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起源:公正原则的基本善

——尊严、尊重、自由

贺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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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8日讯】公正制度的建立和公正美德的产生是同一历史进程的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公正制度起源于人的互利动机;在第二阶段,公正逐步演变为包含他向关注的品德。造成这一转变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公正制度的完善和自觉遵守契约道德教育的成功,公正的原初动机逐步退出人们的意识。用休谟本人的话说:一旦人们建立起公正的规则,并发现这些规则有利于公益,“遵循规则的道德感就会自然产生,无需凭借外力”。因为人们逐步普遍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同情之心,公正发展成为在道德上被人珍视的概念。

公正原则的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原则首先保障的是平等的基本善:尊严、自由、尊重。最重要的基本善是人的尊严(自尊)、自由,它们是人最重要的基本需求。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对基本自由的完全可行的平等分配去尽可能地实现尊严这一基本善。虽然公正原则允许酬劳的不平等,以换取人们对大家都有益的贡献,但自由的优先地位意味着人们在尊重所需的各项社会基础方面享有平等。“尊严由社会所认可的所有人的平等公民身份来保障。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尊严与尊重的基础是平等自由而不是收入、地位。

叔本华提出,公正(正义)的基本原则是“不伤害人”:不仅不伤害他人的肉体,而且不伤害他人的自尊。说到底,不公正损害的是人的自尊。资源和利益的不公平分配之所以能够对人造成伤害,首先是因为它能伤害人的自尊。与此相应,公正的首要目的是维护人的尊严,而不仅仅是公平地分配资源和利益。只有这样来理解正义和非正义,我们才能解释,人为什么会对表面上看起来只触及肉体或物质利益的非正义行为表现出如此深刻的愤恨。

哈贝马斯的公正范畴主要涉及个人身份和自尊,认为正义所维护的首先是人的自律:在现代意义上,正义首先涉及每一个人“不可剥夺的个体的主体性自由。”如果我们把别人视为有限资源和利益的争夺者,而不是自尊易受伤害、因而需要关切的个体,我们就无法从哈贝马斯的角度来看待公正,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公平待人。公正制度的重要性首先在于建构人的品德,使人从只知自利发展成为出于同情心而以公正待人的人。“鉴于道德的目的是照顾通过社会化才成为个体的人们的脆弱性,它总是必须同时完成两个任务。它必须提倡平等地尊重个人尊严,强调个人的不可侵犯性,同时,它必须保护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关系网络,使个人能借此网路作为共同体的成员生存下来。与这两个互为补充的侧面相对应的是正义原则与相互关切原则,前者提倡对个人的平等的尊重和平等的个人权力,后者则提倡对邻舍富利的同情和关心。

“正义之所以为正义,是因为其中含有爱心”公正概念所包含的全部意义,尤其是各种形式的平等和自由,都不外是如下命令的应用:把每个潜在的人视为人。因此,蒂利希强烈反对慈善的概念,慈善将“爱和正义对立起来,从事’慈善’意义上的善行而不是努力消除社会的不公正。”

根据公正原则,只有个人才有权决定是否放弃自己的个人利益,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别人按照利他主义的原则行事。利他主义不是人的天然动机,而是社会化的可预期结果。

公正之所以具有这种宽松性特征,是因为它是一种以个人主义为前提的道德观。换言之,以正义为中心概念的道德观的基本预设是,不论是在本体意义上还是在道德意义上,个人利益都是第一位的,而集体利益只是个人利益的加合。基于此,以正义为中心概念的道德观不要求人们追求他向的价值,只要求人们在追求自我选择的价值时采取社会认可的公正手段,不论这一自我选择的价值是自向的还是他向的。追求个人利益的唯一条件是,人们必须遵守既定的社会规范和这些规范所体现的形式平等及互不伤害原则。

“在资源普遍缺乏的情况下,如果彼此漠然的人们就资源分配问题提出相互冲突的要求,公正的条件即已具备。”公正的作用则是确定一套使人们能够在决定利益分配的不同社会方案中做出选择,并能够为有关恰当分配的协定提供保证。罗尔斯的公正原则的优先顺序反映了“康得所说的人的价值高于一切”的信念。

转自《百家争鸣》(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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