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听从部队领导 却反遭不公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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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日讯】
请解决工作遗留问题申请书
申请人:侯秀芳,女,汉族,现年55岁,绵阳市人现户口所在地平武县龙安镇东街,现住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红星村六社,电话︰0816-6930752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56040部队
法定代表人:该团团长

请求事项:
一、请依据政策合理公正妥善处理申请人随夫转业到平武县漏办了申请人的档案材料及有关手续,造成申请人20年无工作无经济收入造成的遗留问题。
二、每月工资应以最低600元计息,20年应12万元。
三、79年开始信访到省市中央,及有关职能部门到如今共26年,花去各种车旅列印复印各种材料,最少5万元。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侯秀芳是有工作的。1976年我随军是教师手续转达到眉山县45团干部股,1976年9月14日安排在眉山县弹花厂劳保福利和老工人同等对待,我是有工作的人不是集体性质,我夫妻听从部队组织分配,当时是部队组织给我转办的档案,使申请人无工作,无生活。由部队组织给我转办了一个五七厂便函,装在丈夫档案内,并通知我俩夫妻到中央厂矿九○三上班,我们到平武县组织部报到,把我丈夫安排在供销社车队。

二、我丈夫是行政21级,月工资是60元。当时就没有安排我侯秀芳的工作,我当时就要返回部队,组织部长县供销社副主任,把我挡住,由我们组织给部队去函,去函没去函,我们不知道,七九年到今天,常申请汇报到省、市、中央上访。1978年8月15日申请人丈夫于满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眉山56040部队转业到平武县,因部队将申请人的档案材料漏办,造成申请人无工作。

三、1982年,平武县变相地把我侯秀芳当犯了错误处理。供销社军队在外几个县招工和本县还有一个四十多岁的军改释放犯,他们全都招的大集体,现在退休近五百元。当时,供销社基层股长两次通知我到供销社都质问我是不是在部队犯过错误,犯了错误走遍全国都不能再招工,这是我国劳动法,当时我请他拿出犯错误的证据,我填了表,去藏区三个月之后,回来找平武县劳动局,劳动局组织部都叫我找供销社,由供销社政工股张显芬在我丈夫档案中拿出一张部队给我办的五七厂手续便函,这就是基层股长说我犯错误的证据。我侯秀芳认为平武县供销社基层股长变向的给我政治处罚,把我当犯了错误的在处理。1.我请问给部队组织和我原单位弹花厂去过函没有?2.我没有工作。

四、侯秀芳是劳动者,本人无工作、无生活,1991年在供销社车队承包烧洗澡水,经法人同意并向单位交了管理税,我自己买的高价煤,二毛一公斤,每人只收五毛钱,平武县其他招待所全收的一元,我侯秀芳错在什么地方?1992年初,政工干部的妻子,她要烧洗澡水,向我要锁匙,我叫她去找法人,她说是她的丈夫张新成在管,我不交出洗澡房锁匙,从此后到烧洗澡水的时候就停水,我向平武县政府反映过此事,我并没有说他张兴成把单位的水关了,我根本不知道,我认为是供水站在修水管。每星期只烧一天洗澡水,直到1992年10月30日下午两点,由县供销社领导通知我丈夫去开会,两个小时之间,他夫妻二人故意把我打伤至残,当时我口鼻来血,右耳无听力,脚手不听使唤,到了晚上大小便不通,当天晚上住进医院,我丈夫护理我住院,向法人请了假,还向县社领导借了钱,法人还在医院看过,他说治好后再作解决,叫我丈夫把工作交了,我一个月出院,办是家庭病床,我丈夫去找法人安排工作,他们根本就不给我丈夫安排工作,1993年,单位调解打我的政工干部张兴成夫妻二人是执行公务,我请问政工干部的爱人,她是单位的职工吗?她夫妻借安水管为名,故意把我打伤至残,我丈夫每天每时都在办公室上班,只有两个小时到县社去开会,这又是什么原因?单位调解还是执行公务,那我侯秀芳又是什么性质的人?把我丈夫于满武当矿工处理。1992年到1996年上半年不发工资,我全家生活断路,我14岁的孩子无法上学,我受到终身伤残,全家破产,以上一连串的悲剧。1993年我起诉到法院共两次,交了400元钱。1994年由平武县法院给我断了450元钱,一直没有付钱。

