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达律师楼

七法院最新判例亮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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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8月02日讯】(纽约讯)位于唐人街百老汇39号605室的同达律师楼,长期关注华人政治庇护政策的最新进展。主理律师仝艾律师表示,第七巡回法庭(简称“七法院”)新近裁决的两个判例值得高度关注。

基督教迫害属“国家情况发生变化”

首先是刘淑涵诉霍德案(Liu v. Holder,2013年6月3日裁定的)。案件当事人2001年入境,因为她拒绝和中共官员结婚,担心自己回中国以后被迫害,所以在美国提出政治庇护申请,政治庇护被拒绝后于2004年被判递解出境。2012年,刘以“国家情况发生变化”提出政治庇护申请,理由是自己在2011年开始信仰基督教,如果回中国以后会受到迫害,移民法官和上诉局都拒绝了她的开案申请。仝律师表示,这种情况是很不容易开的,因为申请案件重开要在90天以内提供新材料、新证据,或者证明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如果超过90天,就必须证明“国家情况发生变化”,要证明国家情况发生变化是很难的,要对比过去几年的人权报告、国情报告。而且,通常情况下上诉局都会认为国家情况没有发生变化,并以此为由拒绝开案。

但是,在刘淑涵诉霍德案中,七法院颠覆了之前的看法,认为中国对基督教的迫害属于“国家情况发生变化”。仝律师说:“这是华人的好消息,从这个案件开始,七法案所有这种案件都可以开案”,她建议凡是在七法院范围内(伊利诺依、印地安那、威斯康辛),以基督教申请庇护输了的客户,要抓紧时间申请开案。不在七法院管辖范围内输的案件,也要尽快申请开案,因为法院之间会借用案件。比如,如果二法院没有相应的判例,会借用其他巡回法庭的判例,而且七法院的判例也会带动其他法庭进行相应的调整。

两胎回国“会被迫害”

另外一个案件是陈秋云诉霍德案(Chen v. Holder,2013年5月9日裁定)。当事人1997年入境,2007年提出政治庇护申请,理由是自己生下第二胎以后,村政府和警察局对她的家人进行迫害。仝律师表示,根据移民局和上诉局在2007年以后确定的一系列判例,这种案件基本上不给批。但是,在陈秋云诉霍德案中,七法院法官根据多个美国官方报告以及中国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对“生两胎后回国”问题的答复,确认生两胎后回中国“会受到迫害”。

仝艾律师建议,凡是以计划生育申请政治庇护的华人,应当尽快提交,之前提交申请输了案子的人,也可以申请开案。仝律师还建议,如果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要在六个月以内找律师进行上诉,从法律上讲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六个月到一年是比较好的申请时间,不要拖到一年以后再申请,这样会降低申请的可信度。如果您是七法院最新判例适用的情况,或者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要申请政治庇护,可以致电或到律师楼咨询,电话:212-587-8887,地址:39 East Broadway #605, New York, NY 10002。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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