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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贩防制法三读 非法摘取器官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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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报导】(大纪元综合报导)国际人口贩运的问题逐渐引发世界各国关注。立法院院会昨日三读通过“人口贩运防制法草案”,法案中明确定义何谓“人口贩运”,未来各种以违反当事人意愿的方式,使他人从事性交易、劳动与报酬显不相当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者将有刑责,最高可处12年有期徒刑,最高将并科新台币700万元罚金。若公务员包庇犯罪者,更将加重其刑至1/2等。

美国国务院每年公布“人口贩运报告”,台湾在2008年的报告中,名列“第二级”,虽然稍比2007年的“第二级受观察名单”好一点,但仍然是强迫性劳动力和性交易的主要走私地点。民间团体指出,台湾已经成为东南亚以及大陆人口与器官贩运受害者的主要输入国之一。

而人口贩运防制法的通过,将可利用严刑峻法彰显恶行,有效预防并提升公共安全,同时,将提供受害人完善安置措施,落实人权保障。参与审查的立法委员强调,这将是台湾在迈向人权立国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法案中明确订出人口贩运的定义,包括用强迫、胁迫、恐吓、拘禁、诈术、不当债务约束、扣留重要文件等违反本人意愿方法,招募、买卖国内外人口,或使之从事性交易、劳动与报酬明显不相当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其中以摘取他人器官行为的纳入最为特别,根据加拿大前国会议员大卫.麦塔斯锲而不舍的追踪报告证实,中共大量的以残酷之手法活摘中国法轮功学员或政治异议者之脏器并进行非法买卖,由于数量庞大,导致包括台湾在内的许多国外病患蜂拥而至,变相加剧中共迫害人权的事实。在相关人权团体与受害最深的法轮功学员历经与两届政府的努力游说下,非法摘取他人器官行为终列入该法案。

法案中也建立被害人保护网络及安置措施,而法案中所规范的各种行为中,最重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700万元以下罚金;摘取他人器官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而且未遂犯也要处罚。而如果人口贩运的对象未满18岁,各项刑责与罚锾都将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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