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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委会:大保法修法 劳工保障更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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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十九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除适用范围纳入定期契约劳工外,并针对雇主恶性关厂歇业,劳工依劳动基准法终止劳动契约时,可禁止企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出国,加强企业经营的社会责任,劳委会表示,修法后劳工保障更周延。

劳委会表示,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为兼顾劳工工作权及雇主经营权的重要法律,从2003年五月七日实施至今,虽已发挥相当功能,仍有若干值得检讨处,例如未届期满定期契约劳工不适用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造成不定期契约劳工无预警退出劳动市场,影响社会安定;解雇计划书的通知不包含未涉及解雇部门劳工及定期契约的劳工,损及劳工就解雇情事资讯权的取得,无法充分保障权益。

劳委会指出,这次修法在不增加雇主经营成本前提下,为提升劳工权益的保障,将雇主进行大量解雇时相关程序性义务的范围,作更合理的修正。

此外,劳工最关切的是恶性关厂歇业的雇主,未依法资遣劳工,造成劳工必须主动终止契约获得资遣费请求权。这些劳工如因事业单位经济性事由遭积欠退休金、资遣费或工资,却无法透过大保法禁止负责人等出国的处分,谋求劳动债权保障,劳委会表示,对这些因雇主因素被迫离职劳工的权益保障,实欠缺公平。

劳委会指出,这次修法将恶性关厂歇业的雇主纳入适用禁止出国处分范围,雇主团体代表认为对缺乏企业社会责任雇主,课与相当处分,应为公平正义的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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