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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列举扣除房屋租金 须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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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 4日电)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房屋租金可列举所得税扣除额,须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出租人签收的收据、自动柜员机转账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等。

国税局指出,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申报列举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以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以新台币12万元为限。

国税局表示,欲申报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者,应检附证明文件,如承租房屋的租赁契约书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证明影本。

此外,证明文件也包括,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课税年度于承租地址办妥户籍登记的证明,或纳税义务人载明承租的房屋在课税年度内,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切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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