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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大客车客运业者应为乘客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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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九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路法第五十八、六十五条条文,未来公路汽车客运业、市区汽车客运业及游览车客运业者,皆应投保乘客责任保险,由交通部定最低投保金额。未依规定投保乘客责任保险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立法院会上午讨论公路法第二、二十七、五十八及六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其中将现行汽车燃料使用费“随车征收”改为“随油征收”的公路法第二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因无党团结联盟提异议,交由党团协商;公路法第二条条文修正草案经决议维持现行法条文;公路法第五十八、六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则经三读通过。

民进党籍立委李昆泽等拟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指出,搭乘公路汽车客运业、市区汽车客运业或游览车客运业大客车的乘客,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无法获得合理赔偿保障,为保障大客车乘客权益,提案在公路法中增列大客车客运业应依交通部指定的最低投保金额,投保乘客责任保险。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十二月六日初审通过,将公路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修正为“公路汽车客运业、市区汽车客运业与游览车客运业,皆应投保乘客责任保险;其最低投保金额,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规定投保乘客责任险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至于现行公路法第五十八条条文规定,“公路机关应依自行车与行人之需求,于既有路面内,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设置可供自行车及行人安全通行之专用道”,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十二月六日初审时认为,考量部分公路路面宽度不足及受到地形环境等限制,难以拓宽改善或辟建替代路线,若强行规定,实务上难以执行。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初审通过将条文中“应”字修正为“得”字,立法院上午三读通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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