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幸福力——新生活经济学

吴惠林:第四章 经济学第二原则——理性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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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9月10日讯】在前面章节里,我们往往强调“个人”的自由选择,究竟个人是以什么原则在作选择的呢?答案最好是由每个人自己回答,不过,我们也可以由归纳的方式得出一般性的准则。自有经济学以来,开宗明义几乎都由“人的欲望无穷,资源有限”开始,强调人的“自利”(self-interest),人们也都认为这是源自于亚当.史密斯。而史密斯的《原富》1937年英文版的第14页(2000年版中译本第30页),这样写着:“我们每天有得吃喝,并非由于肉商、酒商,或是面包商的仁心善行,而是由于他们关心自己的利益。我们诉诸他们自利的心态而非人道精神,我们不会向他们诉说我们多么匮乏可怜,而只说他们会得到什么好处。”

在这一小段文字中,一针见血地将“自利”的人性勾勒得甚为传神;从此以后几乎所有经济学的讨论里,都假定“自利行为”的存在,但往往忽略或排斥利他行为。也就因为如此,许多社会学者和心理学家,以及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都认为经济自由哲学所假设的人之行为模型有缺陷,于是拒绝接受。不过,亚当.史密斯的《道德情感论》(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1853年版本第321页(2009年版中译本第300页)中,有这样的叙述:

“每一个人都更显着地感觉到他自己的快乐与痛苦,甚于感觉到他人的快乐与痛苦……在他自己之后,他自己的家庭成员,那些通常和他生活在同一屋子里的人,包括他的父母、他的小孩、他的兄弟姊妹,自然是他最温暖的情感对象。他们自然是,而且通常也是,对其幸福与否,他的作为必定最有影响的那些人。”

这里所描述的,是“个人”在家庭里,具有“利他性”。所谓的利他,系指某一个人的行为结果对“他人”有利,如此,上文引述的肉商等不是都有极强的利他效果吗?所以,“利己”“利他”的争论,关键点应在“人心的主观意志”,或者说是否行为人自愿、油然而生且不求回报的。对于自己,“自利”、甚至于“自私自利”求取自身幸福,应该不可能是被迫的;对于家人、亲戚朋友,甚至是自己喜欢的人,出自内心的主动利他,也应很自然。不过,对于众多的陌生人,我们可能会主动而不计代价地利他吗?虽然我们希望人人都有博爱、利他心,但回归现实人间,却是让人失望的。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几乎是现代人的座右铭,尽管大家都批评自私自利,但现实却是如此,经济学家于是探究自利行为。名闻全球的华裔产权名家张五常教授认为,自利行为可由三个角度体会:一是利己的行为也可以利他,这在上引的史密斯名言里已明示了。二是“自私是会损人利己的”,此与寇斯(Renald Coase, 1910~2013),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关系密切。三是反问“假若人是不自私的,社会得到什么好处?”

如果人是不自私的,人际间的交易成本会大减,甚至是没有,那么人类福祉会提升,甚至人间会成天堂。大部分的宗教都劝人放弃私心,而共产、社会主义不也以“大公无私”为基础?只是“无私”这种境界只在乌托邦或是天堂,人间处处充斥自私自利,那就承认此事实,在此现实下,再看如何才能获益。

张五常教授就曾对自利行为作观察,在1984年2月14日发表了〈自私对社会的贡献〉短文,描述自私自利对社会有利也有害,但不是利害参半,而是利大于害。他深知读者不会同意这种说法,于是举大发明家爱迪生(Thomas Alva Edison, 1847~1931)为例证明。我们应该都同意,爱迪生对人类有莫大的贡献。记得就读小学时就被灌输爱迪生是位伟人,为了研究可以废寝忘食,是位无私、人格高超的人物。但张教授说他在1974到1977年间,曾从事研究有关发明专利权的经济问题,搜集了很多资料,其中对有关爱迪生的部分,他特别留意,因为他也是自小就被老师耳提面命,应效法爱迪生的伟大、无私,为社会贡献。张教授在看过有关资料后,下评语说:爱迪生的“伟大”是对的,但“无私”却是谎话。他发现爱迪生的自私,世界少有。爱迪生从不捐钱,对工人苛刻至极,对于自己认为无利可图的发明,一概不理;但认为有商业价值的,就大量投资,日夜催下属工作。

