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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企业缴税盈亏互抵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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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6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所得税法第39条,明定企业盈亏互抵由现行的5年延长为10年,企业得在10年内将盈亏互抵,逐年分摊每年缴交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约有6万多家企业受惠。

现行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营利事业以往年度营业的亏损,不得列入本年度计算,但营利事业会计账册簿据完备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定之前5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营所税。

修正条文将现行条文规定企业得扣除的“前5年”亏损,修正放宽为“前10年”亏损;企业得在10年内将盈亏互抵,逐年分摊每年缴交的营利事业所得税。

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罗淑蕾等人认为,大环境不好,企业盈亏互抵应由5年延长为无限期;不过,财政部长李述德认为,亏损扣除期限无限制延长,将使政府税收呈现永久不确定状态。

李述德日前指出,企业盈亏互抵若由5年延长至无限期必须有相关配套,例如股权计算等,考量到税捐稽征行政、租税的公平性,因此,延长至10年较为适当。他说,修正条文通过后,约有6万多家企业因此受惠,对整个产业链也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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