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落实权力分立 立院三读删除监院“质问”权

人气: 55
【字号】    
   标签: tags: , , ,

【大纪元2020年12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已于今年7月法庭化,更名为惩戒法院,可依法应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监察法》第17条仍赋予监察院对惩戒机关“质问”的权力,为维护《宪法》权力分立原则,立法院29日三读通过删除该条文。

《监察法》第17条规定,“惩戒机关对弹劾案逾3个月尚未结办者,监察院得质问之”,且经质问、调查后若确定有故意拖延的事实,监察甚至还可以弹劾或纠举惩戒机关主办人员。

民进党立院党团指出,由于监察院过去曾具有中央民意代表机关的地位,因此法律中赋予该院“质问”的国会质询权,但在1992年《宪法》增修条文修正公布后,监察院就不再具有中央民意代表机关的地位,因此该条文有必要配合调整。

何况,根据《宪法》第77条,公务员的惩戒是由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理,该委员会本属于司法机关,基于权力分立原则,其职权行使自应受监察院等其他《宪法》机关尊重;且目前惩戒机关已法庭化,依法应独立行使审判权,监察院若依《监察法》规定质问惩戒机关,不仅干涉审判权,更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原则。

民进党团认为,《监察法》第17条有欠妥适且不合时宜,因此提案删除。立法院会29日处理此案,经朝野党团协商取得共识下,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三读修正通过,删除该条文。

责任编辑:吕美琪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