张教授说,爱迪生对发明后专利权的重视,也是少见,每次觉得外人可能盗用他的发明,就诉诸于法。如此一来,爱迪生的发明纵然是价值连城,他死时却不富有,因为打的官司实在太多了。张教授说,有人做过估计,认为爱迪生所花的律师费用超过了他发明专利权所得到的收入,不过,这样的结果也可以说是爱迪生将财富分享给了律师。可惜的是,律师也是高所得的一群呀!

张教授举爱迪生这个典型的自私者对社会有偌大贡献来印证“自私对社会有益”的论点,与上文提及的亚当.史密斯在《原富》里所陈述的论调异曲同工,都支持“我们在市场能买到所需的货品,可不是由于供应者的仁慈之心,而是因为他们为赚钱自利的缘故。”于是一直以来,主流经济学不论哪个流派,就都将“自利心”作为“人的行为”准则。

不过,我们换个角度、拉高层次想一想,包括爱迪生在内,如果拥有“利他心”,岂非能发明更多、更好的,且有益于众人的新事物?若各行各业的生产者,都能以“爱心”“善心”生产物品,岂不让消费者更喜爱?报酬怎不会滚滚而来?而且大伙儿在生产时也充满一片和谐、和乐气氛,而宝贵生产资源也会被惜用,当今所谓科技新贵“过劳死”、生活紧张忙碌、压力过重的种种毛病不是就不会存在了吗?有没有这种“无私”典范呢?有!另一位名闻全球、更受敬重的伟大科学家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 1879~1955)就是这样一个人。话说1930年时,美国百货业钜子Louis Bamberger和其妹Mrs. Felix出资请教育家Abraham Flexner帮忙建立一个新的科学研究所。Flexner觉得美国一般的研究所已有许多,乃建议创办一所新型的高级研究机构,聘请世界一流的学者作研究,让这些研究者有百分之百的独立与自由,没有任何教学、行政任务,要做什么研究也是由研究者自行决定,研究所只负责提供足够的经费。这所研究机构就是后来著名的普林斯顿高级研究所。

有人向Flexner建议聘请1921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爱因斯坦,Flexner抱着姑且一试的心理,亲赴加州理工学院,当面向在该处讲学的爱因斯坦说明该研究所的种种,爱因斯坦很感兴趣,而于1933年接受邀请。Flexner连忙请教爱因斯坦有何要求,爱因斯坦只提出两个要求:一是必须接受他的助手迈耶尔且给予正式职位;二是爱因斯坦个人年薪只要三千美元,而且“若在普林斯顿一年生活不需三千美元,薪水还可以再低。”对于这两个要求,Flexner颇感为难,第一个要求完全没问题,但第二个要求却完全违背常理,一般人往往是“多多益善”,能得到的报酬是愈多愈好,怎么会有人反其道而行呢?

Flexner的苦恼,不只是觉得如此低薪实在是亏待爱因斯坦,而且对其他研究者又该如何比照呢?于是Flexner一次又一次要求爱因斯坦提高薪水,到最后几乎是用恳求的,才好不容易说服爱因斯坦接受一万六千元的年薪。三千和一万六千,相差五倍多,可见爱因斯坦要求三千美元以下的年薪有多么低,而这就是爱因斯坦日常生活的态度,觉得这个数目的金钱已能好好过日子,这也可以看出爱因斯坦的生活是何等俭朴、简单。

爱迪生和爱因斯坦两位都对人类社会有大贡献,但一位“自私自利”,一位“无私利他”,终究都造成“既利己又利他”的效果,这也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是先利己再利他好呢?还是先利他而后利己呢?台湾的学者曾有过争辩。1993年4月10日中华经济研究院出版的《经济前赡》双月刊中,王京明和张清溪两位就“利己、利他孰先”为文做过辩论。

王京明引用老子《道德经》第七章“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作为“唯有透过无私(不自生)的看法,到最后才能真正成就每一个人的私利。”之佐证,并且进一步引伸出“先要求每个人放弃自私自利的心,如此到头来,反能成就每个人的私。”而为了永续发展,“无私”还应普及到万事万物。我们知道,无私正是利他的最高情怀呢!

