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识】邮购商品“七天试用期”的由来

台湾执业律师 陈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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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讯】近年来随着消费者保护意识渐渐抬头,现在一般人多半都会知道,对于从电视购物频道或购物网站上买来的商品有至少七天的“试用期”,也就是说如果对商品有任何不满意的话,可以在货到后七天内不附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商品有任何瑕疵)向商家要求退货。

但是若要问起这七天的期间到底是怎么来的?知道的人可能就不多了。如果大家仔细地想一想,商家所宣称的七天试用期也不是以往早就有的,商家对消费者这般好的优惠,其实也不过是近十年来才有事。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才造这样的转变呢?

真要追究起来,那也真要回归保护消费者的这股潮流,【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初是源自欧美,这样的运动和其中所兴起的消费者保护观念,最后促成许多国家有消费者保护法的制定。

台湾在公元1994年也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简称消保法),消保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就规定有“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这正是目前在电视购物频道或网路购物时,商家所谓“七天试用期”的由来。

那为何【消保法】会有这七天的期间规定?在类似电视购物或网路购物的消费型态中(也就是邮购买卖和访问买卖),消费者其实只是透过看电视上或网页内的解说来想像商品是什么样子,然后就下订单了,正是由于消费者无法实际对商品进行检视,立法者于是在消保法内要求商家,给消费者七天的时间好好地再考虑要不要买。

话说回来,这样的规定真的是消费保护意识抬头才促成的,消费者真得要好好感谢曾经为此付出努力过的前人,不然遥想当年,虽然那时不流行电视购物或网路购物之类的,但许多人好歹也总有看邮购目录划拨买东西的经验,看型录买东西,同样也没办法接触到实际物品,但是如果是当年的话,收到东西后后悔也来不及了。

有人或许又会问,难道商家就一定要遵守这个规定吗?商家可不可以利用一些契约条款来免除这个规定的要求?【消保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注:指这七天的期间要求)所为之约定无效。”,因此消保法施行后,纵使商家再怎么不愿意,也得要给邮购或访问买卖的消费者至少七天的时间,换言之,这七天是一定要给消费者的啦!@(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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