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海外国人户籍迁出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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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9日讯】 中华民国新式身份证已于2005年12月21日起全面开始换发,有关换证之相关规定,日前已多次宣导,近来因有部分国人持外国护照入境,向户政机关办理户籍迁入登记,据以换领国民身份证,惟因不符规定遭拒,兹重申相关规定如下:

*换发新式国民身份证申请之海外国人,敬请携带原国民身份证至户籍地之户政事务所办理;领证时,须亲自领取新证。

*换证时 注意事项略以:

1. 需备齐下列物品:11年内的规格彩色相片1张(规格:4.5公分-3.5公分-仅照头至颈部,但不含衣领,眼睛必须张开清晰)2旧证、3印章(如情形特殊,须另携带其他证件者)。

2. 委托办理:须另携带1委托书2受委托人之个人印章、国民身份证。

3. 旅居国外国人如出国2年以上,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将依户籍法第20条第2项及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第32条第1项规定办理其户籍迁出登记,该等国人日后倘拟办理户籍迁入登记,应依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第32条第2项规定,必须持我国护照或入国证明书入境),入国后30日内向原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俟办妥户籍迁入登记后,即可换领国民身份证。

旅居国外国民特别注意事项:(如人在国外,请回国后再办理换证手续)

1. 已迁出国外人口,如其已领有旧证,嗣后返国办理迁入登记第1次申请换发新证(即新式身份证),免收规费。惟当事人旧证如遗失,应依规定缴交补证规费。

2. 在国外国民换领新式身份证分二种情形:

1 户籍未被迁出国外者:当事人之户籍如未办理迁出登记,得于回国迳向户籍地户政所申办,依一般情形注意事项办理。

2 户籍已被迁出国外者:依户籍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出境二年以上,应为迁出之登记。同法第21条第2项规定,原有户籍人民迁出国外,持凭外国护照入境,不得为迁入之登记。如户籍已迁出国外又入国者,全面换发身份证开始后,应向户政事务所申办迁入登记(恢复户籍)同时请领新式身份证。除依一般注意事项办理外,应另行携带中华民国护照正本(盖有入境日期章戳)或入境证副本及户口名簿正本办理迁入登记。

* 上述有关规定之详情,请径自于我国内政部之 全球资讯网,或 户役政为民服务公用资料库网 及 内政部户政司网站全面换发国民身份证相关规定网站查询:

1. 内政部全球资讯网:(网址: http://www.moi.gov.tw/home/)

2. 内政部户役政为民服务公用资料库网址:(网址: http://www.ris.gov.tw/)。

3. 内政部户政司网站全面换发国民身份证相关规定网站

(网址: http://www.ris.gov.tw/docs/f0a.html/)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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