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需要公正官,衙门更需念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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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讯】2004年12月14日,《山西青年报》头版刊登了一则“出售判决书”的新闻图片,并在第7版刊登了详情,可谓今古奇观!2004年12月15日,该报在第2版又发表了评论员文章《用解决农民工欠薪的决心消灭执行难》。2004年12月22日,《山西青年报》又在第16版刊登了一则“收到判决执行难,十倍高价‘买执行’”的报道,图文并茂。应该肯定,血泪的现实起码感动了有良知的记者与评论员,他们决心要‘消灭’执行难。但61岁的白伸老人在省、市政府机关及人民法院门口“出售判决书”时,为何就感动不了政府官员的良知呢?难道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那句话:“衙门没有念佛人。”还要在新中国继续延伸吗?山西太原不算是山高皇帝远吧!发生在山西省府——太原市的这一起咄咄怪事,竟有人出售人民法院判决书,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如何呢?社会效应怎样呢?身居高官,出门坐轿,月拿俸禄,口喊为民,竟无一官员站出来主持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难道让执行难就如此一直难下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难下了一系列的相关文件,可到了山西省,执行难还是难!!!首先难在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出售判决书”的白伸老人之案涉及到的是个小小的区政府,县团级政府的权力竟如此之大,更何况厅局级的垄断行业——山西省电力公司呢?两工程师因反腐败,无端地被剥夺了劳动的权利,无故地被克扣工资长达十年之久,经一次劳动仲裁,二审法院判决,十余次法院裁定,但山西省电力公司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与裁定,且山西省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援朝是全国人大代表,自恃人民法院不敢拘捕他,公开对抗人民法院的执法。两工程师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去找李援朝总经理落实判决书的判决,被山西省电力公司雇佣的“保安人员”打了出去。第2天,即2003年12月16日, 山西省电力公司总经理李援朝与庞利民副总经理、刘宇平副总经理研究决定,由庞利民副总经理召集“稳定会”(南北两院参加),会议开始,庞利民副总经理就讲:“要站出来说话,维护稳定,开展教育职工勇于和这些现象斗争!”“ 到省公司大楼是决不可能的!不允须进大楼,一旦上来,架下去!”(实质上是让公安机关专政两工程师)参加“稳定会”的公安机关人员立即表态:“不影响社会的,上访一般不介入,不管!”会议决定:由省电力公司的直属单位——山西晋能集团公司,一方面“应付法院”,另一方面“对付这两个王八蛋”!请问李援朝与庞利民,两工程师打赢了官司怎么就变成了“两个王八蛋” 了?难道法律是偏袒、保护王八蛋的?!这不是对法律的亵渎是什么?!

2002年9月24日,晚7时45分,正当山西省电力公司代理人在太原市府东街广东酒家二楼的芙蓉厅,宴请法院审理两工程师劳动争议一案的法官时,被两工程师当场拍照。2003年3月份,新当选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代表肖扬在参加山西代表团讨论时,李援朝代表结合本单位的一桩案件讲,国企对法官的“公关”力度不足,直言不讳地说:“我们顶多只能请法官吃顿饭。”这时肖扬插话道:“你们一顿饭都不要请。如果确有事实根据发现法官违纪,请向我直接举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玉臻代表接着说:“我们一定严肃处理。”本来是山西省电力公司违法、违纪,李援朝却能在合法的场所,以合法的身份,把不合法的事实合法化。国法何在?天理难容!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导致两工程师至今仍手握一纸“法律白条”,呼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人民法院不敢强制执行,地方政府收到两工程师的举报,不闻不问。执行难,首先难在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载明:“有义务协助调查 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共和国的法律好,可到了山西就是执行不了。试问谁敢动全国人大代表李援朝一根汗毛?!李援朝也自恃其是全国人大代表,又是垄断行业的司令,根本不惧人民法院,不怕山西省任何人!要想解决执行难,必须首先在抗法的权力机关及官员头上开刀,大刀阔斧惩处一批无法无天的抗法官员。用解决农民工欠薪的决心消灭执行难,让胜诉的一方,不再流血流泪!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山西省电力公司工程师:王平贵
联系电话:0351-3095605
山西省电力公司工程师:郝传威
联系电话:0351-4160056

2004年12月23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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