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 贪官“免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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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日讯】原河南省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书记李国臣,家中有44张存折共200多万元的存款,其中180万元本人无法说出合法来源。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然而这不清楚来源的180万元,如果被认定是受贿,最重可能被判处死刑。此案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该怎样定罪量刑更合理的争议。

据法制日报报导,去年8月,李国臣被从其住宅搜出装有44个存折的小盒子,里面的存款共人民币2199348.85元、美金2808.08元、港币2938.98元。在一个锁着的柜子里还有1.2万元现金。

李国臣声称些钱是合法收入,但根据调查,李国臣十几年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即使加上其妻20年来的工资、福利收入,也还有180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这180万元从何而来?据侦查发现,李国臣在任2001年全国秋季糖酒会组委会广告部副部长期间,在为某广告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时,涉嫌收取现金3.8万元和“好处费”10万元。

2004年11月16日,李国臣被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李国臣提起公诉。但后来因为受贿证据不足一审判其二年有期徒刑。

就李国臣收取某文化传播公司10万元“好处费”的情节,由于该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系孤证,无法认定其真实性。至于涉嫌收受某广告公司3.8万元现金的指控,同样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被采信。

李国臣案是郑州市第一例单独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的案件。由此案引发了当地法律界人士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怎样定罪量刑更妥当的争议。

在中国大陆如果受贿数额超过100万元,最高可被判处死缓或者是死刑;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其贪污行为或者是受贿行为,拒不讲明财产来源,即使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其最高刑罚也只是五年有期徒刑。因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贪官的一道“免死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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