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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寺庙收支应定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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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16日电)台中雾峰万佛寺涉及敛财上亿,内政部民政司司长黄丽馨表示,万佛寺受监督寺庙条例规范,每半年应向主管机关申报收支款项,若将信徒捐款挪作私用,恐有触及刑法中的背信罪。

雾峰万佛寺遭信徒指控假重建之名诈欺、敛财新台币上亿元,凸显寺庙财产收支不够透明化的问题。黄丽馨今天指出,寺庙依成立性质分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及一般寺庙,主管机关与规范略有差异。万佛寺属一般寺庙,受地方政府民政单位依监督寺庙条例管理规范。

监督寺庙条例规定,寺庙财产及法物为寺庙所有,由住持管理,住持于宣扬教义修持戒律,及其他正当开支外,不得动用寺庙财产收入,寺庙收支款项及所兴办事业,住持应于每半年报告主管机关并公告。

黄丽馨表示,内政部依照监督寺庙条例基本精神订定宗教团体法,一方面尊重宗教团体内部传承、戒律的宗教自由,一方面统一、明确订立宗教团体收支申报相关规范,草案已送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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