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没付金钱也可算雇用吗?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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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3日讯】首先不要被本文的标题所误导,一般的雇佣关系,非财不行,本文介绍的是一件违反〈防止贿赂条例〉中第九条,所谓代理人的贪污交易事件中的上诉庭一个比喻解说而已。我们知道廉政公署一般不管私人机构的贪污事件,但其实按法例在某特定的情况下,廉署还是有法例干预私人机构的贪污行为的。这就是所谓的第九条。这条文如下:

  “任何代理人(agent)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解释,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他作出以下行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这些行为包括作出或避免作出(doing or forbearing to do)任何与主事人(principal)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事情。”

  简而言之,因为代理人与主事人的工作关系,代理人收取了利益而损害了主事人的利益,就是犯法的事情。当然,主事人同意(有合法权限)是例外。商界的收授非法回佣就由此条法例管制。而雇佣关系就是典型的主事人与代理人关系。一位赛马的骑师经代理人投注赛马,结果串谋罪成立,代理人判监21个月之多,代理人在一技术位置上诉,辩称非代理人,因为不是雇员。

HKSAR V Fung Hok Cheung(冯鹤翔)[2008] 6 HKC 69

  冯鹤翔与廉署的卧底探员(under cover agent)作出赌注提示的安排(tips for bets arrangement)。一位叫万成的骑师(Munce),提供骑师有份参与赛事的比赛贴示。冯鹤翔则将贴示交给卧底,卧底就会代骑师下注。

  据马会的比赛规则,骑师不能下注或与任何赌注有利益上的关系。骑师所能取得的,只限策骑费及马会的奖金。冯鹤翔上诉到上诉庭,结果被驳回,当中的法律观点是主事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否成立。这本是一民事法律的关系,特别在合约法之中,引用在刑事案件,是否指同一情况呢?

  上诉庭认为,以第九条的情况而言,并无需要依足普通法中合约法的定义以决定代理人的身份及存在。立法者的意图反而是较为宽松,代理人只需以一般普通的字面定义理解。

  本案的骑师为练马师(trainers)的代理人。原审法官的理解正确,虽然事件中两者并没有普通法中的信托关系(Fiduciary)。骑师为代理人因为受雇用,这是指常识性的请人工作,并无需要有法律上雇佣关系的准确关系。并不需要是雇员。

  法官更进一步说就算没有付款(lack of payment)也不等于没有雇用。只要骑师一接受在某一赛事中为练马师策骑,他就是被聘用。

  笔者同意这件案件判决合理,但觉得上诉庭法官的解说反而是画蛇添足。在普通法中的代理人,本身从来不规限雇员的身份,亦不限定要有利益或金钱的关系。总之代人工作之时就有责任,就不能利用关系影响主事人的利益,这其实很清楚的,事件中练马师作为主事人的利益受损,也是很清楚的,根本不用与雇佣关系混作一谈。◇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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