悼赵紫阳入冤狱三年 申诉一年仍无音讯

人气 2
标签:

【大纪元4月3日讯】今天是2009年4月2日,也是我亲自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申诉状》整整一周年的日子。一年来,我十分耐心地等待着上海市二中院的任何书面回复,有时候,想想即使口头的也行,尽管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座落在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幢令人莫名敬畏的豪华型衙门里,丝毫没有传出任何动静。留给我不变的印象当中,除了大厦上飘扬的五星红旗,还有悬挂的国徽和标牌外,就是这个市级法院内死一般地沉寂了。

我之所以对这个法院没有太多好感,并不是针对这幢建筑物,也并不是针对这幢建物内的所有法官,而是这个法院内弥漫的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的审判氛围。

我经历和代理过很多案件的审理,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但是,我却不得不对一些衙役的道德腐化坠落和法律无知匮乏,感到极大地不安和相当地震惊。有时候,当我们把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释义,当面告诉给这些掌握别人家生杀大权、前途命运的衙役时候,这些浑浑噩噩的昏庸们竟然全然不知。坐在法庭内的明白人都知道,在这些昏庸们的脑海里就是只知道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别的恐怕什么都不管了。

我的案例就是又一个最好的证明!

一年前的4月1日,我走进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申诉接待室,我十分简单而又比较娴熟地在五分钟之内,就让一位李姓女法官干脆利落地接受下了我的《刑事申诉状》。而屋外有好几位申诉当事人,忙活了四十分钟也没叫法官收下他们的诉讼材料。

记得当时这位李姓女法官以一种迷惑不解地样子抬头问我:你是谁?看我一副文质彬彬的样子,镇定自若的神态,她以为我是一位代理律师。我答:当事人!

她的眼睛一下子闪吧了几下,我明白,她可能十分清楚地知道了站在她面前的人,就是一个早已知晓的人物。因为2006年1月20日上海市二中院宣判时,法院内外封闭,还实行部分道路交通管制,法院附近就有二百多名声援民众被抓捕关押,即使一些不明就里的路人也不例外,同时有许多拆迁上访的维权人士被软禁在家,也有的被软禁在旅馆、招待所内。

见她问我,我也礼尚往来,回问她一个明知故问的问题。请问法官:法院什么时候给我书面回复?女法官答:三个月!

现在我掐指一算己经超过一年,整整十二个月过去了。按照从2008年4月1日实行的三个月审查期限,即使延长,也只有六个月。如果是以前的旧规定,加上申请延长,不过是在一年之内。可见,目前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到了死猪不怕开水烫、死不要脸、死不开口、无话可说的可怕地步了啊!

不说别的,单是在法律程序上,我就两次击败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狗屁精法官。第一次,我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结果上海市二中院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后的第五天作出二审裁定;这一次,我对二审裁定不服,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我给它也算上了延长期限,结果是延长期限后的再六个月还没有回音。

因此,我许正清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道义上都真正地、完全地赢了!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输了,输得一败涂地、惨不忍睹,输得口服心服。

难以想像,上海市公检法的一些狗屁们极力推行的司法恐怖主义暴行,根本不得人心,而且贻害无穷。在玩弄权术时,摆出强盗逻辑气势汹汹的霸道形象;被揭穿真相时,又耍尽无赖嘴脸装疯卖傻的丑恶作风。如果听之任之,长期以往,法不为法,国将不国了。

2005年1月29日,我因出于个人敬仰,和上海数十位勇士成功地前往北京赵紫阳宅院进行悼念,而被北京公交公司司售人员诬陷是“法轮功”到“中南海上访”,被无正当理由地非法拘禁在号称“中华第一派出所”的府佑街派出所内达12小时。

在回上海的Z5次直达列车上,因为遭遇上海著名恐怖份子西部集团职工张筠和普陀分局稳定科便衣警察何良林突然实施的恐怖主义袭击,主使故意杀人、强暴生殖器、抢劫钱包和手机、故意损坏财物。

