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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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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3月06日讯】(纽约编译报导)纽约州上诉庭反对无证搜查 明确须符合两条件方可脱责

警察在逮捕吉蒙尼兹时,发现她的包很重,于是对她的包进行了搜查,并在其中发现一把上膛了的手枪。事后,吉蒙尼兹被判犯有一级非法侵入和二级非法持枪。纽约州上诉法庭同意了吉蒙尼兹的请求,要求检方忽略持枪的证据,原因是这是通过无证搜查获得的。纽约州上诉庭同时明确:任何形式的无证搜查本身都是非法的,政府方有举证责任。政府方如果要想脱责,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搜查和逮捕在时间和空间上没有严重分离。2)无证搜查是出于紧急状况而做的,紧急状况包括涉及到公众和参加执行任务警员的安全,或者是为了阻止证据被毁。

2008年5月,警察接到指示,说在布朗士巴克大道2255号(公寓楼)正发生入室盗窃。根据报警台提供的信息,嫌疑人是两个身高为175厘米和180厘米的拉美裔男子。警长曼扎力(Manzari)和警员艾达斯(Aldas)首先到达现场,他们首先搜索了楼的后部,后面因为正在施工被封死了,遂改从前门开始搜查。曼扎力在前门和其他几名警员汇合,并派部分警员上楼搜查,以找到拨打911台的人问话。

在前门,曼扎力看到本案被告吉蒙尼兹(Jimenez,女性)和另外一个拉美裔男子桑切兹(Sanchez)从一个“楼梯”走进来,当时在大堂的另外一位女性(是大楼管理员)指着吉蒙尼兹和桑切兹,并朝曼扎力“示意”,曼扎力理解大楼管理员的意思是让警察拦住吉蒙尼兹和桑切兹。在曼扎力的指挥下,艾达斯拦住了吉蒙尼兹和桑切兹,并问他们在楼里干什么,吉蒙尼兹开始说自己是来看一个朋友,尔后又说自己是来找公证处,但她既不知道自己要拜访的人的名字,也不知道对方的公寓号。此后,曼扎力指示警察将吉蒙尼兹和桑切兹逮捕,接到命令后,警员潘甘(Pagan)打算逮捕吉蒙尼兹时,发现她的钱包很重,潘甘打开钱包后发现里面有一把手枪,然后把吉蒙尼兹带到警察局。

警方指控吉蒙尼兹二级非法持枪和一级非法侵入,在审判过程中,吉蒙尼兹要求法庭忽略手枪的证据,这一要求被法庭拒绝,认为搜索被告的钱包符合安全的考虑。最后,陪审团确认了被告所面临的指控。吉蒙尼兹上诉到纽约州高级法院上诉局,上诉局判吉蒙尼兹败诉,原因是“吉蒙尼兹的包足够大,可以装得下武器”,而且吉蒙尼兹的包应该是警察控制现场工作的一部分。

吉蒙尼兹将案件上诉到纽约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根据纽约州宪法,任何无证搜查本身就是非法的,如果没有获得搜查令,那么政府一方有举证责任。发生无证搜查时,只有两种情况可以作为“合理”的解释:1)在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制,要求搜查和逮捕在时间和空间上没有严重分割。2)政府一方要能够证明,无证搜查是出于紧急状况,这里的“紧急状况”包括涉及到公众和(参与逮捕的)警员的安全,保护证据免于被毁。所以,上诉法庭认为,吉蒙尼兹的包不属于“紧急状况”,除非有确切的理由相信,包里面装有武器。

据此,纽约州上诉法院推翻了纽约州高级法院上诉局的结论,并将案件发回纽约布朗士郡高级法院重新宣判。在法庭意见中,纽约州上诉法院做出以下裁决:1)批准被告要求忽略手枪的证据,2)撤销吉蒙尼兹二级非法持枪的指控,3)一级非法侵入的指控改为二级非法侵入指控。

