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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新知:修姓名条例补新修民法第1059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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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翁翠萍台北七日电)新修三读通过的民法第1059条修正案规定父母可在子女出生时约定从父姓或母姓,但未规范约定不成的争议如何解决,妇女新知基金会今天指出,单亲监护人可直接到户政机关改子女姓氏的措施退步到必须走司法途径,建议尽快修订姓名条例允许父母约定不成时可经户政机关公开抽签决定。

妇女新知基金会同时建议,未来子女姓氏的争议,必须告到法院做司法处理时,由于法官的行政裁量仍有公权力的空间,建议法官把两性平权纳入考量的思维,审慎考虑“尊重子女从姓的意愿”,并维持成年子女的姓名选择权,让法律面的两性平权得以真正落实。

民法第1059条修正版上周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再经总统公布实施即生效,子女姓氏不再强制从父姓,不过,妇女团体“妇女新知基金会”以“好事作到底,平等不打折─民法第1059条子女姓氏修正条文还差一大步”为题召开记者会,由基金会董事长、台湾大学政治系副教授黄长玲主持,基金会副董事长张菊芳律师、董事尤美女律师、董事兼世新大学助理教授陈宜倩出席说明。

她们说,妇女团体对这次民法亲属编第1059条修正内容都有异议,恳请公部门及立法委员尽速寻求弥补方案,研拟妥善配套措施,审慎考虑“尊重子女从姓的意愿”,让父母自由约定子女姓氏,不再非从父姓不可,且应维持成年子女姓名选择权,落实法律面两性平权。

尤美女指这次修法为德不卒,关键在立法院修法进行党政协商时欠缺性别观点考量,不是无法参加党政协商的妇女团体未监督把关。党政协商认为父母约定不成可由户政机关处理,但户政机关往往依往例登记父姓,若不服,就要打官司,由母亲承担司法成本不合理。

张菊芳指出,成年子女从不可以变成可以改姓氏,是新修法案的进步,但又规定须经父母同意,会产生很大的问题,有些单亲家庭、遭性侵或家暴案、找不到父亲书面同意的个案仍无法处理,由於姓氏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这次修法等于法律不当限制人格权行使。

她又表示,目前父母离婚的子女,依现行姓名条例,子女姓氏与监护人不同时,监护人可直接向户政机关申请改子女姓氏,依照新修民法第1059条第五项规定,要去法院提告,才有机会改姓氏。

不过,新修条文第五项列举父母离婚者、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满三年者、或父母一方曾有或现有未尽扶养义务满二年者,且有事实足认子女姓氏对其有不利的影响时,父母一方或子女才得请求法院宣告变更子女的姓氏为父姓或母姓。

张菊芳指出,列举项目未增列重大事由的规定,对于特殊个案如被直系亲属家暴或性侵害的子女,就无法获得改姓氏的机会,可说是新修法案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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