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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房地产】点土成金——都市计划容积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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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6日讯】容积移转的观念源起于英国的发展权移转,即人民虽有土地所有权,但发展权归国家所有,任何开发行为需经政府机关核准且缴纳开发捐,其目的是消除因土地的计划管制而产生的暴利,进而弥平暴损(如因都市计划有人的土地被规划为商业区、住宅区等建地或规划为道路、公园用地等公设地的差异)。

所谓“容积”系代表土地上可建筑的总楼地板面积,俗称建坪;而“容积率”是土地上能盖多少建坪的比率,如都市计划住宅区土地,面积300坪,容积率300%,表示最多可盖900坪房子(不包含阳台、地下层奖励停车空间、屋突等不计入容积部分)。

容积移转又称“发展权移转”,目前国内主要应用在3种土地使用的课题上:第一是有保存价值之建筑所定着之私有土地,如古迹所座落的土地;第二是提供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之可建筑土地;第三是私有都市计划公共设施保留地。

那么容积移转的利润是如何创造的呢?以最常被拿来容积移转的公共设施保留地为例,假设土地所有权人甲拥有一块道路用地100平方公尺,公告现值 10,000元/㎡,另某乙拥有一住宅区土地1,000平方公尺,公告现值50,000元/㎡,容积率300%,且甲与乙的土地同位于台北县板桥都市计划范围内,为办理容积移转,乙以公告现值3成代价向甲购买道路地,故乙向甲购买道路用地之取得成本为3,000元/㎡×100=30万元,那么乙可增加容积:100×10,000/50,000×300%=60㎡(约18坪),以板桥一般住宅区房价30万元/坪计算,可增加540万元收益扣除30万元公设地取得成本,则有500万元以上净收益,这是容积移转的迷人之处。(详细规定请参考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实施办法)

容积移转确实为土地开发商、建商创造许多超额利润,对促进都市土地更有效利用也有一定贡献,从前政府常因缺乏经费无法征收已划设且被公共使用多年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招致民怨,因容积移转的实施也减少政府相当的财政负担,但辩证的看,有利就有弊,在M型社会的今天似乎更应思考政府在社会利益共享上所应扮演的角色,如果在已人口高密度发展的市中心区,公园、绿地、学校、广场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准未提升的前提下,又提高区域建筑物使用的集约度,造成的结果只是生活环境的恶化,笔者认为都市或区域间发展应思考以各地特色、资源、资金更有效分配以均衡发展。

如产业及人口有计划的移植发展密度较低地区,或政府机关、重大公共建设的设置,都有助于高密度发展的舒缓;因国土规划系百年大计,更期盼政府相关单位能更以宏观、常远的视野,以开创台湾为人人乐业安居的永续生活美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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