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内幕交易审理困难重重

黄觉岸

人气 11
标签:

【大纪元3月28日讯】上月29日及本月19日分别有两宗涉及内幕交易事件的案件新闻,笔者认为不妨一并讨论一下香港内幕交易法例的问题。内幕交易不道德,已是香港人的共识,这算是最进步的地方,但其实有关法例并不严厉,亦不多见,远远落后于先进国家的情况。留意香港人十分关注的李国宝一案,适用的是美国的法例,李国宝要以钜款作和解,是非且不论,这是一种具阻吓性的做法,而香港并无相关的制度。

内幕交易在03年被列为刑事罪行后,证监会在上月28日展开首宗涉及内幕交易的刑事检控,控告五人在一间已除牌的上市公司“联州珠宝”在06年7月11日公布私有化前,于6月1日至7月6日间,涉嫌内幕交易。

其实这段新闻是错的。当然这是无法苛求记者要知道有关的历史。自从70年代〈证劵条例〉执行以来,内幕交易是刑事的行为,但由于证明困难,从未正式藉控告令人入罪,只有一次庭外和解的事件。正由于刑事检控困难(主要原因是控方要证明超越合理怀疑),所以只是纸老虎,一次成功的检控也没有。

在1990年,政府将原载于〈证劵条例〉中的法律条文抽出,独立写成一条法例〈证劵(内幕交易)条例〉,内幕交易变成民事错失的行为。由于是民事案件,举证的标准只是要超过合理怀疑便可以(Balance of Probability),起诉变得可能,自1994年第一件案件开始,每年平均会有一两件成功的控告。

这条内幕交易条例之中有一特别条款,授权法庭在判定被告人涉及有关的行为之后,可以判以交出从内幕交易所得到之款项,除此以外,还可以判以这款项3倍的惩罚性罚款。这一条文的作用,自然属阻吓性,但被人质疑在民事事件之中加入刑事惩罚,是违反人权及基本法。

本月19日在终审庭的案件,便是这观点的引申。[案件编号:FACV 19、20/07]终审法院裁定涉及内幕交易的永义国际前主席官永义不需缴交原先被内幕交易审裁处判罚的额外罚款1,500万元;但官永义仍需向政府缴付内幕交易中的得益的3,127万元。法官裁定原法例中的3倍罚款条文违反人权法。

由于法例改变,04年起新的〈证劵及期货条例〉适用,而新法例已经取消了3倍罚款的条文,故类似的事件其实再不会发生。但这都不等于内幕交易活动问题消失,相反而言,由于刑事检控举证困难从未解决,而民事程序的3倍罚款被取消,内幕交易在香港可以说是犯法成本最轻的重要法律!

有关法例的改革刻不容缓,否则香港的股票市场必为国际所指责,因为法例不能有效阻吓内幕交易的活动。大家只要假设性地想想,类似李国宝案的行为,在香港的法制之下,是绝无相关的法例作为约束的。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经济法律】疏忽伤人如何计算赔偿?
【经济法律】毁三亿合约 赔偿一百元
【经济法律】折扣价售卖香烟犯法?
【经济法律】不供公积金是否有“合理辩解”?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