张清溪则直接了当地认为“因‘有私’故成其‘无私’”,他把世人琅琅上口的“市场失灵”之根源归为“无私”。如果真要解决所谓的市场失灵,把原为无私的东西,指定给特定个人,使其成为“有私”(如私有财产)是根本之道。在没有任何公有物(或“无市场”没有交易行为)下,拥有者需自负盈亏,会将财产作最有效率使用,使社会总福利达到最大。张清溪推而展之,认为当代内、世代间、人与其他生物、人与“无生物”之间的关系,也应是对万事万物的有私,才能成就当代、世代、人类与周遭环境的无私。当然,若能彻底将人类“洗脑”,洗掉“自私”天性,是可做到对万事万物的无私,但那已不是“人的世界”,而且也无所谓“成其私”,因为根本就没有“私”嘛!

其实,两位教授的论点并无差异,都认为“无私”是好的,只是张教授务实的承认当今世人是“自私”的,且是“天性”,也就是无法改变,但王京明抱持自私是可去除而导向无私的信念。不过,可以确定的是,他们两位都没谈到自私是否会“损人利己”,或者自利和自私是否相同,甚至于自私自利是否会导致“贪婪”,似乎都站在“不害人”的基点立论。如此,是否“利己利人”或“利人利己”就不必加以讨论了呢?

再回到前头引用的亚当.史密斯那一段话,说的是“自利心”和“爱自己的心”,后人却有将之解释为“自利贪婪”,但史密斯说的是“交换东西或买卖时”,“对我有利的,对你也有利”,基本上是“利己利人”的概念,和“自私贪婪”这种“利己不利人”或“损人利己”的概念是天差地远的。而且,史密斯本人绝非自利贪婪者,他把收入悄悄捐给慈善机构,本人生活相当俭朴,开销除了用来请朋友吃简单的晚餐外,就是维持他小而美的图书馆,把史密斯的“自利”解释成“自私贪婪”,是对他最大的歪曲!

经由上述可知,自利行为并不只是指“利己”而已,它也涵括了“利他”,这也就是“理性自利”往往连在一起使用的缘故,而我们也就须由“理性”这个名词谈起。

在一般的日常生活中,“非理性”或“不理性”(irrational)这个名词到处可以看到、听到。信手拈来台湾社会的实例,当年郭婉容当财政部长时遽然宣布恢复证券交易所得税的课征,于是投资人乃从事“不理性”的抗议。当然,不理性总是与行为连在一起的;推而广之,各种自力救济街头抗争行为,以及“非法”的行为,似乎也是属于不理性行为1。

每个人都有各自的价值判断,无法完全一致

不理性或非理性的相反词就是“理性”(rational),这个名词大家都能琅琅上口,而且似乎都有共识。但是,回过头来想想,它的真义何在?我们是否可以作这样的了解:社会上存在有一共同的行为准绳,合于此规范的就是理性,违反的就是非理性。如果这样的认识可以接受的话,那么,我们接着要问:这个准则是什么?由谁来订定?又,如果该准则可以明白订定,是否永不改变,或会与时俱变?如果会随时改变,将由谁来决定何时变及如何个变法?

在实际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民众大都不会去想诸如此类的问题,他们也都接受现状,认同且安于已有的社会规范。最简单可行的社会规范当然就是“法律”了。在各式各样的法条中,将人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明白条列。制定者是所谓的社会菁英,这些人被假设明了人性善恶,知晓每个人应该如何做才可维持社会和谐,促进全社会的进步。这也就是说,全社会的人都应该有“共同”遵行的规则,而且,违反就得受罚。单由处罚这件事来看,就知道事前就已了解有人是无法符合这些规则的,即使这些规则能够规定得异常完美,也免不了有此情况发生,更何况往往难以订定完美的规则,这由各种诉讼的发生、法官与律师对于法条的解释,以及对于当事者行为的认定有所差异等等即可得知。

