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银波:警察杀人 一个必须研究的问题

杨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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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9日讯】基于不同国家制度,由警察杀人的问题所激起的反弹程度各不相同,彼此呈现出来的社会抗议方式各有差异,但都已激起过广大民愤,甚至形成过被国际社会连番声讨的局面。

在游行示威的权利真正还之于人民的国家,警察杀人激起的民愤总是在第一时间表现出,而且规模不小。2003年1月3日,印度东部城市巴特那举行抗议警察非法杀人的大罢工,当时的局面是示威者点燃了政府大楼并与警察发生冲突,而且竟有500多人被捕!更具规模的是由一个国家扩散到周边国家的抗议。2001年7月20日,一名示威者被意大利警察开枪打死,其后欧洲邻国迅速掀起连番示威抗议,而负责镇压的意大利内政部长也成了箭靶,不少人要求他引咎辞职。这场抗议,在德国、瑞士、希腊等国家的多个城市掀起,领事馆、旅游局、欧盟大楼等,皆被示威者长时间包围。由此可见,警察杀人这一问题的焦灼。

近年中国也曾发生过数起警察杀人事件,在激起公愤之外,也同时引起公众对于警察权力、处境及其心理障碍,直至枪支管理制度、警察行为规则(如酒、车、赌等)的关注、重视、责问和声讨。新世纪之初,第一起形成这个公众关注规模的案子,我记得是2000年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派出所警察杜书贵血案;第二起有此规模的案子发生在河南,是2000年众所周知的刘德周血案,此人是河南省禹州市公路巡逻民警大队三中队指导员。这两起血案都是典型的枪杀无辜,凶手被斥为“警察败类”、“禽兽警察”,后者更因当地公安机关的办案、处理、解决方式极为欠妥,曾被公安部予以集体行政处分。

类似如此杀害无辜的,据我所知,另有: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警察代维东血案,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后勤装备处警察王利血案,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警察邢顺忠血案,内蒙古阿拉善盟司法局吉兰太监狱警察潘建军血案,河北省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副处级警察李久明血案,云南省砚山县维末乡派出所警察陆雄悍血案,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火车站派出所警察满新强血案,等等。警察杀害无辜,对于我们来说,比较常见的,主要还是刑讯逼供。去年5月,《新京报》持续追踪的“两警察杀人案”就属此类,奇巧的是,涉案人竟又是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派出所的两名警察,此二警与当年的杜书贵乃是同处一所。

警察杀人,不单有指向无辜平民的,也有警察与警察之间的血案发生。例如:河南省新密市公安局拘留所所长周留锁,因不满所内3名警察举报其经济问题,持枪将这3名警察打死,而后饮弹自尽;陕西省韩城矿务局公安处治安科长向卫国,将本单位处长李某杀死在办公室内,并将刑侦科长韩某及8岁女儿枪杀在家中,而后自尽。这样的血案一起接一起地发生,特别是当它们既具有极强的新闻性,又具有极强的政治性的时候,则自然很容易被视为一种现象来看待、思索——以至于被模仿,亦即这种现象被“社会化”。此种“社会化”,是有真实案件可作实证的,比如犯罪者假冒警察,而后更为嚣张地在光天化日之下犯罪。

2003年9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新村派出所刑侦中队和重案中队列为“9·26专案”的一起抢劫摩托车杀人案,就是“社会化”的例证之一。涉案三人——聂某、邬某、赵某——的合谋准备,包括准备公安制服、自制手枪、手铐及其它相关作案工具,以及缉拿贩卖零包的贩毒分子,检查毒品等,皆是为抢劫高档机动车、三菱吉普车而成功包装的幌子。2003年4月5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也曾发生过一起假冒警察的案子,不过它与“9·26专案”有两点明显不同:一是涉案者年龄太小,最小者只有15岁,最大者只有21岁;二是“黑吃黑”,主要针对的是“赌博机”。他们打着派出所警察查缴“赌博机”的旗号,到小饭店、修车铺、小商店及理发店,将店内摆设的“赌博机”强行搬走。我很重视这个案子,因为这群闲杂青少年的所作所为——尤其是他们的所思所想——,在现在这批年纪不大的青年、少年之中,具有扭曲崇尚威权(警察)的共性。