我被抓回上海后,张筠、何良林串谋多名非法的截访人员合伙诬陷,恶意勾结上海市普陀区公检法狗屁精们先后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妨碍执行公务”传唤,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刑事拘留,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执行逮捕,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移送审查起诉,以指控“在北京带头不购买车票、大叫警察打人、在上海新客站揪住何良林的衣领”这三件莫须有的捏造起诉,最后竟以“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裁定,竭力栽赃陷害枉法裁判,致使我无辜蒙冤,莫名坐牢三年(一事判一年,三事判三年),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明目张胆地竟将真正的恐怖犯罪份子张筠、何良林等人逃脱惩罚,让其逍遥法外。

以上就是上海市公检法的司法恐怖主义的普遍做法,罪恶滔天,罄竹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份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四年多来,为了讨回公道,还我清白,我一而再,再而三地等待多时,终于忍无可忍,万不得已在申诉一年之后,公开那些欠下人民血债,欠下无数罪孽的上海市个别恐怖份子,包括司法恐怖份子的名单。我相信总有一天历史会给我一个说法,法律会给我一个交代!!!

他们是:
1、上海市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及其市委、市政府、政法委、上海市公安局内的腐败死党;
2、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局长胡世民(时任);
3、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长寿路派出所所长叶新华;
4、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长寿路派出所承办人沈苏雷;
5、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长寿路派出所承办人沈苏雷、赵光伟;
6、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治安支队承办人周耀昌、郝诗荣;
7、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局长胡世民(印章)、承办人季明;
8、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院长(时任);
9、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帅海祥、薛明坚、杨建峰;
10、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院长(时任);
1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审判长唐敏、代理审判员谢燕、张琰、书记员顾洁;
1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任);
1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长孙成刚、审判员孙国祥、代理审判员嵇瑾、书记员蒋丽君;

二审判决书中涉及对我血口喷人、栽赃诬陷的其中一些未出庭的所谓证人:
14、陈育华:北京市公交公司410路驾驶员(陈育华在这份笔录中说我们是法轮功分子);
15、刘永林:北京市公交公司第三分公司二队5路汽车驾驶员;
16、袁秀洪:北京市公交公司第三分公司二队5路汽车售票员;
17、刘金月:北京市东城区北月牙11号北月宾馆经理;
18、陈小弟:上海铁路局乘警支队北线分队沪京直达车队Z 5-6次列车警察;
19、吴梅芳:上海铁路局列车段沪京直达车队四组Z 5次列车长;
20、张晓玲:上海铁路局列车段沪京直达车队四组Z 5-6次列车乘务员;
21、何良林: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稳定科警察;
22、周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实际为普陀分局督察队警察);
23、张筠:上海市普陀区西部(企业)集团职工;
24、罗光辉: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区局国保处秘密警察 ;
25、陈民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截访人员;
26、张敏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漕河泾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截访人员;
27、龚陆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警察;
28、顾其龙:上海市铁路公安处公安段警察;
29、刘峰:上海市铁路公安处公安段警察;
30、李建榕:上海市铁路公安处公安段警察;
31、顾曙明:上海市铁路公安处公安段警察;
32、沈建国:上海新客站派出所治安队西大门保安;
33、孟繁义:上海新客站派出所治安队西大门保安;
34、闾敏:上海新客站派出所治安队西大门保安;
35、周丛德: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警察;
36、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监狱长乔利国;
37、上海市提篮桥监狱3101054警察;
38、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七监区副监区长高峰;
39、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七监区五分监区原分监区长警察3101433胡海华;
40、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七监区五分监区中心组9366被判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葛震球。

我许正清将在时机成熟之后,择日公开公布有关证据内容,供国内、国际刑事法院全球通缉和追诉这些无辜政治迫害、人身侵犯我的北京、上海两地的恐怖犯罪份子。

同时,我也希望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冤民能够继续勇敢地站出来,不畏强权,不畏暴政,揭露真相,呼唤人权,把那些严重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恶人们的名单公布于众,公诸于世,并将它列入“中国恶人榜”名单内,以便日后清算!

上海市冤民 许正清
2009年4月1日于上海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两会”满嘴谎言!这才是真的中国人权
读者投书:共产党对普通人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绞杀
读者投书:反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捍卫香港的自由与权利
截访者“完美接管”省信访局——鸠占鹊巢?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