那么,为何纷争不可避免?原因当在“人”的身上,毕竟每个人多多少少都有各自的价值判断,纵然由于后天环境的熏陶培养,彼此之间的认同度会增加,差异会逐渐减少,但终究不可能完全消失。因此,在此种了解下,非理性行为乃不可免。毕竟,社会上所形成的行为准则是一种“众数”的概念,总是无法涵盖每一个人。可是,这种社会上似乎“形成共识”的非理性行为,真的就是非理性了吗?在经济学角度的审视下,会别有一番风貌。

一个人所选择的行为,是经过成本效益加总后的理性反映

如上所言,在正统的经济学原理教本中,人的“理性”行为是一个重要的假设,而且被认为是一种“追求‘自利’”的行为,亦即,经济学家将人视为“经济人”(Homo economicus),意即经由成本和效益的比较之后才会选取决策。至于决策的选择则受限于诸多因素,如可供选择的途径、个人的嗜好和价值观,以及社会的规范等等。我们可用一个一般经济学教科书中所举的简单例子来说明:一个学生之所以选择走远路到街上清洁的饭馆吃饭,而不在近而方便的校园内吃自助餐,乃因营养和舒适的环境带给他的快乐(效益),超过走远路所费的成本。

进一步说,如果成本和效益的数值改变了,人的行为应该也会跟着改变,譬如,张三这个人虽穷但很老实,有一天他在路上捡到一千元,不假思索地就送到警察局去,当他捡到一万元时,可能还是做同样的行为,但当金钱数目加到十万,甚至百万元时,他的行为会不会改变呢?在当今社会里,我们可以“合理”的推知,总有一个数目会使其诚实行为耗费很大的成本。这个时候,他的行为就会改变,如果是这样,那么,他的前后行为是否“不一致”?前一种行为若是“理性”的,则后一种行为是否“非理性”?

以经济学中经济人的立场言,人的行为应该是理性的,在基于“个人的选择”下,由于时空条件的限制,同一期间的不同个人,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差异,对成本和效益会有不同的估算,因而会有不同的行为产生。而同样的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地,他的价值判断及所具备的客观条件有所不同,当然也可能有不同的行为反应。不管是哪种情况,一个人所选择的行为总是经过成本效益加总之后,净效益最大或净损失最小的一种“理性”反应。经由这样的认知,对于“个人”来说,“非理性”恐怕不存在,而甚至于精神病患的行为,就其“本人”当时的立场言,也可能并非“非理性”的哩!至此,我们就可对理性下个明确定义,此即“以成本效益为判断准则去作行为”就是理性。

每个经济体系成长幅度的高低,与私产的比重大小成正比

在厘清“理性”的概念之后,我们接着再分析“自利”行为,上文提过可将其范围分成利己和利他两种。前者往往被与自私相结合看待,其实两者有明显差别,自私有明显的“排他”意味。而自利行为可能是促使现代社会进步的一大动力呢!上文所举的爱迪生就是一个好例子。

关于自利的发挥对社会有贡献的说法,本章一开头就已引述过亚当.史密斯在其巨著《原富》中的说法。我们或许也能感受到,在市场上所能买到的商品,有哪一样不是制造者为了赚钱自利的产物?也就因为自利心的存在,个人才会努力以求其达到极大,如此一来,整个社会才能快速往前推进,而进步幅度的大小,则与自利行为的容许幅度有着密切的关联。

这个道理由共产制度和私产制度之对比,就不言可喻了。如果辛苦工作所得必须与他人分享,又何必卖力呢?一般而言,每个经济体系成本幅度的高低,正是与私产的比重大小成正比,而私产的拥有不正是自利的标的吗?而在拥有私产的社会里,为了赚钱自利,顺着个人天赋才智的差异,必会选取花费最低代价的工作,以便在市场中与他人交易,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比较利益原理”(Comparative Advantage Principle)之发挥。

