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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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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2月28日讯】(纽约编译报导)乙方雇佣非法移民遭受工伤 甲方赔偿 乙方无需共担责任

受雇于工程乙方(微技公司)的非法移民雷马兄弟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雷马兄弟在获得微技公司的保险公司赔偿后,对工程甲方(纽约医院皇后区医疗中心,NYHMC,是纽约皇后区医院的前身)提起诉讼,要求工伤赔偿,法庭裁定NYHMC需要赔偿雷马兄弟。NYHMC认为微技公司雇佣了非法移民,违反了《移民改革与控制法》,所以要求微技公司补偿自己赔偿给雷马兄弟的钱。纽约高级法院上诉局二分部认为,NYHMC的要求不属于《劳工赔偿法》第11章规定的情形,所以不可以要求微技共同分担赔偿,纽约上诉法庭维持了上诉局二分部的裁决。

2008年初,纽约医院皇后区医疗中心(The New York Hospital Medical Center of Queens,NYHMC)在法拉盛的一栋建筑地下室的焚烧炉要拆除,NYHMC和微技工程公司(Microtech Contracting)签下合同,由后者承包拆除工作。2008年3月6日,微技的经理与路易斯(Luis Lema)和格拉多(Gerardo Lema)两兄弟见面(下称“雷马兄弟”),兄弟俩人来自厄瓜多尔,是非法移民。
  
雷马兄弟到了工地现场后,微技的员工给他们大锤和一个小型的手持式凿岩机,并向兄弟俩解决应当如何操作。兄弟俩人把水泥平台拆除以后,开始取下一块金属墙。由于工具产生的震动,导致屋顶的金属烟道从10-20尺的高度掉下来,烟道倒下以后碰到了兄弟俩,俩人都受了伤。
  
受伤以后,雷马兄弟要求给予工伤补偿,微技公司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支付。2008年8月8日,雷马兄弟投诉NYHMC违反劳工法,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兄弟俩使用了假的劳工纸获得工作机会,2010年11月19日,纽约高级法院根据劳工法,做出有利于雷马兄弟的简易裁决。事后,NYHMC在2010年9月20日对微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微技公司偿还自己根据劳工法赔偿给雷马兄弟的钱,原因是微技公司雇佣非法移民,违反了《移民改革与控制法》(IRCA)。
  
根据《劳工赔偿法》第11章,在给予工伤赔偿时,雇主不可以要求第三方共同负担,除非以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员工受到“灰色伤害”(gray injury),《劳工赔偿法》对灰色伤害有明确的定义。二是第三方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签下了书面合约,表示愿意共同承担工伤赔偿。根据《劳工赔偿法》第11章的规定,纽约高级法院上诉局二分部认为NYHMC不可以要求微技公司共同承担赔偿的金额。
  
NYHMC不服裁决,上诉到纽约上诉法庭,上诉法庭认为雇员的非法身份不应影响《劳工赔偿法》第11章的实施,所以维持了上诉局二分部的意见。

案件名:纽约医院皇后区医疗中心诉微技公司(The New York Hospital Medical Center of Queens v. Microtech Contracting)
案件编号:No. 1,纽约州上诉法庭2014年2月13日裁决。

自行辩护 败诉后被判7年
当事人起诉法庭侵权 再败

(网络图片)

斯通认为法庭指定的辩护律师会“出卖”自己,所以再三向法庭申请自行辩护,在法庭批准他自行辩护以后,他又以“紧张”为由退下场来。事后,法官裁定斯通的两项指控成立,并判他7年监禁外加5年监督释放。斯通上诉到纽约高级法院上诉局和纽约上诉法院,认为法庭在批准他自行辩护之前应该对他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法庭没有这么做是侵犯了宪法赋予他请律师的权利。纽约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有精神病,法庭确实应当在允许当事人自辩之前进行精神检查,但是根据斯通的表现,他不属于这一类型。

当事人斯通两次穿越希尔顿饭店的安全区域,其中一次偷了一部手机,他因此面临两项盗窃指控。在陪审团审判期间,斯通表示对自己的律师不信任,他认为律师想要“出卖他”,他不希望把自己的命运放在别的人手上,所以请求自辩。在两天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当事人和法庭为他指定的律师进行过多次正式会谈,法庭反复建议斯通使用指定的律师,此后,律师与斯通进行了会谈但以失败告终,法庭再次尝试说服斯通使用法庭指定的律师,失败之后决定允许斯通自辩。
  
但是,在开庭陈词和对第一个证人进行交叉盘问后,斯通向法庭表示自己“紧张”并希望结束自辩,由法庭指定的律师接手辩护。事后,斯通两项盗窃指控成立。在审判之后的几个月里,法庭接到斯通家的社工和他的家人来信,表示他的精神状况有问题,后来经过医生诊断,斯通确实存在思维混乱和意气消沉的状况。法庭在2010年1月接受斯通没有自辩的能力,但在接受医疗之后,当事人于2010年4月恢复了自己的能力。
  
2010年5月,政府检控官详细列出了他在过去25年中的各种偷盗犯罪,包括此前的七次重罪,并要求法庭对斯通给予最高的刑罚:15年监禁外加5年监督释放。斯通的律师认为5年监禁外加5年监督释放是合适的刑罚,最后,法庭决定给予斯通7年监禁外加5年监督释放的刑罚。斯通向上诉局提起上诉,首次声称自己请律师的宪法权利被侵犯,因为法庭没有检查他的精神状况就允许他自行辩护,上诉局否定了斯通的上诉。此后,斯通再次上诉到纽约州上诉法庭。
  
纽约州上诉法庭对两个问题进行了讨论:1)如果当事人精神状况存在问题,法庭是否应当在允许自辩之前,进行精神上的评估。上诉法庭认为,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1975年的判例(Faretta v. California,422 U.S. 806),如果法庭认为当事人因为精神问题没有能力自辩时,是可以拒绝当事人自辩的要求的。再结合其他判例,上诉法庭认为:如果当事人确实有精神病,或者表现出精神病的状况,法庭在允许自辩之前应当进行精神评估。2)但是,当事人斯通是否属于需要精神评估的人?上诉法庭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当事人强烈要求自辩,也没有精神病的迹象,所以,不能说当事人属于需要评估的人。
  
因此,纽约上诉法庭认为,法庭允许斯通自辩是合理的,因此肯定了上诉局的结论。
  
案件名:人民诉斯通(The People v. Alias Stone)
案件编号:No. 5,纽约州上诉法庭2014年2月13日裁决。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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