案件名:人民诉吉蒙尼兹(People v. Jimenez)
案件编号:No. 23,纽约上诉法庭2014年2月25日裁定。

保险经纪若与客户有“特殊关系”
则有酌情推荐增加保额的义务

商业上的特殊关系(special relationship)会影响到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在纽约上诉法院的最新裁决中,法院提出了判断保险经纪与客户之间是否有特殊关系的三个标准:1)经纪人除了正常的升水之外,还获得了咨询费用。2)双方就保额进行了讨论,而且投保人依赖于经纪人的专业知识。3)双方打交道很长时间了,经纪机构应该已经意识到了投保人依赖于自己的建议。

2004年,沃斯和CHI保险公司的经纪人康维诺(Joe Convertino)接触,讨论给自己的生意购买保险的问题,康维诺从沃斯那里了解了销售额和其他的信息,以确定购买保险的金额,当时讨论的保险包括财产险、职业责任保险和商业中断险。根据沃斯的证词,康维诺曾经表示,如果沃斯的事业发展了,CHI保险公司会根据情况重新进行估价和对保险进行重要的评估。

在评估之后,康维诺向沃斯推荐了荷兰保险公司的保险,包括每次商业中断赔偿的保额为7.5万元,沃斯问到7.5万是不是够时,康维诺表示根据建筑的状况和她的公司大小,7.5万已经足够了。康维诺再次强调,沃斯的事业发展了时,CHI公司会跟进调整保险金额。2006年4月,沃斯把企业换了地方,新的办公地方比原来的地方大了一倍,沃斯咨询康维诺时,对方仍然表示7.5万的保额已经足够的。

2007年3月,沃斯的店屋顶漏水,两家店受损(她共有3家店),荷兰保险公司分别赔了3千元和3万元。在漏水之后,CHI保险公司将沃斯的保额从7万元降低到3万元,沃斯追问CHI为何调低保额时,CHI的经纪人表示会去看一看,但一直没有回音。2007年8月和2008年2月,沃斯的公司又发生了两次屋顶漏水。这时,沃斯的保额已经从7.5万元降低到了3万元。

沃斯将CHI保险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表示自己和CHI有特殊关系(special relationship),但是CHI没有给自己的公司上够商业中断险。CHI表示自己和沃斯没有特殊关系,并请求简易裁决,原因是:1)CHI不应因为没有推荐更高的保额而担责任,因为沃斯从来没有用够自己的保额。2)沃斯自己知道7.5万元或3万元的保额。3)不是CHI给沃斯造成的损失,而是荷兰保险公司没有及时赔偿沃斯,才给沃斯带来了损失。纽约州高级法院批准了CHI的动议,做出了有利于CHI的裁决,同时,纽约高级法院上诉局也同意了这一裁决。

纽约州上诉法院首先否定了高级法院的简易裁决,原因是简易裁决只有在“对重要事实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而沃斯上诉中指出自己和CHI有特殊关系,CHI并不同意,说明两者在重要事实上存在争议。根据一般原则,保险经纪“有责任在合时的时间内为投保人申请到保额,当做不到时,也要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投保人”,但是经纪公司不负责“建议、指导客户获得客户的保额”。但是,如果沃斯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特殊关系”就完全不同的,如果两者存在特殊关系,不管沃斯有没有要求,CHI都要在必要的时候建议沃斯获得更高的保额。纽约州上诉法院提出判断两者是否有“特殊关系”的三个标准:1)经纪人除了正常的收益外,还获得了咨询费用。2)双方就保额进行了讨论,而且投保人依赖于经纪人的专业知识。3)双方打交道很长时间了,经纪机构应该已经意识到了投保人依赖于自己的建议。

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CHI要求简易裁决时没有证明自己和沃斯没有特殊关系,相反,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沃斯与CHI的关系符合上面的第3)条的情况。纽约州上诉法院将案件驳回重审,但同时表明,纽约州高级法院需要裁定两者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而且,为了证明自己和CHI有特殊关系,沃斯有举证责任。

案件名:沃斯等诉荷兰保险公司、CH保险经纪公司等(Deborah Voss et al. v. The Netherlands Insurance Company, et al.)
案件编号:No. 11,纽约上诉法院2014年2月25日裁定。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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