于是乎,我们就引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占总人口不到千分之一的警察在14亿人口的中,他们这个群体究竟意味着什么?是治理犯罪,还是引出犯罪,抑或两者皆有?我们知道,警察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肩负着保卫公正、惩治犯罪的历史使命,他们是一个由忠诚和无畏铸造的群体,同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群体,并且还是相对而言对社会阴暗面(或曰社会黑暗面)接触得最为广泛、最为深入、最为持续的群体。他们对于犯罪细节的了解,对于侦查细节的了解,对于各阶层、各角落的深入能力和深入可能,都非一般人所能具备。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警察既是社会秩序的捍卫者、维护者,同时也极容易被视为国家机器,甚或政府机器、官僚机器,亦即:他们即容易被尊敬、被爱戴、被寄予信任和希望,同时又容易被怀疑、被警惕、被假想,甚至激起民众自发的抵触乃至抵抗和报复的情绪。

这种情绪也有它的根源,那就是警察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案件业已存之于社会。我记得湖南省株洲市曾有过这样一个独特的犯罪团伙:其首领是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实行团伙犯罪的刑警何松林,此人以娱乐场所三陪小姐为作案对象,先后持枪抢劫20余次,涉及金额20余万元。那么这个“黑社会化”的警察,或曰“警察化”的黑社会人物,他的多重角色对于社会秩序而言,便既是一个强烈的讽刺,又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为什么呢?因为何松林(或曰“何松林们”)具有公权,甚至还有武力,如果再加上一个纵横驰骋的关系网,那么这种如此复杂化的警察,对于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所造成的潜在危害,直至其爆发力量的时候,必将超乎任何一个寻常犯罪者的祸患所及。不过话又说回来,我的这些观点其实仍然流于肤浅,因为我觉得我们还必须重视另外一个问题:警察的具体处境及其心理反弹。

具体处境与心理反弹,这个问题当然不独只有警察才有,但凡是生活于现实社会之中的任何人,都会不同程度地具有这个问题,并且尚有诸多极端的事实可以作为佐证,供我们所深思研究。所以严格地说,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对任何一个警察予以特权化的关照,更不能因为他们的具体困顿,而绕开对事实真相和问题症结的注意力。有了这个基本原则的存在,然后我们才以这种平和的心态去观察他们这些执法者,敦促其合格、有素质,并趋近优秀。这就说到了重点。对于最优秀的警察,我对他们的要求有两点必须达到:第一,无论业务、学识、视野、胸襟,都堪称专业和深广;第二,起码是半个心理学家。

我期盼遇到这样的警察:仅就突审而言,他们能够通过非常智慧和巧妙的方法,使犯罪疑人内心深处产生动荡、分化,并通过其表情、语言、姿态等表现出来,从而给予准确的分析,而后高效率地破案。这种审视,是程序、法律、技巧、情感等综合运用的结果。但事实上,此类警察,我所遇不多;尤其是当我发现警察自身所遭遇的问题及其形成的矛盾,也会在从警生涯之中或明或暗地表现出来的时候,我就更清楚地了解到这个群体的问题。特别是交警、巡警、刑警、特警这四类警种,当他们的生命权、人格权、名誉权、休息权、合法取得报酬的权利等被侵犯时,一些失控现象,例如粗暴执法、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冲动开枪等,便容易发生出来。

另外一些诱因,如社会——尤其是公众舆论、媒体报道、上级指标、影视折射等——对于警察身份的神化、假想、强硬等,也会导致其反方向的作用。一句“谁他妈不知道警察最牛啊”的地道国语,就足以窥视出中国人的两种普遍心态:一是权力崇拜,二是权力憎恨。而另一句“今年破案率必须达到百分之X”的官话,更被视为不切实际的官僚废话和政治垃圾。在这样的环境之下,久而久之,警察本身的需要、动机、本能和行为等皆受其挫,然而他们又必须时时面对高度紧张和高度危险的案件处境,大脑皮层神经长期处于兴奋状态,且总能感到自己被一种敌对力量所包围。这种特殊心理,我觉得,乃是警察潜在灾难的真正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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