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关系人交易 表决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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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中兴/台北报导〕行政院金管会昨日发布解释令,降低金控公司董事会有关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条关系人交易表决门槛,这类“重度决议”的表决通过所需席次之计算基础,得先扣除应利益回避董事人数。

金控法第45条第1项规定:金控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利害关系人从事授信以外交易时(关系人交易 ),应经公司2/3以上董事出席,及3/4以上出席董事同意后才能执行,这里的“2/3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者3/4以上同意”,即所谓“重度决议”。

但某金控公司向金管会反映,某些关系人交易案,可能牵涉多席董事,依法均应回避,经回避后,真正能参与表决的人数根本无法达到讨论门槛,等于连开会讨论的余地都没有,对于董事会运作实务造成窒碍难行。

金管会邀集经济部针对金控法与公司法相关规定讨论后,决定依据经济部91年5月15日所颁解释函,允许金控公司董事会在表决金控法第45条第1项之可能有害公司利益之关系人交易时,所谓“出席人数”得先扣除与该案有关而必须利益回避之董事席次。

例如某金控公司有12席董事,董事会在表决这项关系人交易时,却有6席董事依法应回避,结果根本达不到2/3的出席门槛就会遭到封杀;现在可将董事席次减掉6席应回避者,且依照6席的2/3为最低出席人数,也就是4人,再以4人当中的3/4同意,即可通过这项交易案。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钟慧贞指出,就国外的作法来看,对于这类问题,都是透过公司治理,并公开揭露讯息,而非以法令硬性限制,毕竟2/3董事出席、3/4出席董事同意的门槛太高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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