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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合作社2年未开大会得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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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9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合作社法第55条之1条文”,合作社连续2年未召开年度社员大会,经主管机关限期召开,届期仍未召开者,主管机关得命令解散。

现行合作社法规范主管机关可解散合作社,但对于解散命令的构成及程序,均无相关规定。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徐中雄等人所提、增订“合作社法第55条之1条文”。

修正条文明订,合作社若有下列情事,主管机关得命令解散,包括:申请成立登记所载明事项、缴交文件有虚伪情事,经主管机关撤销其登记;经一定期限内通信表决,社员逾半数不表意见;连续2年未召开年度社员大会,经主管机关以书面通知、公示送达或公告限期召开,届期仍未召开社员大会。

另外,合作社社员若不满法定最低人数7人,没有在1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登记解散;有限责任或保证责任的合作社,不能清偿债务却不宣告破产,经主管机关连续处罚逾3次,届期仍不宣告破产者,主管机关也可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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