戚关系),指使朱巨华秘书、村支部书记,叶传雄等数十名歹徒夜闯文家,非法砸毁门窗,对文及其小女儿暴力毒打伤害,并非法抢劫走他家的财产。

因此文学升踏上了上访路,由于官官相护,他长期上访未果,状告无门。长期被指使的地痞流氓,黑社会等,对他非法看管监控不准上访,限制人身自由。

他恳请中央首长严查此案,依法严惩贪官,还他一个公道。

联名控告状

天高皇帝远、江西无青天、神州大地有青天!
联名控告状叩呈中央首长

胡锦涛主席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讲“官吏腐败,亡党亡国”!!!

千古奇冤-(被害人)文学升被报复迫害,故意伤害一案!

控告(被害)人:文学升、男、46岁、汉、农民、江西省九江县永安乡白华寺村四组村民。

被控告人:罗会林、县政府副县长、(被告刘小来亲戚关系)叶传高县招商办主任(叶传雄弟弟)。刘小来,乡党委书记,朱巨华,乡党委秘书,叶传雄,村支部书记。

请求事项:

一、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中央机关依法立案,依法严惩被告官吏腐败渎职犯,将被告缉拿归案,重罪重判。刑事附民并案判,依据《国赔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二款、第二十七条二项、第三十条规定,其被告县分两级政府共同承担,赔偿损失巨款平冤屈!

事实与理由:
自1998年至2005年,七年间,上述被告乡、村两级,村务不公开,采取收入不记账,多少报少,吃喝将霍等手段,从中大肆贪污巨款加重农民负担。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对此,引起村民不满,故联名状被告县、乡、村三级违法违纪、坑农害农、故顶风作案!(有据)。对此状告,被告县、乡两级政府,故对我怀恨在心,并借机报复伤害。

2003年元月12日晚21时许,上述被告县政府副县长罗会林指使上述被告刘小来(乡党委书记系亲戚关系),頋佣指使朱巨华秘书、村支部书记,叶传雄等数十名歹徒夜闯民宅,非法砸毁门窗,并将我和小女儿暴力毒打伤害(有据)。并非法抢劫走我家的财产。案发后我多次找有关部门查处此案,但由于被告树大根深,地方保护,层层包庇,官官相护,致我长访无果,且状告无门。此案非但不查处,致使被告凶犯朱巨华、叶传雄等人犯逍遥法外。告了就免职,不告他就上班,前门进后门出,并弄虚作假,欺下瞒上,暗箱操作,指鹿为马上报假案。并对我正当上访人残酷迫害,长期被指使的地痞流氓,黑社会等将我非法看管监控,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人权及财产权,并指使医院将拍片做假,诬陷我是文学坤的法定代理人等,这都是被告县委政府诬陷,伪造,隐灭证据,企图掩盖被告犯罪事实为目的。

上述被告私下串狼狈为奸严重侵犯人权及财产权,被告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第305条,人为证罪;第243条,诬陷罪;第263条,抢劫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310条二款,通谋包庇罪;第397条,一、二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渎职犯;第382条,贪污罪。故意造成我家破人残,倾家荡产、外债高筑数万之,精神伤在极大,肉体摧残严重后果。

呈请中央首长严查此案,中央派员专案组配合中央各大媒体,跟踪报导,采访曝光!严惩被告渎职犯将被告朱巨华、叶传雄等报复故意伤害犯缉拿归案,重罪重判。刑事附民并案判,依据《国赔法》上述有关规定,被告县、乡两级政府共同赔偿损失巨款平冤,依据法律讨回公道!(各种证据齐全)

叩呈中央首长:

控告人:文学升
2005年5月6日于北京(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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