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王敬之:狠抓爱国必有罪

王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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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1日讯】最近写过一篇文章〈不爱国也无罪〉,是针对流行于上个世纪的“爱国无罪”那句话,根据逻辑引伸而言之。写后寻思,感到意犹未尽。

纯按事理而言,抽象的爱与不爱,出于人的主观。这种主观,有时往往不能由本人作主。最简单一个事例,常听人说:“某某某真诚追求我,其人甚好,貌也有模有样,谈吐亦佳,我很想爱可是不知怎么就是爱不起来。”又常有吵架之言:“你口口声声说爱我,就算你是真心话,可是你这种爱,我体会不出来,也敬谢不敏。”这固然属于男女恋爱之例,骨肉亲情及同胞家国之爱容或有所不同,但至少说明:爱是主观的、不由自主的、缺乏客观标准的。

因此,绝对不能用法律来规定爱什么,不爱什么。也因此,正常的施政绝不会用爱不爱来规划人们的行为。贤明的政治只是尊重人性,厚植人性;因为人性本就是爱父母、爱子女、爱兄弟、爱朋友、爱乡里、爱国家的。正常的爱,生发自人之本性,不是来自外加的教育,更不能仰仗冷冰冰的法律。教育当然有助益,如果这种教育是顺乎人性、循循善诱的。而法律则根本是狗抓耗子,多管闲事。

实际上,爱国家虽与子爱父、父爱子、夫爱妻、妻爱夫不尽相同,但也同样不需要教育。国家值得爱,人自会爱。谨以区区不才为例。我虽略识之无、不学无术,而热爱中华文化深入骨髓,至今已入夷籍却还念念不忘中华,题写自己姓名之前常冠以籍贯“古杭”或“钱唐”,为什么?国家制度可恨,故里桑梓难忘啊!

尽管如此,我对于入了籍的美国还是十分热爱的。没有人勉强我必须爱美国,即使入籍仪式的宣誓,我举不举手和开不开口都无所谓;可以说,我没有遭遇一丝一毫的压力非爱美国不可。然而,我自问很爱美国,而且愈来愈爱。美国有很多不足之处,尤其是在文化方面,由华夏标准看来尚待开化,所以我经常撰文骂它或讥刺它,对此我有完全充分的自由,但我自己觉得是愈骂愈爱了。这样好的国家有什么理由不爱呢?经济发达,生活安定,人人自由,更重要的还在于美国真正开放,继续源源吸收各种外来文化,其自身亦在不断丰富和完善。这样的国家,并不需要强迫我爱,可是我爱,愈来愈爱。

“爱国”而成为“主义”,再把这种主义狠抓而宣传之,用雷霆万钧之力来推广教育,这就好像江湖上卖狗皮膏药,甚至像是强力推销人丹味之素一样,惹人讨厌和反感。这样的国家必定是自我作贱、自降身价,非但不值得人爱,而且是个犯罪的国家。这有史为证。德国是个很可爱的国家,今天不乏华文作家定居德国,世界各地报刊上也常有文章称道德国的风光无限;但同样这个德国,在上个世纪的三四十年代,高贵的日耳曼民族把德意志爱到了拼死拼活的地步,究竟可爱不可爱呢?除了疯子和痴子以外,谁会去爱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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