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取消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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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2日讯】(亚洲新闻网成阳报导) 北京消息,中国人大已经将常委会已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5年立法规划,新京报说,中国实行了4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面临重大变革。而较早前,广东的政协委员就建议,要废除这项制度。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被一些人士称为侵犯人权的制度,因为这项制度允许公安机构在不需法庭审判的情况下,将公民送去强制劳动。这项制度造成一些犯有轻微罪行的人士,为了不被劳动教养,在罪行陈述中故意加重自己的罪行,而达到由法院审判的目的。

此外,一般认为,劳动教养者的待遇也不如被判刑的罪犯。

中国媒体曾报道,“劳教”制度起源于1957年中国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目的是“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当时的决定没有明确劳教的时间。至1979年,中国国务院补充规定,劳教期限1至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1980年,国务院发布有关劳动教养的通知,要求将属于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轻微违法犯罪和身份不明的人员,“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收容”。

新京报报道说,在去年的10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代表们认为需要改革劳教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

报道引述中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报告指出,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另外,去年9月,中国广东省多位政协委员联署发起提案,要求广东废除缺乏法律根据的“劳动教养”制度。

有报道说,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城市的社会治安严峻,劳教的范围也被一再扩大,甚至被行政部门滥用,被劳教人员遭打死在劳教场所的事件时有发生。因举报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腐败行为的郭允中,被送去劳教3年。辽宁曾经权倾一时的贪官慕绥新,也将胆敢举报他的人送进劳教所。 

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认为,劳教制度这种非经法定程式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已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即使没有设计出相应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替代措施,这种制度性的危害也不应允许存在。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须依照法律程序,通过公开的抗辩、上诉等法定程式,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行政机关来决定。

中国已经表示,将在即将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保护人权”的条款。(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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