五、我侯秀芳请求上级领导查明我1992年前,我是好人还是残人,1992年12月30日晚住进平武县中医院,是伤人还是好人住进医院的,我从1992年至今,受到伤残,右耳无听力,右脚不听使唤,右手长2cm,大小便不通,肝血管成了死血,张新成告我在医胃炎,吃东西不消化,从1992年至今,看我侯秀芳在什么地方打过一天工,1995年刚退伍回家的儿子给我做工作,不要再找了,他把我养起,找法院把450元钱付了就行了,执行厅办事员叫我大儿子找张兴成本人,又发生纠纷张兴成把我儿子打倒在地上,别人告诉我的,骑在身上打,单位有人喊我丈夫去拉,我14岁的小儿子听见就去拉,但拉不开,看见他哥哥口鼻来血,就捡了个柴块把张兴成的头部打了条口,当时共销社领导就通知公安局来把我两个儿子关起,关了一天一夜,当时就罚我两个儿子六仟元。大儿子当兵刚回家,小儿子十四岁正在上学。1992年把我打残,单位和公安局假意不知道,还说是值行公务,我请问中国的妇女儿童应不应该受中国宪法保护?我全家生活断了路,那我一家老小是什么性质的人?1993年单位通知我丈夫买住房,我丈夫回射洪去借钱把房子买了,每月扣去水电费近90元,是我的政工干部在管。一直到1996年6月,我去找董县长要求单位把电表箱打开,我去找电力公司来帮我查表,但电表烧了,为什么收取我这么多钱,三年收取近三仟元水电费到1996年我全家离开平武县。直到2004年12月10日单位倒闭继搞开发为明,没有退我一分文水电费和伤势问题并没有解决好,是2004年单位为什么给我付450元?水电费几仟元根本就不承认,我夫妻不在家,请人把我家看住,他们非要叫给我看门的人把我家的门打开,否则就把你抓起来关起,就强行推倒我家住房,我家里面有一间寝室,安了防盗门,还打了封皮的,内有现款24000.00元是退他们房子的钱,还有我上访几十年近5万元差旅费,把我打伤之后住院证和出院证的医疗费3万多元,这些钱我夫妻全是向别人借的钱,还有许多东西三米多的木板他们全都被抢完,为什么不通知公安局和派出所,这又是什么行为?又把我夫妻当着什么性质的人在看待?当时我夫妻又去上访国务院人事部都批转军委干部部,军委干部部又叫我夫妻去找成都军区,要求成都军区着情处理我的工作问题。十三军通知原部队找平武县协商,平武县说已经把我的一切事情解决好了,根本没有解决好,全是假言。

敬爱的党﹑尊敬的领导们,我夫妻真正有冤。91年当兵,95年退回家的儿子是党员,在棉阳市内,他们一起去当兵一起回来,全都安排了工作,我的儿子当兵保国是真正的犯了错误吗?还有人上报,我是平武县藏区的农民。我请领导帮我查分析,我是从四十五团到的平武县,无工作还说我是平武县的农民,我侯秀芳成了永远有冤的人。2005年5至6月平武县法院还到处找我的儿女回去罚款,打我的政工干部交两仟元钱,今年三月份供销社通知侯秀芳到邮电局去领生活费,平武县万主任通知我丈夫去把手续办了,我本人不知道,每月拿280元生活费,现没有平武县任何文字,我侯秀芳不会在邮电局去领生活费,三月至今一直跟踪我侯秀芳,还警告我如再去上访,就把我抓在他们的小车上用电烧死我,再也见不到谁。我侯秀芳是不是中国的公民,应不应受中国宪法的保护?

要求:
76年和我同时随军,同天参加工作的,同时转业到地方,他们回到了本县,现在的退休工作是800多元。我侯秀芳要求和我同时参加工作的人同等对待。申请人未到平武县前,我是有工作的人,造成申请人无工作是部队造成失误,应由部队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宪法》文明规定:是中国的公民,人人都有平等的政治生活劳动权力。

请求党和领导查明我受伤的真情,我请问92年政工干部把我打伤,向法人请了假还向县社借了钱,还把我丈夫做矿工处理,92年至96年不发工资,根本不认为我和于满武是夫妻,那我请问落实我的政策为什么只通知于满武去,不叫我参与。93年我买了全产的住房,上面是夫妻共同所有,买我家的住房也不叫我参与,这又是什么原因?2004年强行推倒我家住房,把我的住院证、出院证全部盗完,他们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我是中国的妇女应不应受中国宪法保护?

1998年五月份,被申请单位才与平武县协商,平武县接受了部队的8000多元钱后,平武县才给申请人发了个退休本,每月领280元,从1978年到1998年,共20年,工资应由被申请单位合理补发,影响其子女的学业,又连串造成子女无工作、无生活、无收入、无住房的事实,现我全家老小都没有住房,为了要体现三个代表和父母官的真正出现,申请人在悲哀中期待,在悲哀中呼唤,请原漏办侯秀芳工作手续被申请单位给予合理补发原20年应发的工资及信访费用。

此致

申请人:侯秀芳
2004年12月17日

侯秀芳请求解决工作遗留问题却反遭不公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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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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