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方:农村青年葛平高艰难的索取赔偿过程

韩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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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8日讯】据《中国青年报》7月29日报道,来自山东农村的葛平高,于2000年中国新年期间在北京地质工程公司当钻工,谁知刚干了9天就出了工伤事故,导致胳膊和腿残疾。直到二年后的02年10月,葛平高才托北京的亲戚找地质公司商讨赔偿问题。

为什么等了二年多才开始提出赔偿要求?报道没有提及。不过赔偿协商的要求提出之后,地质公司以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为理由连与葛平高之间的劳动关系都不承认,更别说赔偿了。对此,葛平高说,那些天,每天早晨起来被拉到工地干活,天黑了又被拉回去睡觉。当时只想着流汗干活,挣钱养家,甚至连公司的全名是什么都没问过,更不知道劳动合同这回事。

在清华大学民工维权热线法律专家的建议下,葛平高设法找到了当初在医院治疗时的病历,但病历上的签名却是当时送他到医院的工友,而不是公司代表。后来又先后找过北京市劳动局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北京市安监局,但都没有结果。后来,海淀区劳动局虽然愿意为他做工伤鉴定,但碍于法律规定工伤鉴定只能是用人单位申请,而不是伤残工人本人。所以,必须说服地质公司出面申请。可地质公司却提出了条件,要求葛平高先签字承认事故是本人违反操作规程所致,本人应负事故致残的责任;公司都会出面申请工伤鉴定。无奈之下葛平高居然签了字,随后,海淀区劳动局于03年5月22日,鉴定葛平高因工负伤致残等级为六级。

当葛平高拿着工伤致残鉴定书再次找到地质公司协商赔偿时,地质公司不再拒绝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是改为声称,葛平高已经签字承认违反操作规程的责任在他本人,所以,公司不会赔偿。不但如此,地质公司还拿出一份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03年1月20日就此事故下达的批复。批复认定事故是葛平高违章操作,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所致,依据是地质公司自己上报的调查材料。

今年1月20日,就这份批复葛平高向北京市行政复议处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北京市安检局撤消这一批复。理由是, 事故调查组成员全是公司负责人,不可能客观调查。对此,北京市安监局的解释是,事故调查组由谁来组成,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二个半月后的4月6日,葛平高收到行政复议决议书。决议书认为,北京市安检局的批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式合法。失望之余, 葛平高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程式起诉北京市安监局。6月18日,朝阳区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认定安检局的批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于是,葛平高随及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还在等待二审。

葛平高从工伤致残、要求赔偿到起诉北京市安监局,这一过程清楚的显示了工业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在制度上的严重缺陷。

首先,葛平高进入工地9天,公司既没有与他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提供任何安全培训。对这种违反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公司不但不以为耻,反而却以没有劳动合同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在此,劳资关系中雇主视法律为无物的狂妄表露无疑。而与此同时,由于没有给员工买工伤保险,葛平高受伤后地质公司一共支付了八万多元,用于医疗费、工伤补贴、生活费和房租等。也就是说不给买工伤保险,以及不给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公司已经受到了相当的损失。

其次,葛平高在索取赔偿的过程中哪儿都去过了,就是没去过工会。这才是最赖人寻味的地方。工人对工会的不信任,在工人心目中工会甚至根本就不存在。这不止是工会的羞耻这么简单,因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工会的作用缺位,不但使得一名工伤致残的工人,不得不孤立无援的只身穿梭于各个政府官僚部门之间,受尽各种冷落和叼难。

工会的组织缺位元,更是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无法在企业层面得到真正落实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我们要不厌其烦的反复强调,全国总工会必须彻底放弃在报纸上,文件上组建工会的作法,要把组织工会的权力交还给中国工人。有了自己组织、选举产生的工会,工人才有参与事务的主动性。而只有这样,工人参与为力量的工会才能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转自《自由亚洲电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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