私产制度让“自利”发挥到极致

当然,由于自利行为的运作,难免因自私作祟,于是“损人利己”事件就会层出不穷,这个时候,亚当.史密斯所崇信的市场机能或价格机能就会失灵,难免产生“对个人有利,但对其他人甚至于对全社会都可能有害”的结果,这也就是混合经济大师庇古(A.C. Pigou, 1877~1959)在其1920年的大作《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所揭橥的“外部性”(externality)和“社会成本”的概念。

典型的例子就是共用财(public goods)的滥用、环境污染的出现等等。表面看,这是个人自私的产物,但再深一层探究,就会恍然大悟,问题仍可以经由“自利”行为的发挥来顺利解决,办法何在?说穿了也没什么,就是设法“内化”(internalized)而已,而内化的先决条件即“设定财产权”。或将共用财委由私人管理,或将空气、水,以及自然环境等判定权利的归属,将产权界定妥善之后,“自私”的个人基于维护“私产”的“自利心”,当会与侵犯私产者(即损人者)协商出一个使用的价格出来,而损人者在度量所获利益将大过此价格(此亦即受损者所蒙受的损失之补偿)时,才会产生损人利己的举措,而此种行为却能使社会生产的总净值提高,由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损人利己行为之协商将有交易成本的出现,为了降低此种成本,实行“私产”乃为最佳的一种制度,而此种制度不正是自利可发挥最大作用之处吗?不知何时起,“人不为己,天诛地灭”2这两句很值得商榷的话就流传开来,于是自利更被认为是本性,既然事已如此,何不顺势创造自利环境,让“自利”作良性而淋漓尽致的发挥?比较中共中国、回归中国之前的香港,以及台湾,似乎也可以印证,让自利愈能自由发挥的地方,进步也愈快。那么,“私产制度”的建立不是顶重要的事吗?

介绍过“理性自利”这一部分后,接着再进一步更详细分析“利他”行为。

我们的行为与消费之选择,并不完全是自发性的

我们似乎很容易找到,社会中有许多人,不是只想增加自己的财富和享受,他们反而觉得“施”比“受”更重要且更有意义。台湾的慈济功德会就是一个家喻户晓的范例。我们也可以感受到,我们的行为与消费之选择,也并不是完全自发性的,而是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些选择又会间接地影响到他人的满足水准。基于此种体认,贝克乃将“社会相互依存”这个因素,融入传统的经济模式里,而其结果并未动摇经济学中的任何基本假设。

原来,贝克指出,将物质和非物质的欲望分开,并没有将人的命运自基本的限制中解放出来,此即,既然是人,也就逃不掉受到有限资源分配的限制。贝克认为,个人的经济活动,并不只限于本身而已,他还可运用自己的资源,来促使他人为其生产“他所重视,但却无法在市场上买到的”商品或社会资产。那么,这些到底是什么东西呢?我们可举“尊重”这种东西来说明。

即使是完全的利己主义者,也很难完全忽略别人对自己的观点

所谓尊重,也就是别人看得起的意思。当然,并不是人人都很在乎别人的想法,不过,即使是个“完全的利己主义者”,也很难完全忽略别人对自己的观点,只是程度的高低会有区别而已。问题是,一般的市场上并没有尊重这种商品,因而无法在一般的市场上买到它,那么,到底如何满足被人尊重这种需求?有可能创造出尊重这种商品的市场吗?

与别种商品的最大差别在于,单独一个人无法生产尊重,必须有别人的行动来相互配合,而且,还必须设法诱使别人来生产才行。问题是,以什么方法来作诱饵呢?

