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处罚瞒报谎报安全事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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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9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采访报导)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中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刑罚条款时,将违法人的处罚刑期由最高7年提高到10年。

据北京青年报星期四报导,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新增规定时,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的犯罪人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7年提高到10年,并将对不按规定报告,或者谎报事故情况,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报导援引全国人大常委委员王云龙委员的话说,与其他条款相比,目前草案有关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规定量刑比较轻。他说,瞒报、谎报是出于主观故意,而且瞒报、谎报贻误抢救,扩大了损失。老百姓对这种行为十分痛恨,应该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

王茂林委员表示,在不少地方,当地政府已经责令一些矿井停产,甚至用炸药把井口炸了,但矿主为了赚钱,又去偷偷生产。对这样的人,不仅要在经济上使其倾家荡产,更要依法从重判刑。

对此,在美国的律师刘俊国表示,对这个提议是应该予以肯定的,但恐怕不大会有效:“加大惩罚我想会有一定的作用,应该说给予肯定的,但是这个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第一,中国的法律是不独立的,然后行政部门、党的干部对司法机构这么多的干预和控制,它即使是加大这个刑法可能到时候还是贯彻不下去,这个法实行不了。

根本的问题就是没有监督机构,加大刑法的话你至少要有监督机构去发现这个事情、去调查这个事情。但是在中国现有的社会体制上,这些官员一定会尽量隐瞒实情,而其它的媒体不敢报导。”

报导还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普遍表示,刑法修正草案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刑事处罚力度仍嫌不够。他们建议加重处罚力度以遏制高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虞平先生就此认为:“我觉得可能关键还不在于惩罚的力度够不够,还是在于整个对事故报告的体制本身需要改进。关键就是说中国制度下面有机会可以隐瞒,不是一个人要隐瞒,而是整个体制它都要隐瞒。

比如说这个省或这个地方的行政业绩或者绩效有很大指标性的作用,所以它整个体制都有可能要去隐瞒这个死亡人数、事故的严重程度。在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可能需要一个独立的报告体系,而不是把报告的权力或义务加给行政部门,而行政部门它本身对这样的一个报告结果有很大的利害关系。

如果国家理事部的统计部门它有一个独立的报告体系,那么这样的话我觉得它就不大能隐瞒这个事故。”

报导说,此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还新增加规定,对一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加重处罚。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据自由亚洲电台录音整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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