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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务部︰有效遏阻狗仔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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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林恕晖、施晓光/台北报导〕立法院昨日三读通过个资法修正案,法务部指出,修法后提高民、刑事等责任,能够进一步保护个资和隐私,新修正通过法案对无关公益、揭人隐私的狗仔文化应有相当遏阻作用。

*无关公益、揭人隐私就违法*

此次修法中,出现许多尚待明确定义的法律概念,包括公共利益、一般可得之资料来源、显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公开场所或公共活动等。法务部官员表示,将由政府机关邀民间团体及学者专家共同研议后,在个资法施行细则中,赋予明确定义,实务上可能一定程度仍须由法官依个案实际情况认定。

法务部官员强调,社会较关心的新闻自由方面,修法后仍维持新闻媒体报导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搜集个资或报导,不必告知当事人,是考量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取得平衡的作法。

*官员称实务上依个案而定*

公益的界定范围上,官员指出,举凡立委、政治人物、艺人等公众对象,因动见观瞻,其言行都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务员支用公帑的相关行为,其公益范围的界定较广,媒体免责,均可搜集和报导。

官员举例,如轰动一时的立委吴育昇婚外情、地方议会民代藉考察之名却到酒店喝花酒,或是单身立委的绯闻,因都和公益有关、或是因公众人物身份,媒体都不必告知当事人,得径自采访报导。

官员说,但在狗仔文化或摄影科技发达的今天,若未取得当事人同意,在街头私自拍摄报导上报,将侵害其人格权,被拍者可以求偿。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长覃正祥昨天出席立院国民党团记者会时指出,个资法中一个很重要的精神,就是对个人资料的使用要有一定的特定目的,必须很具体,例如媒体业者所搜集的资料,必须用于新闻报导方面;如果被用于行销或拿来贩售,就违反规定。

覃正祥指出,未来法务部在拟订施行细则时,会清楚定义所谓的公共利益,他并提醒经常使用个人资料的媒体名嘴,使用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如果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被爆料者的隐私权仍受“民法”保障。

法务部官员表示,一般来说,媒体可在“公开场所”跟踪拍摄名人,但住宅、车内等私人场所活动则禁止媒体跟拍,未来名人绯闻爆发时,除非当事人自行公布,媒体不得报导其性生活、就医纪录等情况,也不得跟拍涉入绯闻的非知名人士。

*名人绯闻 禁报导性生活和就医*

法务部官员说,媒体若跟拍名人车内接吻或“车震”等情形,若当事人车窗紧闭,只能拍摄上、下车等画面,不能拍摄车内情形,否则将有触法之虞。

法务部表示,此次个资法修法,不仅扩大保护客体为所有个人资料,也打破行业别限制;另一项重要修正则是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的加重和提高,如单一事件的民事赔偿提高至两亿元,若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害赔偿额时,得请求法院以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计算,方便被害人提出救济。刑责方面,意图营利的违法行为,可处五年以下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并改为非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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