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案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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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5日讯】究竟是什么力量能使微软于今年二月份再次死里逃生?反垄断法已经失效吗?小布什政府对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限制是否放宽了?在商家竞争中,是消费者的利益重要,还是竞争的公平重要?显而易见,微软案背后隐藏着比官司胜负更有意义的东西,它表明:在信息时代里,市场、法制、企业和消费者众多元素之间复杂多变的关系,促使人们更多地思考越来越突出的新问题。

在美国主流经济学理论中,向来存在着两大派别———主张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理论和主张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理论,它们之间永不停止地在争斗。在一特定的经济条件中,特定的政党统治下,某一种理论会盛行。克林顿执政时代的司法部在乔.克莱因的指点下,推翻了威廉.巴克斯特在里根执政初期提出的更加倾向自由主义的芝加哥学派反垄断政策。随着克林顿执政的结束和美国经济黄金期的过去,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卷土重来,尤其在面临信息科技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时,被奉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守护神的反垄断法也在寻求改变。微软案正集中反映了经济学家们对此问题的反思。

消费者利益是核心

在微软垄断一案中,司法部对微软垄断行为的指控过于强调”不公平竞争”及避免出现”市场支配优势”,而不是强调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证据;并且企图通过强行实施结构性改组来瓦解某一竞争者的市场优势地位。这不由得使经济学家首先想到一个问题:反垄断反对的重点到底在哪里?

微软的辩护顾问凯文.梅菲(1997年克拉克经济学奖得主,芝加哥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授)指出,反垄断政策应该具备一些简单而又可行的规则,《谢尔曼反垄断法》的初衷,即阻止竞争者之间达成操纵价格的协议,应该再次成为反垄断政策的中心。

凯文.梅菲认为,在反垄断过程中,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竞争者们的叫嚷喧哗。对于竞争者,他们会永远抱怨对手咄咄逼人的举动,称对方的低定价是”掠夺”,而全然不管这些举动会不会让消费者得益。但事实上,几乎不存在任何经验得来的证据可支持有关低价掠夺行为的理论,我们也从未找到任何一个真实案例使经济学家普遍认为所谓的掠夺行为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对于竞争对手和潜在竞争对手提出的”不公平竞争”的抗议,政府应该持特别谨慎的态度,尤其是在他们提到”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时候。

尊重企业的选择

凯文.梅菲特别提到如何正确评价大企业在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问题,因为对企业而言,它必须面临一种权衡:要么选择高价格低市场份额的策略,要么选择有助于增加市场份额的低价策略,总之是难以两全其美。90年代中期以来,微软在电脑操作系统市场占有支配地位之后就面临选择,所有证据表明:微软为做大市场而放弃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的高价战略,直到目前为止,消费者还在从它的低价策略里得到真正实惠。

既然公共政策关心的是消费者,而不是企业的竞争对手,所以应该鼓励企业降低价格,扩大市场份额,而不是提高价格,利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去榨取高额利润。

叫板传统理论

经济学家们在网络经济时代找出了许多与传统理论背道而驰的特点,在这些新的因素面前,固有的思维方式应该被打破。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学说到该改头换面的时候了。

首先,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消费者是完全喜新厌旧的。今天,微软操作系统的市场不也正受到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冲击吗?

其次,软件市场的特殊性还表现在:一个产品的用户越多,消费需求就会产生一种网络效应。在这样的网络环境里,为促进文件和数据的共享以及互补产品的开发,市场通常倾向于选择某一种标准程序或平台,而这可能自然导致具有某方面优势的企业,好比微软操作系统,或大型电脑制造商IBM等,在早期成为行业的单一标准。

有关在新经济下企业和市场结构受哪些经济因素制约的问题,传统理论并没有给经济学家多少知识,法官知道的则就更少了。所以,政府对自己改善市场结构的能力,也应该持有一定程度的怀疑态度。因为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由于法官的一时武断,成长中的高新企业被迫进行所谓的结构改组,从而遭到了致命的打击,并蒙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如今,微软得到了经济学界在理论上的支持,更是如虎添翼、底气十足,单凭低价、视窗与浏览器联体销售、市场份额大这几项控诉是没有足够理由轻易告倒微软的。(新华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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