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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奢侈税罚则新制 放宽首犯、非故意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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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5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张原彰台湾台北报导)财政部放宽奢侈税裁罚标准,在近日修正“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针对特销税(又称奢侈税)违规情形,假设是非故意情形,或是5年内的首犯,罚则可以受到减轻,可追溯至5月10日,只要裁罚确定案件皆适用。

据原先奢侈税的裁罚规定,短漏报特种货物价格、数量,或是未登记擅自产制应课征特销税货物并出厂,以及进口特种货物未申报等,都处2倍罚锾,在裁罚处分核定前已补缴税款,只处1倍罚锾。

财政部10日修正裁罚基准,若判定是故意违规,维持原先的罚锾,但假如判定是非故意,罚锾由2倍减轻成0.8倍,如果在裁罚处分核定前已补缴税款,罚锾可降至0.4倍。

另外,首犯的罚锾也会减轻,据新规定,5年内首次被查获者,罚锾降为0.4倍,若于裁罚处分核定前,已补缴税款罚锾可再减半为0.2倍。

不过,有时会发生进口时检附文件无误,但在最终查核时,发现价格、数量,导致短漏税的情形,新制考量可责性低,因此把罚锾由原先的0.5倍降至0.2倍,若已补缴税款,或同意以关税法保证金足额抵缴者,罚锾降低到0.1倍。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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