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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三读 新增3罪不得上诉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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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5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合理分配及运用司法资源等,立法院会30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伤害罪、施用第一级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级毒品纯质净重20公克以上罪,增列为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的案件。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重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以及刑法窃盗罪、侵占罪、诈欺罪、背信罪、恐吓罪、赃物罪,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对于禁止上诉三审案件,司法院原提案把《刑法》过失致死罪、聚众斗殴罪也一并纳入,但在委员会审查时,法务部忧心此举过度限制人民诉讼权,相关条文保留送党团协商后,司法院修正条文。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除简式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及下列各罪的案件外,第一审应行合议审判。

三读条文明定,这些罪分别是,最重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刑法的伤害罪、助势聚众斗殴罪、窃盗罪、赃物罪、诈欺罪;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的施用第一级毒品罪、持有第二级毒品纯质净重20公克以上罪;洗钱防制法第14条、第15条的洗钱罪与第15条之一的无正当理由收集账户、账号罪。

另外,立法院会今天也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增订第7条之16条文,规定民国112年5月30日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前,第一审原行合议审判的案件,仍依施行前的法定程序终结之;原得上诉于第三审的案件,已系属于各级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终结之。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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