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格:從攤販勝訴看印度法治

輝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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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01日訊】近來,印度全國攤販聯合會贏得了對新德里市政府的上訴案,印度最高法院裁定新德里市政府在英聯邦運動會期間大規模驅逐街頭攤販的行動非法;實際上,在運動會開辦之前的一年多時間裡,聯合會與市政府之間就攤販問題進行了多次磋商談判,但未能達成一致;法院判決雖未能阻止大規模驅逐的發生,但它對於攤販們的傳統權利,無疑是一次有力的確認,而對於政府權力的機會主義運用,則是一次嚴正警告。

從報導的部分判詞看,法官的意思,並不是街頭任意擺攤的行為是不受限制的,而居民和行人對清潔、安靜和道路通暢的關切是不正當因而無須理睬;而是說,首先,在程序法上,擺攤行為的邊界應被清晰地劃定,而不能被隨機事件(比如一次運動會)所打破,政府應通過成文法的制定來推動行為邊界的明確化,而不得用機會主義行動來擾亂這一邊界;其次,在實體法上,這條邊界顯然不應劃在讓現有攤販行當無以為繼的位置上。

這一結果是令人欣慰的,連同過去發生在印度的許多類似判決,可以讓我們感受到法治在印度的堅實存在。

有些意見認為,城市街道是公共空間,市政府受託對其行使管理權,因而未獲得它許可的攤販,政府有權根據需要予以容忍或加以驅逐;然而,這種推導是出於對權利的錯誤理解,街道並不因它叫街道就自動成為公共空間,一個空間須被證明確在公共機構的持續有效控制之下,才能被認定為是「公共的」,否則,它便是私人空間或者無主空間。

攤販最初對街道的佔據,可能是對無主空間的進佔,也可能是對公共空間的入侵,但無論何種,這一佔據若能不受挑戰持續足夠長的時間,它便構成了一項權利;此時,儘管攤位權利的排他性遠不如私人宅院,但該空間已不再是純粹的公共空間了;公共機構在這段漫長時間中的不主張和不作為,或者主張和作為缺乏連貫性,也未能改變事實狀態,因而已經喪失了對該空間的某些控制權;此時,它若再動用強制力驅逐攤販而不給予合理補償,便是對既有權利的侵犯了。

攤販的權利來自蘊藏於傳統之中的正當性。孟買機場的擴建計劃長期受阻於其周邊的大量貧民窟,這些貧民窟就建在原本屬於機場的土地上,自發湧入的貧民定居者未獲得任何許可或支付任何價款,他們的最初建房定居行為顯然是入侵,但幾十年之後,這種定居狀態便構成了權利。

幸運的是,他們生活在印度,機場和作為大股東的政府雖然頭痛,也沒有悍然強力驅逐,經長期僵持,政府最後決定為機場周邊的近9萬戶居民提供住房作為搬遷補償,就在近期,首批一千多戶家庭已搬入新居。

許多觀察者都不看好印度的前景,特別是拿它與其他金磚國家作對比時,當然,他們有許多的證據,擁擠、混亂、骯髒、懶惰、腐敗、行政效率低下、基礎設施差,任何改進和建設行動都無可避免地遭遇時常令人絕望的阻礙和拖延;但他們沒有意識到的是,阻礙變革與建設的,常常是權利,儘管在現代化和國民經濟等宏大詞彙下面,這些權利常顯得細微、瑣碎、陳舊、腐朽,以至討厭,但它們終究是權利,是權利就應得到尊重和保障,即使非要廢除也應予以補償。

西方的現代化所帶來的巨大物質繁榮,常迷亂了人們的眼睛,以為現代化就是對物質繁榮長期追求的結果,這導致後發國家為獲得現代化成功不惜強力清除這一追求道路上所遭遇的一切障礙,毫不奇怪,這將包括大部分傳統權利;某些案例中,這樣的行動確能在短期內造就疾風暴雨似的工業化和城市化,但造就不出一個具備良好法治的現代國家,而離開了法律對權利與秩序的保障,一切繁華都可能是過眼雲煙。

──轉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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