一般说来,可归为三种方法来获取尊重。头一个是累积财富,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愈富有的人通常较易受人尊重;第二种方法是拥有政治力量,很明显的,社会上的为官者往往被人羡慕,也是被人模仿的对象,而且,官位愈大,权力也愈大,受人尊重的程度也愈高。第三种方法就是无私或利他行为,此即,奉献“自己”或花用自己的“时间”来服务他人,在换取别人的感激和尊敬下(不管出发点是故意或无意的都无关紧要),不但自己得到安慰,而尊重也顺理成章的获得了。

我们知道,累积财富固然需用资源,追求政治力量也当然需要投入资源,而利他行为也要自己投入,或以时间为之,因而三种行为都必须花用成本。而所追求的尊重既是目标,也可称作利益。我们相信,每个人仍然都会想以“最小的成本”来获取“最大的利得”,因此,到头来也逃不出经济理论的“选择”问题,也免不了触及“资源最适分配”的课题。

东西方社会都有利他行为的存在

话说回来,上述的三种方法都在追求受人尊重,而为何要受人尊重,难道不是为了获取满足或效用吗?即使在一个每个人的欲望都相同的社会,得到尊重的最适方法,也不是人人都相同的。推而广之,社会上不同阶层者,乃至不同社会里的个人,也都有各自获取尊重的方法,有人累积财富、有人追求权力、有人则选择利他行为,或有人以三种或两种配对组合来得到尊重,无论如何,终究是想获致效用的极大化。而各种方法的选取,还是依循资源“比较利益”原则,也就是由相对成本来决定的。

有些人也许选用较多的利他行为,这并不表示这些人比较倾向利他主义,也不意味他们较为“仁慈”或“慷慨”,其实只是表示利他行为是他们得到目标的最有效方式罢了。

不管是一个人或某个社会,不可能永远固定利用某一种方式来追求尊重或欲望。原因是,引导行为的环境是会变的,而引起改变的方式,有自然演变而来,也有人为强迫改变的。以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的对照来看,一般的印象是,东方社会似乎较为温情,西方人则较冷酷,但东方人却只对自己认识的人表现温情,对于陌生人则往往甚为冷漠无情,而西方人则较有所谓的公德心。因此,东西方社会都有利他行为的存在,只是大体而言,东方人的利他范围较窄,西方人则较为广泛。

为什么会有这样子的区别呢?也许跟天赋的生活环境有点关系,但却与社会的传统或风俗习惯更密切相关,而风俗和传统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它们对多数人有价值。不过,个人为何又会看重风俗和传统呢?难道不是在经由理性的估算之后,觉得依附它们有利无害,或者说利益大于成本吗?问题是,风俗和传统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呢?这也是经济分析可以应用的课题,属于较高层次,超出本书范围,姑且在此承认它们有存在的价值。

一个社会的组成分子之所以比较偏好利他行为,是因为有重视利他行为的传统和风俗,换句话说,依附利他行为的利益大于成本,因而有利可图。我们知道,有些利他行为是很耗时的(如传教),如果时间价值增高,则此类的利他行为将减少,如果利他行为可以由时间以外的方式(如捐款)来表现,则在时间价格提高之后,为了实行利他行为,捐款的慈善行为就会增加。我们也知道,绝大多数人都希望培养一个利他而且充满责任感的社会,要达此目的,就需诱使个人认为利他行为是很值得的,理想的方法不在于改变人的本身,而是要改变个人生活环境的成本结构,也就是建立一种重视利他行为的社会价值制度,关键是在设法找出影响相对成本的因素,寻找减少利他行为的社会成本之方法。亦即如何提升利他行为在个人效用函数中的重要性,毕竟利他行为也只是个人效用函数中的一种商品而已,这样说来,利他行为的目的不也是追求个人效用的行为吗?不也是个人的利己行为之一种吗?

本章及上一章已将经济学里最基本的两个原则作扼要简述,下一章就基于这两个基本原则开始从事个别行为者如何做自己的选择行为之分析。在从事日常生活行为分析之前,我们先介绍非常有用的分析工具,此即供需原理的模型。

注释

1. 行为经济学教授艾瑞利(Dan Ariely)在2009~2012年连续出版《谁说人是理性的》(Predictably Irrational)、《不理性的力量》(The Upside of Irratioality)、《谁说人是诚实的》[The(Honest)Truth about Dishobesty]三本畅销书剖析“不理性”行为,可以参考并仔细思索不理性的意涵。

2. 这两句话是由“人若为己,天诛地灭”删改而来,将“若”改为“不”一字之差,意义完全不同,应回复原样才是。

(作者是中华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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