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薛小妹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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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讯】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桃浦六村109号503室。邮编:200331

联系代理人:1郑恩宠 男 特别授权代理,(详委托书)
2赵迪迪 男 同上 (详委托书)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法人代表: 汪光涛 职务:部长
地址: 北京市海 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第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法人代表:韩正 职务:市长
地址 上海人民大道200号
邮编:200003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
2依法责令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有关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薛小妹,原合法居住在上海市长宁路1895弄90号, 该动迁基地曾分别以旧区改造,临时绿地,万博花园等名义立项;本户以建绿化名义违法强迁。本户强迁前已实施建设万博花园高档商品房。

由于上海地方独立王国根本不管被拆迁人。被强迁的动迁居民死活;地方法院。官商勾结,司法不独立;原告无奈,于2007年11月21日写信被告,请求主管全国动迁工作的建设部以法查处履行法定职责。经查,被告建设部以于2007年11月24日妥收(详附),有建设部收发章确认。时至今日,原告来得到被告有关任何信息。

根据国务院全第431号《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被告违反上述规定,未及时告知原告受理与否,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也未告知延期办理,违法行政不作为。原告根据行政拆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原告认为:原告依法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不予答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08年元月30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查“该院”于2月5日妥收,〈详函挂件和收件凭证〉,时至今日,已超过三千目时间,音讯全无。

原告无奈,只能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的上一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民为本,以法行政;依法准如所求,以彰显司法之公正。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原告函挂件凭证,被告收件凭证复印件;
3原告中院起诉凭证,中院收件凭证复印件;
4委托书原件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人。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二份

起诉人:薛小妹
2008年5月12日


薛小妹的起诉状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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